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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依依教案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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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优秀的人民教师,总不可避免地需要编写教案,编写教案助于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那么写教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往事依依教案最新4篇,希望同学们阅读之后能够文思泉涌。

往事依依教案 篇一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创新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22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会议将依法治国定为大会主题,这是党的历届全体会议里,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主题,充分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及建立更加全面的法治社会的伟大雄心。我国法治社会的充分建立,离不开对法学专业人才的积极全面培养。而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最大也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输出地,必定是实现依法治国重大目标的最大责任的承载者之一。新的背景下,如何创新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使之不断适应全社会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如活水而非槁木,是成功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问题和必然选择。

1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新的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应当紧随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步伐,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传统模式下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单纯理论性或实践性人才向培养具有全方位多角度法治思维的创新型人才转型。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作为法治建设的领头羊,未来法治建设者的摇篮,尤其要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专业法治观念,并由此推及其未来执业和服务目标,将法治观念扩张至全社会,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2]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2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法学人才与司法公正对接不够紧密

我国现有状况下,不少司法职业者并非法科出身,虽然通过了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只停留于对法条字面上的掌握,缺少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了解,从而难以掌握立法者的本意,容易出现自由裁量等环节的瑕疵乃至过错。不少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与执行过程中依赖的经验多过法律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取得了不少得法又得民心的结果,但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案例乃至情理,使得普通百姓的法制观念依旧难以树立,法律内容难以普及,只知找法官裁判,却不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后果。

22所培养法学人才应用专业只是解决纠纷,途径单一

以往,我国民众往往过于频繁地将司法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一般途径,而非最终途径,事无巨细均到法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及就业引导也多局限于诉讼方面,如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律师,专门开设仲裁课程的高校更是几乎为零。[3]其结果间接导致现如今基层法院工作量大,法官和书记员人手不够或冗杂的现象,使得案件审理仓促,乃至存在引起冤假错案的风险。

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途径,在国际上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健全的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仲裁前置及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等,我国仲裁制度的应用目前往往局限于劳动仲裁等小范围的案件,且多有关于公共事业,即一方主体多为国家机关,普通民众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识并不明显。民商事方面,采取仲裁解决的案件则更加稀少,比较著名的当属“达能与娃哈哈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双方最核心利益争夺的,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个人提起的8项仲裁。从此系列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来看,该仲裁无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3法学专业人才输出途径囿于传统的有限方向

普通百姓的传统观念常常认为,应用法律途径就一定要到法院,得出的判决只能一方胜一方败。而判决结果一旦不如意,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上诉。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也往往培养出大量未来的司法工作者,及极少数具有高理论水平高学历的相关立法工作者,对于普法、宣传方面的人才培养则少之又少,特别是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极其贫乏。一方面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辛苦审查的一审过程很多时候被当作无用功,另一方面对案件纠纷也未起到任何事实性作用。很大意义上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认知,往往只关注一个结果,庭审过程中也仅仅苦等一个结果。[4]培养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及早培养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才能大大降低全民普法的难度。

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建议

31加强培养法学基础理论的专业培养,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容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学习的首要前提,包括法理学在内的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学习是其他部门法学学习的必要条件,其中不仅详述了系统性法学学习的方法、重要性,更加注重培养法学思维、法律逻辑等。[5]只有扎实法学基础理论学习,才能更好地应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尤其强调,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32适应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新趋势培养专业人才

“只有法本才能考司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的一句话引起了骤然反响,随后其在接受中央台专访中澄清道,其所言是为强调司法考试的严格准入条件,即至少本科以上,必须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要求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与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就必然更加严格、专业,从而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建立高素质专门法治队伍服务。《决定》中尤其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3培养高校法学专业配合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31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高应用调解解决纠纷能力

新的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应当引导民众寻求多种途径解决纠纷,采用多种方式有效处理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更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同时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包括其职责、受案范围、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时特别规定了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定程序,使之成为一项新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332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应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能力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按照国际商事惯例中追求效率优先和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同调解相似,民商事仲裁中存在大量当事双方自助协商、斡旋乃至妥协的过程,案件的进展也随着双方利益权衡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并非如诉讼中一样对举证等期间具有极为严格的限制。[6]

34针对新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区别培养法学专业人才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将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一体式地培养,学习同样的课程,使用同样的教材。然而到了本科学习阶段的后半段时间,学生们往往由于各自不同的职业规划而呈现出不同的时间规划方式和学习状态、思维状态。[7]部分有考研意向的学生往往倾向于理论性学习,阅读大量中外大家、各流派著作及文献,以培养发散思维,这类同学往往善于提出独到观点。也有部分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这类学生则注重研究最新出台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关心新近大事,善于掌握大量细致的法律法规并在极短时间内对某一案件或案例提出更加实际的解决性方案。

35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更多专业就业方向输出

在十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背景下,更应当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社会各行各业、各种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输入,如培养高校法学毕业生向各中小学输出,在中小学课堂开设与青少年智力水平相适应的相关法律课程,使得民众的法制观念从小树立,从娃娃抓起。[8]

4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高校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尤其应当首先创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积极变更培养思路,打破传统培养模式,拓宽培养。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更多有效途径,为社会各界输出高素质全方位专业法律人才,打造出我国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闫新燕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5)

[3]段辉艳,罗丽琳递进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许桂敏论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3)

[5]季卫东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6]屈振辉,杨志祥论以市场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J].课程与教学研究,2014(8)

往事依依教案 篇二

一、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个别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足,意识狭隘,没把档案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议事日程,认为不是实用性工作,违背了档案的价值属性。因为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产生直接的成绩或效果,往往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学校规范化或教育教学水平评估督导检查时才体现了它的利用价值。其次是依法归档的意识不强,资料收集往往是档案人员主动索取,而有关责任部门主动移交归档的没有可持续性,导致档案资料收集不全,直接影响档案工作的开展。再次是对《档案法》的宣传不够,除了档案人员其他人员基本不了解,档案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自觉保护档案、收集档案、移交档案材料的意识树立起来。

2.教职工档案法律意识淡薄。平常工作中教职工档案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档案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学校也没有把依法归档作为教职工考核的依据,导致把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移交看成一种负担,甚至不当一回事,往往是档案人员多次催交才整理归档。

3.上级档案部门监督力度缺乏。习惯性的档案执法检查往往是服务性地指导立卷,对于归档不全、利用不还、档案破损等违法行为往往忽略,没有检查和追究。

二、应对问题的策略

1.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大档案管理工作力度。制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考核标准,实行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形成全校档案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真正使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档案法制意识。争取领导的支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普法工作之中,通过学校会议、内部网络、座谈、学校公示栏等进行《档案法》宣传,使广大教职工真正了解档案的作用,依法制档,为做好学校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点,建立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档案工作的保证。首先进行登记制度,为了避免归档资料的遗失、落漏,应及时做好资料的登记工作,并形成制度化。限时收集档案资料,及时查对,对于归档资料心中有数,发现材料不全、短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对于错装、错收的材料及时查收并予以纠正。归档完备的档案资料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特别是学校人事档案更要及时移交管理部门,避免丢失。对于未能及时归档的重要档案资料要及时补充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4.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组织档案人员不断进行《档案法》学习,提高档案人员依法制档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胜任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需要,真正为学校理好档、管好档。

5.上级档案部门应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首先要强化档案执法检查的手段和力度,改变听听汇报、看看材料、提提建议、发个通报等做法,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要求认真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其次建立档案法制监督机制,依法执行监督检查。

往事依依教案 篇三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职 德育课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此种方法起源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其案例大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到1980年,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而我国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则是1990年代以后之事。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积极参与为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的思考,启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他真正重视的是求出答案的过程。在德育课上,运用该种教学方法课堂效果显著。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德育课上的作用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案例教学法对中职德育课的作用不言而喻,德育课本身枯燥、理论性强,一节课下来,通常是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睡的不亦乐乎。而案例教学法能提供真实生动的案例,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让学生加深感性认识,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二)提高学生团队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群体活动,师生一起讨论,能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在讨论的过程中树立团队意识。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先组织学生小组讨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后选出代表阐述本组观点。对阐述最完善的一组给予肯定和表扬,能增强本组成员的集体荣誉感。

(三)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案例教学法为学生表达自己观点,组织语言提供了平台。通过听、说、讨论,

学生能学会理性思考问题。每位小组成员都发表自己的意见,不仅锻炼了学生自身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也促使他们勤动脑、勤思考,养成在 “做中学”中获取知识,增进才干。

二、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包括精选案例、展示案例、探究讨论、归纳总结和思想升华五个步骤。本人仅以教授过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课为例,重点阐述。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中职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第八课的第二个框题。本课的重点是“学会依法维权”,难点是“增强证据意识”,而关键在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一)精选案例

案例的选择关键在于典型性,即案例内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而不是实践中根本不会发生的案例。例如,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教学中,我共选择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非诉讼途径的教学中我分别选取了发生在同学身边的三个案例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500转刑第一案例加以展示,该案例不仅是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典型代表,而且贴近学生的生活,尤其第三个案例的选取,对迷恋于网络的青少年更有警示意义。在民事举证责任上我精选了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致人损伤的案例,在增强证据意识的知识讲解中我精选了教材第95页案例。这些案例往往涉及的关系比较全面,涵盖的法律知识较多,有助于学生从各个方面对所学理论加以验证。

(二)展示案例

教师把精选的案例以恰当的方式适时展示给学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探究案例的热情,让学生带着案例问题(或情境)去探讨课本理论知识,为学生学习课本理论知识打开思路的大门。展示案例的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视听形式和表演形式。书面形式往往过于乏味枯燥,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相对而言,视听形式往往能吸引学生的眼球,而表演形式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二次创作中,而且直观、形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受学生的喜爱。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中,我指导学生改编教材第95页案例并以微小品形式表演出来。该种呈现形式既有利于培养同学的服务和奉献意识,通过表演环节激发他们“我服务、我奉献、我快乐”的精神,加深对该案例的直观感知,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为未来参加工作做好思想准备。

(三)探究讨论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根据案例和教材内容,设置能体现教学重、难点的问题,让学生带着案例问题去探索课本理论知识,尝试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案例问题。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教学重点上,我设置了角色扮演这一环节:李某请了律师,律师搜集到:在王某借钱的现场李某6岁的儿子当时正在玩手机,无意中录下了借钱的全过程。律师将这一证据提交法庭,但一审判决结果明显对李某不公平,而且李某发现本次审判员张某是王某的表姐。同时设置问题1、如果你是李某,你将怎么办?2、结合借钱案例,你能说出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哪些吗?在问题的设置上我考虑到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设置问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课内到课外,由案例到教材内容,难度适中,有针对性。然后开展小组讨论,达成共识后选出代表阐述本组观点。

通过这一案例,让学生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对什么是上诉、什么是申请回避,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等知识进一步深入。

(四)归纳总结

教师总结点评是案例教学法的归宿。我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涉及到的案例讨论的总结点评中对学生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点拨,有目的地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社会热点、时政焦点及自身实际问题,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延伸、应用,内化为自己的具体行动。

使学生在自主探究与讨论中互相启迪,从中得到启发教育或产生新的知识,培养能力,,在实行智育的同时实施德育,既教书又育人。

(五)思想升华

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回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知识要点,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处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而言,不但应该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像意大利18世纪著名的法理学家切萨利·贝卡利亚所说的那样:“让法律的力量跟随着我们,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时刻约束并指导着我们的行为,让法律变成我们的生活方式。”总之,只有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守法用法,依法护身。最后,以一段普法三字经结束本节课,并与同学共勉:“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第3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

往事依依教案 篇四

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

里赞著,法律出版社,2010

陶希圣曾言,“清代行政系统最高的顶点是全权的君主,最低的基点是全权的州县官”。清代州县正印官(下文根据时人习惯简称“州县”)的“全权”也意味着“全责”,职掌相当繁重,而处理狱讼乃是其中最庞杂的部分。虽然州县们大多未受过专门的司法训练,却兼负查勘、缉捕、管押、审理、执行之责,相当于一身担当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任,甚至还要扮演验尸官和典狱长的角色,可谓责任重大。

关于清代州县审断的讨论,近年来已渐渐溢出法律史学科的范围,受到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除理论探讨外,还产生了一批利用地方档案的实证研究,如黄岩、宝坻、巴县、淡新档案都有专论问世。里赞先生则依托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的四川省南部县正堂全清档案,考察了晚清南部县审断的具体情况,并对既存研究进行了深入反思。作者强调,州县审断的本质并不是现代三权分立下的“司法”行为,而是其全权父母官政务的一部分。

州县审断程序可分为理、准、审、断四个阶段。嘉道年间的刘衡在《州县须知》中称,“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这被不少学者认为是清代州县断案的普遍状态,但据本书对原始档案的考察,刘说并不准确。州县的审断过程实际可概括为:告则理,理不一定准(审),审不一定断,断不一定依律。

作者首先对“理”和“准”做了区分。“理”是指州县接受告诉人递送到衙门的词状,“准”则是州县大略判断案情,确定是否进入审理程序。一些研究者将“理”等同于当下司法中的“受理”,就会得出“告不一定理”的结论,其实不然。“告则理”表现了父母官对下辖子民所有诉求都予以关怀的形象;“理不一定准”则反映出州县对是否开始审断程序可灵活处置;“审不一定断”意味着案件虽经正式审理却并未以判词了结,而是由州县以批词结案,或调解息讼。

州县裁断时是否依律,是近年国际学界争论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滋贺秀三和黄宗智等学者曾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大致来说,滋贺秀三认为州县审断是以情理为主的教谕式调停,而黄宗智则认为这一过程是严格依律的法律实践。双方都意识到应避免以西方或现论套用在州县审断上(如寺田浩明即认识到清代并不存在“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但其在实际研究中并未能脱离后设的框架,基本上仍是以三权分立的“司法”眼光考察本属政务的审断实践。

长期任职州县的清人樊增祥认为,“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这一说法可大致表明州县按律详办的案件不多,但具体的情形则需利用档案重建。在《大清律例》涉及私人关系的条文中,婚姻类的规范相对详尽,依律而断的压力最大,故此类案件中州县不依律而断就更为典型。里赞先生统计了光绪年间有明确判词的五十四件涉婚案,其中依律而断的只有三件,绝大多数都未严格依律,尤其是“转房”类案件。转房即兄弟之间若有身故,则生者娶兄嫂或弟媳为妻。《大清律例》将这一行为定为“亲属”,最重可判绞刑。南部县衙也多次张贴晓谕,反复强调要按律惩办转房“恶俗”,但实际上州县无一例外都违背了律例和自己的文告,对转房案从轻发落。

过去戏词中的“法外施恩”,其实很能反映州县审断的实际情形。州县在判词里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本应”、“姑念”、“免究”、“宽免”这样一些语词,尤其在不涉及“重情”的案件中更是如此。以现代司法的标准来看,这或可被诟为法官的个人感情影响法律适用,但站在时人的立场,州县表现出的爱民、怜民、宽民的态度则恰恰体现了父母官教化民众的苦心和刑辅德主的考量。从“本应依律”到“从宽免究”的表述,显示了律例多为州县说服告诉人的工具。与其说是为了适用律例,不如说是为了结审断而援引律例。

若要准确解释清代州县审断不依律的现象,就需要回到清代的历史情境中,去区分中国传统州县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审断行为”和现代法官的“免除社会责任的司法行为”。清代州县的角色与现代法官群体大相径庭,当下的职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必须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是否确当,至于判决会给社会整体带来什么影响,理论上并非其主要关怀所在,但州县的社会责任不仅未能免除,反而正是其最重要的思虑。州县的责任,集中体现在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之上(“息讼”即是其重要表现)。故其审断时就不会首先考虑是否依律,而更关注如何以最便捷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秩序。当法律条文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时候,州县就会严格依律办理;若严格依律对审断没有多大助益,州县就会依据律法的精神而不是条文,以灵活的方式了结官司。

州县在审断中未必严格依律,也与当时的社会特点有关。传统社会并非“法治”社会,其运行更依赖道德与习俗的共识,而不是律例规则。诉讼的产生往往因被告方违背日常伦理而非“违法”,而告诉方目的往往在于“伸冤”,而非“维权”。与此相应,社会对官府的期待亦更多在于“评理”。作者在档案中发现,即使在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中,告诉方也很少控诉对方违背契约,而是强调被告违情背理。当老百姓对州县的诉求不是“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而是“讲理”时,州县也就很难靠引用律例使双方平息争执。

除应对诉讼双方外,作为父母官的州县还要始终考虑地方社会的反响。如汪辉祖所言,“所判不协舆情,即滋议论”,故“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必须虑及的“舆情”与“议论”,迫使州县要同时应对来自情、理、律的压力,故其判词往往是综合考虑律例、情理、风俗之后再予折中的结果。如果从现代“司法”的角度看,不严格适用法律的州县是不合格的法官,甚至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但若将案件的审断作为其治理地方事务的一个部分,则州县作为就很好理解。毕竟国法远在中央,习惯则近在身边;律例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并不确定,习惯却常存于百姓之中。权衡之后,州县经常会主动选择不严格依律而断,在一定程度上默认已深植于老百姓生活中的习俗。

一般情况下,由科举考试而入仕途的州县官往往更坚守儒家治道合一的信念,也就更敢于突破某些律法条文的规则来解决纠纷,以贯彻经义体现的“道”,来实现其“道统”高于“治统”的政治理念。而非正途出身的官员则不太敢于自认已理解了“道”,往往在审断中畏于突破制度规范,更倾向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依律而断。乾嘉年间的谢金銮即将刑名分“公式”和“儒者”两种,公式之刑名“按法考律”,可由幕僚代劳;儒者之刑名则需“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不可假手于幕。进士出身的樊增祥也说,“审判之事,一要天分,二要学问,三要阅历,四要存心公恕”,恰未强调通晓律例。不仅如此,在其著名的《樊山政书》中,他所举的大量案例,都不曾严格依律裁断,而他正以此自豪。

从今天的观念看,“执法不严”的确是清代审断的一个特色。不过,传统社会中的“法”本就包含多层次的意义,而非单指狭义的“律”。以《大清律例》为主,包括会典、则例、省例在内的“具文之法”,并没有现代法律所具备的规范社会的强大功能,依律例或依情理实际上都符合清代裁断纠纷的规则。既然情、理、律皆为“法的渊源”,就不存在依律就“合法”,而依情理就“不合法”的问题。在较宽泛的意义上,或可以说情也是法,理也是法,融天理、人情、国法于一体,使三者协调一致的审断,才是传统社会认同的最高境界。州县并不严格依律的审断,正是在其理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定“律”的目的。

简言之,州县审断本是“政务”而不是“司法”。在具体的审案断案之中,可以灵活运用“具文之法”、“情理之法”以及“经义大法”来进行纠纷裁断。若以今日“依法判决”的标准衡量,未严格依律的判词当然是“不合法”的。但在清代,正是这种不依律,才更能体现州县的“依法”精神,只是他们所依的“法”是高于律例条文的大经大法,是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故无论是依律还是依情理、风俗、舆情等因素了结,都可以被视为州县的“依法审断”。

州县一级的审断是近年的热点,多数论著仍以“民事”与“刑事”的分野为基点,讨论“清代民事诉讼”等主题。问题是,没有现代法律知识的州县,在审断时会考虑什么民事和刑事么?里赞先生回到州县实际运用的“重情”与“细故”标准,重新诠释了在民刑框架下难以索解的现象。如州县在审断某些重情案件时并未依律处刑,却以细故的方式了结纠纷。依当下的标准,刑事案件以民事方式结案是不可思议的,但由于重情与细故的标准由州县掌握,故可以灵活解决。反之,在关于户婚、田土等当前属于民事范畴的案件中,州县也会采取类似刑事程序的调查手段。与当代司法程序的标准化不同,中国传统更提倡给规则的执行者以荣誉和公心,允其自主调整。当然,州县在获得权限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公示”的社会责任。

与民刑之分类似,不少学者根据现代法律体系将州县的“批词”视为关于审判程序的指令,而“判词”则是最终的判决,但在作者看来,事实并非如此。批词内容远不限于审判程序,而是包含程序、实体、息讼等层面,“批即了案”的情形也不鲜见。判词也与现代司法中的判决不同,它的形式更加灵活,既可针对案件事实,也可以针对相关程序,不仅大量使用法外施恩、姑从宽免等语言,并常有州县对于当事者的道德褒贬和期望,颇能体现父母官的亲民姿态和推行教谕,敦化风俗的意愿。

近来利用地方档案研究清代州县审断的学者越来越多,这是学术研究的进步,但如果继续以当下的“司法”框架套在传统“政务”实践上,则不仅无助于把握史事本相,反而会陷入研究愈有条理系统,去昔日真相愈远的境地。里赞先生的研究主要依据档案,但关注的问题则超越档案,其成果突破了现存国际法律史研究中的惯性思维,显示了以个案修正整体认知的可能,使本书成为实证研究的范例,也开拓了一个重新思考清代州县审断的新方向。

本书关于州县审断的重建,也可以作为反思“中国传统政治集权专制”这一通说的切入点。既存研究多批评中国传统政治重“集权”而不像现代西方那样强调“分权”,但州县在审断等层面上的自主很能体现传统政治制度的开放一面,或许“中心明确、边缘模糊”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准确描述,也适用于政治和法律层面。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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