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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一
这一部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总述要综合讲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以及研究结论,并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条件。
一、 提出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拟建地区和地点、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及法人代表、研究工作依据、研究工作概况等七个方面。研究工作概况又包括:①项目建设的必要件,②项目发展以及可行性研究工作概况。
二、 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生产规模、厂址、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若干重大问题,都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可行性研究结论包括;市场预测和项目建设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厂址选择;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工厂组织与劳动定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财务与经济评价;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等十个方面。
三、 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述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每个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从而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全貌有一个全面概括的了解。
四、 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项目的背景以及发展概况
第二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的发起过程,项目提出的理由,项目前期工作的发展过程以及投资者的意向、投资的必要性等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基础。基于此目的,需将项目的提出背景与发展概况作系统的叙述,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理由,在可行性研究前工作情况及其成果,重要问题的决策和决策过程等情况。在叙述项目发展概况时,要能够清楚地提示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点和问题。
一、 项目的背景
项目的背景包括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两项。
二、 项目发展概况
项目的发展概况指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前所进行的工作情况,包括己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成果、试验试制工作(项目):情况、厂址初勘初步测量工作情况、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等四项内容。
第三部分 市场分析和项目规模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乃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建立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决定。并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市场需求预测,价格分析进行详细阐述,并确定建设规模。
一、 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包括拟建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替代产品调查;产品调查国外市场调查等六项。
二、 市场预测
所谓市场预测,是指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得出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以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目的是制订产品方案,同时也是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国内前场需求预测
预测内容有:本产品消耗对象;本产品的消费条件;本产品更新周期的特点;可能会出现的替代产品:本产品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新用途等方面。
(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有替代出口分析和出口可行性分析。
(三)价格预测
三、 市场营销战略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适当的销售战略,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战略进行研究。
(一)营销方式
推销方式有:投资者分成,企业自销,国家部分收购,经销人代销人情况分析等。
(二)推销价格制度
(三)促销的措施
(四)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四、 产品方案与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产品方案包括列出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标准。
(二)建设规模
五、 产品销售收入的预测
根据已经确定的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及预测的产品价格,可以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预测。
第四部分 建设条件以及厂址选择
根据第三部分中关于产品方案建设规模的论证和建议,在本部分中按建议的产品方案及规模来研究资源、原料、燃料动力等需求与供应可靠性,并对可供选择的厂址作进一步技术和经济分析,研究新厂址方案。
一、 资源与原材料
(一)资源
(二)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
这一项目包括原材料、主要辅助材料需要量及供应;燃料动力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供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估算等。
(三)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
二、 建厂地区的选择
建厂地区的选择除了要符合行业布局、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外,还应考虑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要素。
(一)自然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三)社会经济条件:
(四)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三、 厂址的选择
(一) 厂址多方案比较
厂址多方案比较主要有:地形、地貌、地质的比较;占有土地情况比较;拆除情况的比较;各项费用的比较等。
(二) 厂址推荐方案
厂址推荐方案包括:绘制推荐厂址的位置图:叙述厂址地貌、地理、地形的优缺点和推荐理由;环境条件的分析;占用土地种类分析;推荐厂址的主要技术经济数据等。
第五部分 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项目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方案主要研究项目应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重要设备及其相应的总平面布置,主要车间组成以及建构筑物型式等。并在此基础上,准确估算土建工程量和其他工程量。在技术方案中,除文字叙述外,还应将一些重要数据及指标列表说明,并绘制出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一、 项目组成的范围
本项目投资的厂内、外所有单项工程,配套工程包括生产投放、后勤、运输、生活福利等,都属于项目组成的范围。
二、 产品的生产技术方案
所谓生产技术方案,是指生产产品所采用的工艺技术、生产方法、主要设备、测量自控装备等技术方案。
(一) 主、副产品质量标准
此项叙述项目产品和副产品质量标准。
(二) 生产的方法
(三) 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四) 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五) 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六) 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三、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和运输、仓储等方案
(一)总平面布置的原则
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项目各单项目各单项工程,工艺流程,物料投入与产出,废弃物排出及原材料贮存以及厂内外交通运输等情况,按厂地的自然条件,生产要求与功能以及行业、专业的设计规范等进行安排。
(二)厂内外运输方案
(三)仓储方案
(四)占地面积及分布
四、 土建工程方案
(一) 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及其结构设计
(二) 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
(三) 建筑材料
(四) 土建工程造价估算
五、 其他工程方案
(一) 给排水工程
(二) 地震设防
(三) 动力及公用工程
(四) 生活福利设施
第六部分 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
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各种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可能影响劳动得健康和安全的各种因素,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上可行、经济,并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解决方案。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 项目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 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一)项目的主要污染源
(二)项目的主要污染物
三、 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 治理环境方案
五、 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六、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 环境影响价结论
八、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包括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设施、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机构、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设等。
第七部分 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
这一部分主要讲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以及劳动力来源和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 企业组织
其内容有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工作制度等。
二、 劳动定员和人员的培训
其内容有劳动定员、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八部分 项目实施时期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同样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可称为投资时期,它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一段时间。这一时期有以下工作阶段:项目实施准备,资金安排,勘察设计与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与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这些工作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前后衔接的,也有些是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所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将项目实施时期各个阶段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统一的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 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
这些阶段包括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资金安排、技术获得与转让、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
二、 项目实施进度表
项目实施进度表有横道图和网络两种。
三、 项目实施的费用
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筹备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勘察设计以及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部分 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的筹措
这一部分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建设项目均需计算所需要的投资总额,分析提出投资的筹措方式,并制定用款计划。
一、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流动资金估算。
二、 资金的筹措
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其来源是多渠道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是根据对项目固定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了条件优惠的资金。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对每种来源渠道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及其他附件。在可行性研究中,应对项目筹资方案的资金来源和内容加以说明。
三、 投资使用计划
制定投资使用计划及借款偿还计划。
第十部分 财务、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在确定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以后,必须对各种方案进行财务、经济社会效益评价,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评选出优秀方案。本部分的评价结论是取吉建设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这一部分简要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 生产成本与销售收入估算
主要有生产总成本、单位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 财务评价
所谓财务评价是指考察项目建成后的获得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及外汇平衡能力的财务状况,借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财务评价的分析方法是表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为主,同时采用财务价指标分别与相应的基准参数——财务基准收益率、行业平均投资回收期、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作比较,以此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三、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决策部门作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与效益分析方法,运用诸如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从而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病人项目的合理性。国民经济价主要采用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与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为主要的价指标。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以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指标。涉及到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经济换汇成本。
四、 对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是有限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了避免或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就需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是否可靠,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点不同,可以将不确定性分析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要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可视具体性情况而定。
五、 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影响分析
除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之外,还应对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亦即对不能定量的效益影响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一部分 得出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与提出建议
一、 可行性研究结论建议
由前面各节的研究分析的结果,可对项目在技术、经济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1、对推荐的拟建方案的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2、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阐释说明。
3、对可行性研究中还没有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4、对应当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
5、对不可行的项目,要提出不可行的主要及处理意见。
6、在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另外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须注意:凡属于可行性研究范围,但在研究报告以外单独的文件,顽症需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所列附件应当注明名称、日期、编号。
二、 附件内容
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批文;厂址选择报告书;资源勘探报告;贷款意向书;环境影响报告;需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项或配套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的市场调查报告;引进技术项目的考察报告;引用外资各类协议文件;其他主要对比方案说明及其他附件。
三、 附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
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
(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
(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
(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6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代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
(三)临时围墙;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6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
(六)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上(包括悬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建筑主体的悬挑部分的进深不得超过退让距离的二分之一,且悬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
(二)高度不超过6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4层不超过9层),平行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其中住宅为超过9层不超过17层),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对退让距离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让距离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日照、防噪、卫生等有关规定、规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在新区不得小于1.2;建筑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0.9,在新区不得小于1.1.上述间距在旧区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区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层南北向条式建筑的端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点式建筑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教学用房、中小学的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侧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2,在新区不得小于1.35;朝向偏角超过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的,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不得小于1.25;
(四)单幢布置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时,不得小于0.6;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1.5、小于3时,不得小于0.8;在高层建筑高度与宽度之比小于1.5时,不得小于1;上述间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体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四)项要求外,还应当进行日照测算,符合国家规范有关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且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边界北侧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活动场地的,应当适当增加退让距离;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为临时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规定退让用地边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南北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东、西向的低、多层建筑,与用地边界的东西间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层建筑的端墙与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用地边界的各向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用地边界另一侧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的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房屋建筑。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险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三十五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
秦淮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设零星简陋的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零星搭建。确需搭建的临时亭房应当集中建设,且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和绿地,其设计应当统一、整齐、美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院,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金属栅栏。
第四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上和住宅的底层院落内进行搭建;严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进行搭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六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精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县下达的我镇6个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2、到2010年度,全镇所有的村都建有村卫生室,并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确保我镇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建成的村卫生室确保100%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4、加强我镇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鼓励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学习。
三、健全组织,成立江集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族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院院长为具办人员,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四、严格按县卫生局标准搞好村室建设
1、新建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药房、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供水、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齐全。
2、统一村卫生室设置选址,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村室建设。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一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按照《利辛县村卫生室建设选址意见》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址确定村卫生室建设地点。
3、2010年项目建设村卫生室要在5月底前完成工建任务,6月底前完成供电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8月底前投入使用。
4、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帐、专款专用,按合同支付建设费用。
五、统一村卫生室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统一调配,对乡村医生采取全员聘用制、聘期一年。
2、村卫生室负责人从聘用的乡村医生中公开推选、择优录用,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六、统一财务和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政府配套的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发或随乡镇卫生院一起采购。
七、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