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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全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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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该页是漂亮的小编帮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法全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 篇一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法治视域;高校

一高校经济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Economiccontract)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从内涵上看,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确立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台同、保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有权以单位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以单位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以其发展需求为前提,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签订的具有经济目的或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如学校教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后勤物资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各类业务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定经济目的或体现特定经济内容。同时,由于高校自身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完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更多是维持自身发展需要为目标,使其签订经济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审签过程、履行过程等方面呈现出与其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特征。

(二)高校经济合同的特征分析

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指的是高校对其所签订经济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全过程以及系统、动态的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2]目前,多数高校将合同简单视作经济交易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是由各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办,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看似分工合作,但并没有专业归口牵头部门,容易造成合同多头管理或者缺位管理,加大了合同签约、履行风险。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促使他们认识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了,并开始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但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其本身也处在一个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很成熟的模式或制度能够直接借鉴套用,因而各高校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简单归纳成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都高校管理人员注重科研教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在服务教学工作当中,加之高校的特殊市场地位,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较小,未形成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对经济合同的法律意风险意识认识不够。部分高校疏于对合同的管理,思想认识不够,只关注科研和教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缺乏正确认识,也不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不遵守交易规则的现象,只有口头协议而忽视书面合同。另外,部门高校为了逃避税收征缴,签订两份不一样的阴阳合同。还有部分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缺少对合同相对方资信做必要的尽职调查,甚至都不清楚对方的营业范围是否涵盖了本次经济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形高校工作法律意思淡薄所导致的,为高校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终止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积极促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高校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且所覆盖面较广,多而细,对高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教职师生员工的后勤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对合同履行和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造成合同签约审查、履行归档的混乱无序,不利于学校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实现学校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变更。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变更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过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变更要及时有效。在高校的合同履行及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措施,涉及合同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定金等重要条款的变更较为随意,或是口头约定,或是在合同文本上署名签字,但具体内容无法明确。二是由于在实践中各高校经济合同的主要承办机构是各实际二级需求单位,从合同草拟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归档,除了大宗交易或支付行为有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审查外,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都再无其它部门的监督。这些都给合同是否能够完整安全地履行埋下了隐患。[3]

(四)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高校主要职能是教学科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校内部职能机构的设臵也是以此为目标。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很少设立相关单独部门来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高校经济活动的参与及合同管理工作都是交由学校后勤及其他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这些业务部门往往又担负着学校其它管理工作,主要业务不在此,合同的管理属于交叉无人管的边缘业务,对合同的签订、管理不重视也是不可避免的。缺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管理是思想认识上的不予重的视必然逻辑结果。合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办理程序可以细分为业务承办部门、合同文本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文书归档部门,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般都具备以上合同管理细分职能,无需要再单独另设其它机构。针对高校而言,各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都可能因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及高校本身发展需要而要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可能成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就被赋予了合同签订管理的业务职能,必然造成合同管理业务分散不统一,不规范。各高校对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各不相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都有可能是合同文本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进行相关联业务部门会签审签制度,由业务需求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合同的最终归档管理部门各高校之间差异也很大,有的由学校办公室归档管理,有的则是由各承办部门会签完成后移送档案管进行管理,有的则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不乏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高校,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都是本部门兼职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较为混乱。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信息化、数据化建设运用已经是各行各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高校不仅仅是信息化的提倡者而且应当实践者。但现实环境中,大多数高校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还处在纸质文本管理阶段,工作效率不高,即使有部分高校进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引入了合同信息管理功能,但也只是最终归档的纸质文本的电子化,并不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无缝对接,合同管理仍然处于信息孤岛状态,各部门之间缺乏顺畅的信息沟通与互动,无法共享合同动态履行全程信息,合同执行效率未得到质的提升。

三建设与对策

(一)提高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是高校经济合同正常履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与促进高校正常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主要在于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把校务各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的学习,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相关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能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尽可能的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依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经验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要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目的,就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与违约责任承担等处理方面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高校自身发展模式和特点,制定符合高校特性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这是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力保障。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这才有利于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合同纠纷,化解法律风险。高校经济合同管理要完善有效,系统而又科学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相对方资信审查及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是鉴于高校主要职能的确定性,主要经济活动行为的连续稳定性,为提升办事效率,使相同情况下合同文本能多次反复使用,可事先由相关部门拟定某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以供借鉴或直接使用,这即能提高办事效率有能避免相同情况合同内容不一致现象发生。合同会签审批制度的启动应当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提出,对于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核应当由具有法律知识的职能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后由各相关部门进行会签把关,如法制部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财务部门对合同经费的落实,审计部门对整个合同履行的监督等制度,遇有重大经济合同还要应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这使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但应注意在保证制度实施的前提下要提升办事效率,不能出现事已办完合同未签的情况出现。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意在使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校长是高校的法人代表,是签订高校经济合同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校长是可以授权其他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代为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要求高校设臵专人专岗,保管和负责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完备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同时,各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合同管理的跟踪监督机制,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合同执行进度、预决算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及早发现问题,将合同履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的最终归档应当由档案部门进行,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编号统一归档保存,以备审计和监督。同时管理办法还应当注意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衔接,要注意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保证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能最终落实,防止办法成为一纸空文,避免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推诿扯皮。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

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处理,能提升办事效率,但内容的审核最终必须要依靠专业人员来完成,现阶段电子信息化手段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合同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对经济合同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培养一支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是经济合同审核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的要求。合同审核人员应加强法学理论和相关财经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合同法》、《招投标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转变对合同管理的旧有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合同审核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和具体实操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田[J].教育财会研究,2009,(4).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 篇二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合同法国际统一化;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4-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在这种背景下,合同法内容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消除合同法多样性,促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之一,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各国纷纷推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的情况下,必须对合同法做出相应的调整,积极促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以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概述

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指为使各国合同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通过采纳或适用统一的合同法规,或在不对各国实体法产生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冲突规则协调各国合同法,以消除各国合同法多样性和法律冲突,从而使各国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的过程。

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驱动力

(一)经济全球化是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动力源泉

20世纪末,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各国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贸易规则来指导贸易往来。在此背景下,合同法作为各国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使各国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因此,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其动力源泉。

(二)合同法多样性是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直接动力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制定各国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而不同国家的合同法基础本国国情的不同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阻碍了世界经济发展。因此,消除差异性,使各国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化趋势发展成为必然要求,就是说,合同法多样性是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直接动力。

三、我国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表现及其重要性

(一)我国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成果及其表现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之一,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积极的对本国合同法做出适当的调整,其中最为显著的成就是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与之前的合同法相比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不仅坚持了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而且还贯彻了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精神,实现我国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合同法的接轨,其接轨的表现主要体现在4各方面:第一,不要式原则。即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实行不要式原则,之前有效的合同形式限于书面形式,1999年《合同法》承认以合法程序缔结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的有效性。第二,提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订约方式,并对其相关规定作出解释说明。第三,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等相关规定更具实践和理论意义。第四,“不安抗辩权”制度,抛弃“实际履行原则”,允许当事人间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拥有必要的灵活性等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体现出1999年《合同法》的优越性及其向国际统一合同法的靠拢。

(二)我国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重要性

1999年《合同法》作为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趋势而制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合同法作为调整经济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的健全和完善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为国际贸易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规范,带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第三,推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中国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对于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总之,我国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能够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且能够加快中国经济走向世界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为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对合同法做出相应回应,1999年《合同法》应运而生,不仅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步,而且加速了我国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进程,使中国经济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 篇三

【摘 要 题】地区经济

【关 键 词】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经济全球化/因应对策

【正 文】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经济全球化在直接推动货物、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在全世界范围内愈益自由流动的同时,也间接影响着不同经济体的法律、政治和文化不断交融与相互吸收。由此,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呈现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共同体和关税同盟日益多见。至今,已经很少有人怀疑经济合作对于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贸秩序的维护所起的作用了。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欧洲、北美区域经济合作的巨大成功以及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缺失而致的风险呈现,加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也已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呼声。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积极参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在我国政府、学界和企业界也逐渐形成共识。

一、亚洲区域合作的艰难和曲折

亚洲区域经济合作起步晚、进展慢。尽管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形成为亚洲合作增添了亮点,中、日、韩3国最近也异常积极地参与合作谈判,但显然,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不仅远远落后于欧洲和美洲,而且在促进亚洲更大发展和协同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也差强人意。较长时期以来,亚洲区域经济合作进展缓慢甚至止步不前,期间经历的艰难与曲折曾经一度令亚洲乃至世界不满和失望。形成这种局面,既有亚洲各国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多方面因素。

(一)内部原因

1.亚洲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利前提条件 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亚洲经济曾经一度扮演着“黑马”的角色。“亚洲四小龙”的出现,日本经济快速腾飞和东盟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改革开放20年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无不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然而,亚洲经济发展又是极度不平衡的。主要表现在:经济规模相差悬殊,例如,日本的GDP高居亚洲各国之首,它是马尔代夫的7000余倍,达东盟15国GDP之和的5倍多;其次,经济发展速度严重失衡,东亚、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中国、韩国和东南亚各国今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而有的国家则发展缓慢或停步不前,甚至出现阶段性倒退的情况。

由于存在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差异,亚洲各国富者(如日本和韩国)大多不惜舍近求远寻找美欧俱乐部,穷国(如巴基斯坦和朝鲜)则囿于本土埋头苦干希望早日脱贫,相互之间既存在需求不对称,又难以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合作途径和内容。

2.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制约因素 尽管在“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总体方向下,各国对外优先发展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总体方针不容置疑。但是,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对于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视,甚至在一些时候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建立紧密和不断提升的经济合作关系而言,政治法律方面的阻碍更显突出。经济上,亚洲各国大体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发达程度又相差较大)。但政治上,日本、韩国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推动下建立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民主体制,泰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体制缺乏稳定,中国则在“一国两制”的构思下一国四区,政治体制也不尽一致。在各国政治体制各不相同而且缺乏认同和兼容性的情况下,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也就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

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亚洲各国的法律体制也成为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经济合作,必然有赖于组织成员间的制度设计和权威规则的确立,但更需要各成员从根本上确保这种合作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和切实的实施。从法系来看,亚洲既有完全的英美法系国家,又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中华法系等其他法系的国家;从法律实践情况来看,既有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法律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或地区),也有立法正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的中国等一些国家,但依然存在一些立法滞后、欠缺稳定和连贯等各种缺陷的国家。这种参差不齐的现象构成了区域经济合作的一块难愈的“硬伤”。

3.政治和军事上的猜忌甚至对垒对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构成不小的损害 与西欧、北美不同,亚洲各国(地区)之间缺乏信任,政治上、军事上彼此猜忌和对垒比较明显。尽管亚洲地区并未造成现实的大规模军事冲突,但南亚安全问题时有爆发,朝鲜半岛局势并不稳定,东南沿海纠纷依存,台湾问题成为敏感话题,加之日本的历史问题,使得这一地区政治上不团结甚至互相拆台,军事上互不信赖,甚至时有摩擦。在这种形势下,区域经济合作缺乏基本的基础条件,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纷纷采取“舍近邻而结远亲”的方式,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反而遭到忽视或者无视。

发展经济关系、建立经济合作离不开彼此信赖的政治和军事关系。难以想象,在一个政治上相互猜忌,军事上彼此对峙的地区,经济合作如何能够得到实质性推动。而这也就是亚洲或亚太合作论坛表面上热热闹闹,但实质性成果却鲜有达成的一个主要原因。

4.文化的雷同但非同质性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又一个重大障碍 亚洲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大的民族主要有汉族、大和族、朝鲜族、蒙古族,同时又是世界上民族状况最复杂的地区之一。这一地区的各民族长时期以来,在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中,形成了具有巨大差异的文化心理素质。例如,日本(大和民族)由于受到鲜明的岛国意识影响,不愿与东北亚的穷国进行经济合作,而把合作的重点放在富裕的美国、欧洲和东南亚。中华民族则在漫长和令人骄傲的历史中形成了“大国意识”,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团队”精神,文化总体上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宗法家庭为背景、儒家文化为传统。实际上,小农经济、宗法家庭和儒家文化的文化心理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甚至严重违背,对国际经济合作则往往形成羁绊。朝鲜和韩国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它既有类似日本的岛国心态,也无法脱离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复杂而又不稳定。

亚洲各民族,无论是在语言系属、宗教信仰、民族性格、生活习俗上,还是在道德伦理、价值取向、行为准则、思维方式、文化色彩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在这里,民族文化心理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导致相互关系的排斥性和松散性。反映在区域经济合作上就是缺乏向心力和融合性。无论是论坛还是经济圈,各国都想把“圈”建在以我为中心的基础上,并不愿把力量投入到地区合作具体内容上,便是由民族文化心理因素造成的在经济合作中缺乏向心力和融合性的具体表现。

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且彼此缺乏信任,军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垒,文化上相近交叉但不同质,从而影响了亚洲各国普遍性的对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不认知、不认同乃至冷淡的态度。

(二)外部原因

1.美日关系过分强化制约了日本在亚洲的力量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一方面通过缔结《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确立了美在日驻军,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扶持日本经济发展的方式,在日本乃至整个东亚和亚太地区维护其军事地位政治影响。美国希望加强美日战略联盟,以进一步维护和加强其在亚洲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利益,因此极力反对日本参加其他组织从而淡化日美关系或者对既存格局形成损害。从日本方面来看,既希望维持与自己的最大贸易伙伴之间的特殊关系,又迫于自己政治上在亚洲孤立的尴尬地位和处境,因此在亚洲是“欲有所为又不敢大为”,只好小心谨慎从事。

2.总体稳定但麻烦不断的中美关系分解了中国的精力 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关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双方已经提出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但中美关系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双方在贸易、人权、武器控制等方面的分歧长期存在,而台湾问题更是敏感和核心的问题。中国需要亚洲,但似乎更多的时候,中国不得不努力改善和发展与美国和欧洲的关系,这也是中国过去较少参与亚洲经济合作的一个方面原因。

3.美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矛盾限制了东南亚各国的自主权 基于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巨大而且日益重要的市场,美国不愿放弃这种优厚的利益。根据美国的战略,占领和维护市场的重要一点是排斥一个没有美国参与的亚洲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个由可能取代美国在亚洲地位的中、日、韩主导的经济组织。而东南亚国家虽然对日、中、韩等亚洲邻国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同时也不乏竞争性,从而出现一种消极对待区域经济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对美国经济较强的依赖性以及美国在各方面所施加的影响力,东南亚各国也一时无法摆脱美国的影响和压力,更多的时候只好看美国人的眼色行事。

经济合同法全文范文 篇四

[关键词] 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管理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实行合同管理应成为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内部为了保证合同得以完全实现的、贯穿于从签约开始全过程的控制、协调和监督。它是微观管理,但确实又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国民经济顺利运转和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因为任何一个经济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有一个约定权利和义务一一履行义务一一取得权利,即签约一一生产(作为、服务)一一清结的过程。只要这个过程的任何一链出了问题,又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纠纷。

一、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主要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也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工作来抓,致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全过程中去。

2.经济合同签约率不高。有的认为是老关系,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而不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有的怕麻烦,图简单或只签内容条款不全的合同;有的则为偷逃国税(如印花税),故意不签书面合同。

3.经济合同签订把关不严,签约随便,解约自由。视经济合同为儿戏,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高兴就履约,不高兴就不履约。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经济合同,不按法定条件、法定期限和法定形式办理,打个电话或口头打个招呼,简单了事。经济合同纠纷的隐患很大。

4.不懂法,不依法办事,违约不究,自我保护能力差。

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企业领导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济合同法律意识淡化。只关注企业经济效益,忽视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忽视了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尤其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缺乏认识。

2.外部经济、法制环境不完善,影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长期的计划价格制度使得不少企业时至今日仍对市场销势、市场价格缺乏应有的敏感与准确判断,不适应突然出现在经济关系中的市场价格波动与变化,更难形成根据市价变动而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的能力。这就导致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受制于市场销势和价格,合同纠纷大量产生,合同管理难度大。

我国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力结构,使得有些领域形成了人为的行业垄断。不少大中型企业对某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存在着实际上的封锁、垄断,支配着其他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垄断的结果必然导致地区封锁,商品流通不畅,经济合同无法签订、履行,纠纷难于解决。

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在计算违约金与赔偿金时忽视间接损失,违约方只承担有限的直接损失责任:二是过份强调调解结案,而大量的调解是以和稀泥式的折衷调和为特点,其后果不仅是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是使违约人的违约心理得不到应有的警醒,进而产生敢于进一步违约的潜在侥幸心理,有时候,即便是公平合理的判决书、调解书,其实际执行也是多费周折,极不容易。这些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无疑挫伤了企业合同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印花税的实施也给企业的签约率带来一定的影响。

3.多层次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尚未形成,使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缺乏推动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还没有形成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经济合同管理网络,使企业缺乏外部推动力。

4.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缺乏激励机制。现在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面积推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明确有力的奖惩措施。

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1.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了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

企业领导要熟悉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为此,要对在职的企业领导,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使企业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导的依法经营思想,把抓经济合同管理放到企业抓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一样的重要位置,把经济合同管理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不能无章可循,否则,就会使经济合同管理处于自流失控的状态。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体系,这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大中型企业,一般地说,由于经济业务往来多,且数额大,应建立有权威的合同管理小组(或委员会),其成员可由供、产、销、技术、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分管经营的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由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还应设立具体的日常办事机构——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企业日常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在运作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人员落实,应配有经济合同管理员,这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力量。经济合同管理员的配置,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体制来进行:一般除在公司一级配置外,各职能科室部门,根据经济业务往来的需要,也应配备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公司一级的合同管理员,应专职为好,否则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扎扎实实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大型企业还可以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分工,由几名合同管理员分别管理各类合同管理中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工作。作为科室职能部门一级的合同管理员,因经济业务往来少,可兼职。凡是新从事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签订的承办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严格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

企业设立二级合同管理员,专兼职结合,条块相连,就能形成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上的合同都有人把关,使各类合同处在有序的监控管理范围内。

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包括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约权,即洽谈权、审查权、会签权、批准权,并划为四道关口,由四种人员分别行使这四项权能;授权委托制度:由于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事都参与每一项经营活动,签订每一份合同,因而企业必须建立这一制度,使业务承办人取得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签订合同;

函电登记回复制度:来函,来电往往涉及合同具体实质性的内容,甚至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变化转移,如不建立这一制度,就有可能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变为被动,甚至败诉;资信调查制度:也就是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合同承办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信用,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履行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合同变更、解除制度:如企业不依法变更或解除原订合同,就会导致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同台帐登记、统计制度:是指企业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系统、全面、连续地记载和汇总,以反映合同履行过程的全貌;鉴印保管制度: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法人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藉以对外签订合同时代表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因此不能滥用,必须由合同管理员统一编号、保管、使用;合同档案保管制度:对已生效的合同文本、变更、解除或修改后的协议、洽谈纪要、往来书信电函、邮寄凭证、货单、运单、产品说明书、质保书、合格证、以及其它各种相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全面的搜集、汇总,统一保管,切实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合同传递制度:其目的是使合同规定的内容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实际、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自查制度:企业必须对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必要的检查。可定期与不定期结合开展,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奖惩考核制度:合同的奖惩制度必须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相挂勾。凡忠于职守,认真工作,严格执行积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及时表彰,予以奖励。反之,则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后果,分别给予处罚。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也应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检查该体系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应进行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3.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的重要保证,应对合同业务人员提出“六要”“六防”的签约要求。

六要:主要条款要完备,合同内容要合法,权力义务要对等,经济责任要明确,文字表达要清楚,签约手续要齐全。

六防:防止草率签约,不订“扯皮合同”;防止强加于人,不订“霸王合同”;防止越权,不订“衙门合同”;防止资信不明,不订“空头合同”;防止不正之风,不订“后门合同”;防止投机钻营,不订“违法合同”。

企业经济合同的审查部门和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经济合同中,应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合同内容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经济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资格合法性是指签订合同的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超越法人权限或者违反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意思表示真实性是指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愿意同对方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如果当事人在危难之中,受胁迫,欺诈,不能表示自己真实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合同内容合法性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合同的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利益。

4.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活动。从经济活动的角度看,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是否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法律角度看,依法签约和依法履约是法律要求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所以,我们应当围绕“重合同、守信用”和提高履约率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应当自觉地参加这项活动,接受合同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考核,争创“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荣誉。

5.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企业局域网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努力推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一些合同,尤其是需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同,可以在局域网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监督合同的时效性和履约率。

6.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几年颁布和修订的一些重要的关于商品经济与市场的立法,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企业法》等法律尽管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起了极到重要的作用,但其立法宗旨、立法内容之弊端与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而很多有关市场秩序和市场培育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如民法中的物权法、担保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法等,经济行政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立法的滞后与不严密、执法的随意与不严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导致了经济合同管理困难重重。因此,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必须重视立法和完善现有的法制制度,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使企业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各专业银行要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监督,要避免不正当的竞争,杜绝企业多头开户;对企业间的托收承付,必须审查合同,以免乱拒付、乱支持,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实行“倾斜”政策,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给予优先贷款,优惠利率。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企业服务意识。宣传经济合同法,定期培训企业领导、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和业务人员,要帮助企业搞好经济合同管理“三落实”,搞好经济合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8.依靠法律保障经济合同的履行。作为市场运行秩序基础的法律尊严和契约约束力的强化,是通过处理和解决合同纠纷而实现的。因此,执法部门必须加强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保护和支持企业依法办事,起到法律为企业依法生产和经营护航的作用,促进企业经济合同履行率的提高。

总之,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也将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立法的完善和运作,促进市场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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