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面作文>常用范文>申请报告

平安保险索赔的申请书精选9篇

发布时间: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泡面作文整理的平安保险索赔的申请书精选9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同学。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一

1、提高企业索赔意识

由于一些施工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一直认为工程项目的价款是按照国家行政性计划来执行,同时也认为施工企业不会过多承担由于工程建设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或者对于这方面认识不强,对于应该索赔的工程项目而没有意识去申请索赔,或者认为索赔成功与否无所谓,总是抱着一种试着看的想法。在陈旧的经济体制模式下,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大,尤其在一些国有企业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企业只是一味重视施工任务完成的进度与质量,而对于由于工程变更以及索赔对于工程的影响重视不够,或者重视的不够深入,在这些方面投入的人力与物力也比较薄弱,也没有形成符合工程实际建设需要的规章制度,索赔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工程质量、进度对施工索赔的影响分析

不同的企业代表自身企业的利益,在施工企业积极探讨施工变更对于索赔带来的影响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也正在积极开展反索赔。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往往会通过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工程进度延误为话题,减缓或者阻挡施工企业的索赔。另外,在传统工程运作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会处于谈判阶段的主动地位,如果施工企业稍有不慎,建设单位就会提出反索赔,反索赔是在维护建设单位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会促使施工企业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工作,在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同时,也会降低了工程成本。实际上说,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进度,可以轻而易举获得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信任,有利于索赔成功。

二、水利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实例应用分析

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状况的改变,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同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招投标设计图纸不够深化等情况使得现实施工条件与原始设计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变化对工期和造价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由于规模大、施工周期长及受天时地质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本文结合一个具体的工程实例,介绍了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如何识别并把握工程变更、索赔机会,如何掌控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时效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变更与索赔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上的过程不仅可以使施工承包企业了解工程变更的实质,还可以懂得相关的应变技巧。

1、工程概况分析

我国西南省份一水利工程河道上面的A大桥,为了更好服务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排了最佳人力资源配置,尤其在工程成本造价管理方面,选用了企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经历多个大型工程造价实战的工程师进行本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工程招标图纸上面注明A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为常见的C20片石混凝土结构形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资料的要求,另外结合此地每年汛期基本情况,0#台与1#台可以同时开始工程施工,具体施工进度计划见图1-1,在2月20日需要完成此桥基础的基坑开挖工作,4月20日前完成桥台基础施工工作,5月20日完成桥台台身混凝土的施工工作。缆索吊材料准备及安装施工期时间为该年1月1日~7月30日,缆索吊塔架基础坐落在桥台上,安装施工顺序为: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桥台台身混凝土→缆索吊安装,钢拱肋及钢结构的加工在这一的年3月1日至10月2日完成。在投标书的进度网络计划中,已经注明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为140天,另外此项工作没有在关键线路上,缆索吊安装持续时间为212-140=72d,缆索吊安装最早完工时间为第242d,缆索吊安装最迟完工时间为第275d,此项工作的自由时差为33d,另外此项工作没有在关键线路上。

2、工程变更认定情况分析

工程进展到12月13日,已经完成了工程交接桩工作,施工企业经过定位测量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为了进一步确认,施工企业及时向现场监理工程师反映了实际情况。于当年的1月8日收到实际文件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1月20日收到了监理单位颁发的《某工程A大桥桥台基础按图施工的实际设计通知书》,2月6日上午监理工程师来到项目部口头要求施工企业在桥台施工时应该将桥台向右侧平移7m,施工单位有一些怀疑,为此施工单位立即安排有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对桥台进行了再次定位测量,2月11日施工企业按照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施工指令对1#桥台位置挖探坑进行深度探测定量分析,目的是为设计院设计调整做基础准备工作,施工企业为此挖除土方共2858m3,监理工程师也进行了实地土方工程量测量,并在工程量确认单上面签字确认,随后设计院工程师对基坑实地进行了查看,现场确认基底为砂卵石层,不是基岩结构形式,查看结束后安排施工企业回填基坑。经过以上工作环节,可以确认桥台地理实际位置存在一定差异性。3月1日,施工企业收到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文件第二册A大桥图纸。最新版图纸明确了桥台位置,在原先基础上向右平移了5m。3月7日,施工企业在此收到设计院提供的《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在最新提供的通知书中将原先设计中选用的C20片石混凝土基础更改为钻孔桩基承台基础。施工企业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最新的《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重新进行了工程施工准备,安排了钻孔灌注桩机械设备进场以及相关操作人员进场。另外由于1#桥台路基土石方与桥台基础施工存在着干扰的实际情况,为此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决定先施工路基土石方,于4月27日根据监理单位工程师的批复方案用两台30冲击钻正式开始冲孔。8月11日桩基施工完成,后进行基坑开挖和凿桩头工作;9月20日进行桩基超生波无损检测,接下来的施工顺序为:钻孔桩施工→挖基坑→凿桩头→桩基检测分析→钢筋混凝土承台拱座施工→C20片石混凝土台身施工→钢筋混凝土台帽施工→缆索吊安装施工。

3、基础形式变化对工程产生的影响情况分析

1)由于工程变化对工程工期进行的影响分析

原工程量清单中C20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量为6070m3,其中的钢筋混凝土下部结构数量为300+670+144=1114m3。根据工程招标图纸分析,1#桥台的工程数量为C20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量为4105m3,其中钢筋混凝土下部结构数量为346.9+119.76=466.66m3。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施工水平,可以计算出1#桥台计划平均日工程量为:C20片石混凝土4105m3÷59d=69.58m3/d;钢筋混凝土466.66m3÷30d=15.56m3/d。如果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最新《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变更后的1#桥台实际工程量为直径1.5m钻孔桩工作量共140m,根据最新的钻机台班工作定额可以知道持续时间为186天。另外工程中用到C40钢筋混凝土承台工程量为847m3,其中的钢筋混凝土拱座为248m3,C20片石混凝土台身为1213m3,钢筋混凝土台帽工程量为7.9m3。1#台合理的持续时间应为:C20片石混凝土:1213.49m3÷69.58m3/d=17d;钢筋混凝土(847+248.4+7.9)÷15.56m3/d=1103.3m3÷15.56m3/d=70.91d。则1#桥台施工的最短施工持续时间为:186d+17d+71d=274d。与之前工程进度计划对比发现合同总工期应该顺延71天。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636567元。在索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索赔时效性,施工企业要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行事,施工企业工程师应该在索赔发生28天范围内向监理单位工程师递交申请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天范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同时,施工企业应该完整记录的同期记录文件,并允许监理工程师随时查阅已经保存的记录。在本项施工项目中,施工企业工程师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师提交了索赔通知书,维护了自己应有的索赔权利。由于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变更致使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施工工期以及资金影响,监理单位工程师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这是由于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造成的疏忽对于工程产生影响造成的,这样的变化对于施工企业的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成本以及施工工期都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所以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工程索赔,另外,索赔范围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了弥补工程变更而带来的工期变化,施工企业有权利对合理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而产生的工程变化,比如工期以及成本变化,业主直接命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必然要对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承担全部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承包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安排资源履行合同,原有合同报价中不包括加速施工费用的。

2)其他变更索赔应用注意事项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二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品文

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

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生于2014年6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8日,富川县人民法院将曾木生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生被富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生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独立担保;受益人欺诈及权利滥用;欺诈例外抗辩机制;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3-02

1 独立担保的含义

英国学者Roy Goode在《ICC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指南》中给独立担保下的定义是“独立保证可被定义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一项承诺。”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第二条规定“见索即付担保,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从它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此外,1995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如国际实践所共知的,构成独立义务承诺的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是指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表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承诺要求的索赔要求或有关单据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款项的承诺。”

从上述各种对独立保函的界定中,独立保证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从属性保证的新型的信用担保方式。独立保函项下,担保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偿付责任或独立的偿付责任,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只要该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人不得援引于基础交易的任何抗辩就须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或约定金额以内的款项的承诺。独立保函根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2 独立性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1 源于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虽然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是银行保函一经银行开出,其效力就即独立于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以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在独立担保法律框架下,在受益人根本没有向保证人或申请人主张付款的权利情况下,由于保证人放弃了援引主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对受益人抗辩权,以及一般从属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条款相符的索赔书或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保证人仍应履行责任。这一特征导致实践中,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违约证明时,开证人没有义务去确认或证实违约行为的真假。大大增加了受益人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而担保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来弥补,风险最终转嫁到申请人身上,独立保证对申请人意味着巨大的风险。

2.2 源于保函的单据性

单据性将担保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的基准之上,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担保人就有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的义务。因此不诚实的受益人完全有可能伪造单据或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单据向银行进行欺诈性索款独立保函下,申请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即使是被恶意索偿,不知情的担保人基于“相符”提示,有义务有责任根据保函条款向受益人不可撤销地支付索偿金额,至此,保函失效,他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束;之后,担保人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相关经济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独立保函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本质。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仿佛一把双刃刀,一方面,它是银行保函赖以存在并具有生命力的根本条件,另一方面,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大开方便之门,使之成为助长商业欺诈的庇护伞,从而破坏了银行保函法律机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在最大限度地银行保函独立性的同时,又试图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采取法律上的对策。

2.3 抗辩机制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承认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同时,将欺诈索赔作为在担保人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既可以由担保人行使,也可以由申请人行使。有关抗辩权的行使《公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保证人/开证人的欺诈例外抗辩,即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索款权的情形时,保证人/开证人有权对受益人拒绝付款,但是公约是通过授权而不是强加义务于保证人/开证人,通过允许保证人/开证人根据诚信原则自由决定其行动而不是强迫他对受益人拒付。根据独立担保的特征,担保人并不承担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的调查和核实义务,也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责任,否则将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固有的高效率的功能,而且一旦发生错误拒付,担保人将因其错误拒付向受益人承担责任。因此,担保人通常情况下更愿意在收到与独立担保约定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然后把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损失转嫁给申请人。

《公约》还规定申请人在公约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寻求法院临时措施以阻止保证人/开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并且只能是法院而不能是保证人有权去调查有关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从而维护了担保的独立性。在受益人提供了伪造和不实单据时,如果作为担保人可以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显而易见地看出受益人的欺诈,则担保人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法这一义务,其将尚失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受益人提交表面了表面相符的单据(其内容未必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及时将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申请人将有时间和机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单方面请求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并以此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应该根据法院禁令来拒付款项。实践表明,当担保银行面临强有利的证据,而且委托人/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时,银行一般会等待法院作出决定,然后再决定它是否应该付款。

法院的介入将破坏独立保证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人申请法院禁令时,各国法院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情形十分明显、申请人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发禁令。而且,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依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英国法庭在一起有关银行保函的纠纷案例中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法庭只有在不寻常的情况下,才插手干预银行的不可撤销责任,因为它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命脉。除非能清晰地证明有欺诈成分,否则,法庭会让买卖双方寻找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若经常受到法庭的干涉,国际商界对保函的信任就会无可弥补地受阻。法庭通常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可以考虑颁发禁令。

3 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国际惯例、各国法律都承认了欺诈例外抗辩,但是各国法院对颁发禁令持有的谨慎态度和申请人对签发禁令所要求的证据一般很难迅速确证,另外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国际公共秩序、恶意及滥用权利等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申请人通过法院禁令来达到阻止担保人付款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本人认为,欺诈例外抗辩是属于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至少不能作为防范欺诈风险的惯常手段。如果开立保函时,在单据上和保函条款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地消除风险产生的源头,加强事前防范,是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3.1 谨慎使用“无条件保函”

这里提到的“无条件保函”是指除了提出索款要求和有关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之外,无须提供任何有关申请人违约或他有权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向保证人索赔的证据,保证人就必须支付所担保的款项。因为这样的规定,使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即使申请人没有违约,受益人都有权在保函有效期内索偿。所以无条件条款的规定,可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几乎是畅通无阻

3.2 权威机构受益人履约的单据

有些情况下,申请人不履约是因为受益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的不作为是由于受益人的违约事实导致的,如果受益人不能不公正的看待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而是片面地认定对方违约并向担保银行提交违约单据进行索赔,从而形成欺诈性索款,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有必要在保函要求的单据中加列受益人已经完全履约的证明,这样可以弥补担保银行无调查证实基础义务的缺陷。在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保函中,申请人履约是以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为前提的,例如,补偿贸易加工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收到对方按期发运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以及履行产品返销义务,否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再举一例,有关设备采购安装的付款保函,如果索赔单据中规定了担保银行是凭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有关单据付款,其中单据包括买卖双方签署的设备实验合格证书,设备移交证书,检验机构的证明等,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就不可能取得相关单据,不仅买方会拒付货款,而且担保银行也会凭此点认为索赔条件不成立,为此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3.3 权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违约的单据或违约声明

违约声明限定于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或经申请人签署。对受益人而言,只要求提交他自己出具的关系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是较为有利的,因为这种单据容易制作,不会受制于其他力量,不过这也为受益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通道。在申请人议价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受益人提交的违约声明必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这样可以进一步保证违约证明的真实性。当然为了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这类文件是终局性的,以免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为减少受益人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保全自己的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此类证明经自己签署确认,申请人索赔请求同意认可的证明,第三方签署的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有关文件等。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四

一、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分析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司法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程序,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包括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仅指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受害人向国家索赔及获得赔偿的程序。这里所指的司法赔偿程序即为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我国的司法赔偿程序大致包括受害人申请确认司法行为违法程序(简称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前置程序都可能导致索赔无法继续下去,细观每一个环节,我们会发现在这些程序中很多地方都存在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几个进行分析并作出客观的评价。

1.确认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据此可见,我国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若赔偿义务机会不予确认或确认为不违法,则赔偿请求人不能获得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有利于加强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改正自身错误,迅速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减少其他机构的工作压力,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这种初衷是好的,但事实上,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的规定不但从理论上讲漏洞百出,对确认主体、确认程序、确认期限及救济途径都规定不详细或不科学,而且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不但有违公正,而且缺乏监督机制,阻碍受害人索赔。使得确认程序不但成为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而且也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

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如果说违法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程序,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则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害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第四章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立法者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出发点在于给予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也给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一个协商的机会。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问题。例如: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的先行处理时间如何计算、如何确定难以把握;赔偿义务机关为维护本单位的所谓“形象”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往往在先行处理时采取一些程序外的做法解决问题,平息事态。如以解决户口,多付赔偿金或安排工作等违法行为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这些作法与立法者的本意是完全相左的,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就意味着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也是必经程序。立法者设计这种程序一是为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所在系统的自我监督,二是为了提高司法赔偿工作的效率,。但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自己的下一级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自己人,复议机关往往扮演的都是走过场的角色,这也使得复议行为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有时候复议程序可能会成为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4.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在历经违法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机关议复议程序之后,申请人终于叩响了法院的大门,然而让当事人始料不及的是,他即将经历的审理决定程序会带给他更大的失望。《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决定程序几乎没有作任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都采取书面、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不公开透明,缺乏公信力;不争辩,不质证;无监督,不符合现代法制所弘扬的正义的要求,也与现代司法理论背道而驰。所以实践中,对于国家赔偿的决定,经常遭遇当事人不服、不信和不理解的上访事件。

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将司法赔偿决定付诸实施的强制性程序,是受害人能否真正得到赔偿的保障程序,也是目前司法赔偿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受害人的私权相对于与国家的公权来说处于弱势,同时国家赔偿法执行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如赔偿费用核拨难等。这就导致了受害人即使拿着赔偿判决书也不一定会得到赔偿,法院的判决书极可能是一张“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

二、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完善

以现今的法治水平去衡量、评价当时的立法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它与现今的法治理念相违背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完善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现今已有些过时的司法赔偿程序已是当务之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这无疑要求法院应尽可能迅速又合法的处理这些案件,而完善的司法赔偿程序是减少法院案件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救济途径的有效方法,同时它对及时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修改确认程序。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会对自己的违法职权行为加以确认,那么该程序就成为阻碍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修改确认程序的规定,将违法确认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享有对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权。这样不但有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更好的保障其利益的实现而且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司法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彰显法院的职责和地位。2.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由于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作为必经的程序,容易使这种权利变成了一种法定义务,限制了申请人的诉权,这与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让申请人自己选择,他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自由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样先行处理程序就成了申请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权利,而不至于成为限制权利的一种障碍。

3.将复议程序作为一种单独的救济途径。由于复议前置延长了救济时间,不利于对申请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复议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难免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疑虑。同时从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来看,为了使救济不成为徒劳无益的形式,应赋予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机会。故应当取消复议前置的规定,将复议程序从整个司法赔偿程序脱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救济途径。司法侵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复议来获得赔偿,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若受害人不服司法赔偿复议,还可以继续走其他的救济途径。这样既能灵活发挥复议原则高效率的优点,也更能符合司法便民原则。

4.改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赔偿委员会处理司法赔偿纠纷所采用的是“背靠背”的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不质证,不争辩,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为双方提供“面对面”进行争讼的“平台”,当事人更无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即使是正在逐步提倡的听证程序也无法真正达到公开审判的标准,造成程序严重不公。因此,应当使司法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全面适用诉讼程序。因为《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公权力行使而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与司法赔偿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其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同时这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协调和统一,只要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举证责任、调解、合议规则等特殊程序作专门规定即可。

5.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地位。造成国家赔偿执行难问题的尴尬因素有很多,例如赔偿费用编列不到位、赔偿费用核拨难、强制执行缺失等,而国家赔偿法中对此规定的却很少,甚至在执行时找不到任何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样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若不履行生效司法赔偿义务时,法院为何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若坚持认为司法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岂不违背《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者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五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并允许受托人领取保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 赔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 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受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由领款人承担。

2、 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划入以上指定的帐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的帐户信息完整有效。

3、 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授权人签章(公章): 受托人签章(公章):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六

2008年6月份,在万安县某公司工作的邱荣平(化名)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邱荣平属于工伤。在与肇事司机达成交通损害赔偿协议之后,邱荣平的家属肖萍(化名)向当地的社保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局迟迟不予书面答复,于是肖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社保机构行政不作为。

即将开庭审理之时,社保机构出具书面答复,根据《吉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41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或者工伤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当按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邱荣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社保机构不予补差。对于社保机构的书面答复,肖萍第二次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社保机构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七

因为法院的违法扣押,四川着名“养猪大王”刘定国不久前向省高院申诉提出了国家赔偿,索赔额高达700万余元。

1998年9月,安县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1993年的查封裁定,解除查封。2003年5月,安县法院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一个月后,刘定国向安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索赔700万元。当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16万元的裁定,创下了全国国家赔偿之最。但刘定国随即向绵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6月29日,绵阳中院作出决定:安县法院赔偿刘的研究所直接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日前,刘定国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寄出了国家赔偿申诉书,提出的赔偿金额依然是以前的700万余元!64岁的刘定国说:“赔多少钱已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找回公平!要是不经历这11年,我早就成为亿万富翁了。”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银行;保函业务;防范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银行按照客户的请求因而开设的具有担保职能的文件。通过保函在合同中不同作用和担保人承担的不同的担保职责。依照信任银行信誉的申请人的合理要求,对其相应的受益人提出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银行保函业务得以维持下去最重要的就是银行本身的信誉度。近几年来,相关的银行保函业务不管是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还是国际上有关对外经济的交往活动中,均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点看出银行保函业务的重要地位。但是,伴随着银行保函业务的优点其缺点也需要我们的足够的关注度,尽管银行保函业务以信用度为主,且其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隐形与显性的风险。以下,本文将就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原因所涉及的因素以及有效预防措施进行论述,对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进行分析、学习。

1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涉及的相关因素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形成有种种原因,主要由以下三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三类人分别是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申请人,即对于案件提出法律诉讼的人,也可叫做原告。反担保人,即为了防止担保人出现意外而无法承担责任,而所设立的人设。受益人,即被指定收益的人,在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而银行保函业务方面涉及的相关因素也是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这三类人息息相关。在关于申请人方面,如果申请人的资信度较低,未按期履行甚至不履行与银行签署的各项条例条款,银行有很大的可能性因此进行索赔。当反担保人或者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效益急剧下滑,银行也可能面临巨额的赔款的惨况。受益人与银行事实上是一种双方签署合同的关系。银行将会对担保的信函进行独立保管,保证其独立性和其安全性。但是当银行对于有关经济方面的保函条款的索赔款项进行义务性的行为,向担保人进行赔偿金的支付时,其受益人的索赔很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提前审核,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能力进行深入探索。

2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在银行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签署协议之前,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银行必须搞清楚其信用度、资信度甚至其经济能力,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其中,要对反担保人的调查要更为严格,对其经济能力范围进行推算、预估。为了防范甚至是避免因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种种原因导致最后银行承担巨额的索赔资金的风险,由此,可以向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提前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在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协议规定时间范围内,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了解,不定期对其所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免出现上述情况,与此同时,也可以让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进行物权抵押,当其违约时,对其物产进行没收,对其物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归属银行所有,得以最大化降低银行所将要承担的损失。其次,也需要加强对信函保管体系方面上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体制,严格要求每一层次的领导阶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完成每一项所下达、分配的任务。与此同时,建设利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能按照原有的老样式、老套路、老制度培训工作人员,要在平时就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培训,深入贯彻科学方法。将银行保函业务的工作目标具体化、细致化、实际化,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积极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是世界观,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使思想方面上的理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抗风险的能力。

3结束语

我国银行行业要结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追上时代的步伐,进行创新,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更加科学化、体系化、民主化,尽可能的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甚至不存在,由此,可以使我国银行行业更加快速发展,更加壮大,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在稳定中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辉。银行系统的风险成因及防范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3).

[2]李钦,张崴嵬。跨境收购项下银行保函条款风险防范[J].中国外汇,2016(14).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九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平安保险索赔的申请书】相关范文

平安索赔申请书(最新7篇)02-18

平安保险理赔申请书【优秀8篇】06-14

中国平安理赔申请书 中国平安索赔申08-14

平安索赔申请书【3篇】12-19

北京积分落户2021年新政策细则(最新201-01

汽车置换补贴怎么申请流程(优秀3篇)01-01

大学转专业申请书优秀5篇01-01

转士官留队申请书2022范文(优秀10篇)01-01

索赔申请书精选2篇01-01

再审申请书范文(通用5篇)01-01

最新范文

退房申请书范文优秀3篇11-15

减免税申请书最新3篇11-15

贫困生申请理由(最新8篇)11-15

国家奖学金优秀申请书(8篇)11-15

补贴申请书【优秀6篇】11-15

大学校园三好学生申请书范文【10篇】11-15

听证申请书【7篇】11-15

出国留学学校申请书范文(精选3篇)11-15

共同行动申请书(优秀3篇)11-14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5篇】11-14

65 43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