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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论文范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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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程师”是很外行的说法。因为你只要说自己是工程师,大家就明白是你中级职称,无需在工程师前面加上中级2字。加上中级2字完全是多余的、也不符合通常的使用习惯。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同学们带来的中级职称论文范文最新3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

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 篇一

关键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分类号】G715.1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既属于高等教育,又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它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千千万万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同时更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线产业大军。 在中国目前教育体制中,培养高标准产业大军的使命自然就落在高职院校肩上。要培养出合格的一线产业大军,需要既懂“教育”艺术, 又懂“职业”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立成了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又是亮点, 也是张显高职教育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一。“双师型”教师内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上海冶金专科学校王义澄老师在《建设“双师型”专科教师队伍》中介绍了上海冶金专科学校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一些具体做法经验,在这篇文章中王老第一次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

1995年原国家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型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官方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

1997年原国家教育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座谈会”在会上指出:师资工作“以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为重点”。为下一步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对“双师型”教师在内涵上作了一定的阐述。指出“双师型”教师既是教师又是工程师会计师等。可见,当时教育部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界定是“双证书”。

2004年4月12日教育部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3)近五年主持或者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至此,教育部对“双师型”教师内涵的界定更详细,除了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之外,对于另一“师”的要求更宽泛,更实际,不再仅仅要求技术职称,可以是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或者有技术成果。

二。新形势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分析

1.从世界各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全局看: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德国之所以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增长,成为受危机影响最小的国家,是因为其优良的制造业。金融危机后各国都高度重视制造业的发展。美国提出了“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英国提出了“高价值制造业战略”,法国提出了“新工业法国”。各个国家都把制造业的振兴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而支撑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千千万万在生产一线实际操作的产业工人, 对这些产业工人的培养考验着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2从我国目前的经济战略政策看:

总理指出: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制造2025”。 分三步走,到建国一百年时,中国将发展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制造强国。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建立一支高效优良,既懂专业理论知识,又懂专业实际操作,知晓生产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三。目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现状

1.“双师型教师”素质不高,数量不足。由于教书育人责任心强,工作量大,社会地位低,使得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教育工作,很多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一线工作实践的“双师型”人才不愿走上教师岗位。

2.各种不合理制度的限制,使得师资来源渠道单一。很多高职院校的招聘过分强调高学历,教师大多来自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没有机会进入生产实践中,缺乏企业技能实践经验。

3.企业不愿配合,产教结合不紧。因为要考虑企业效益,和产品质量,关键技术和关键岗位不放心教师来做。

4.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不明显,现行的职称评审中对高职院校的教师和普通高校的教师没有区别对待,对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仍然偏重于学术科研论文,而对技能考核没有要求,导致老师对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培训主动性不高。

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新思路

1.建立完善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 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来建立完善我国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制度。例如,德国职业院校理论课教师的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学习。获得大学入学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在与所学专业相同行业的企业至少实习一年,进入大学以后经过4年严格的理论学习后,经过考试,才能进入各州所设的教育研究班和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教学实习。

2.改革我国僵死的高校人事体制,取消高校人事制度中的“编制”制度,让人才不仅能进能出,而且愿进愿出。现在的体制是一朝进入“编制”内一生稳定无忧。这样使得很多在“编制”内混久了的教师,即使自己知识陈旧,也缺乏社会实践也懒得培训更新。 因此改革人事制度,吸引各行各业优秀专业人才成为“双师型”教师,投身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3.制定并实施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双师型”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对于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制定不同的职称评聘制度。对于职业院校老师来说,大力推广职业院校专兼职教师各个层次的职业技能大赛,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大赛成绩作为职业院校从业教师职称晋级评审的重要依据,不能偏重于论文课题等研究性工作。

4.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双师型”教师任职资格标准, 提高“双师型”教师的进入门槛,建立规范的任职资格评审机制。在德国,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获得博士学位,且有在企业至少5年的专业实践。丹麦职业技术学校对职教师资的基本要求是,完成了第三级职业教育、具备专业技能并拥有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参考文献:

1.齐晓鸿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8 (4)

2.李梦卿 张碧竹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的回顾与思考 教育与职业 2012 (6)

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 篇二

[关键词]电子信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

[中图分类号]C9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163-03

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是南京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的系列之一,也是南京市电子信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的主要职称系列。本文分析了2009―2013年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体系起到借鉴作用。

1 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分析

1.1 参评人员所属机构数量稳步增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申报的主体

2009年,南京共有106家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其中企业74家,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32家;2013年,南京共有238家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其中企业188家,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50家。图1给出了2009―2013年南京市电子信息专业职称参评人员所属机构情况,可以看出,参评人员所属机构数量稳步增长,企业数量的增长要明显高于事业单位数量的增长幅度。

1.2 参评人员数量快速增长,中级人员参评数量要明显高于高级人员参评数量

2009年,申报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342人,其中申报中级职称272人,申报高级职称70人。2013年,申报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747人,其中申报中级职称529人,申报高级职称218人。图2给出了2009―2013年南京市电子信息专业职称参评人员数量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参评人员数量快速增长,中级职称参评人员数量增长率明显高于高级职称参评人员数量增长率。

1.3 参评人员学历结构稳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为主

从参评人员学历结构来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一直是申报的主力。在申报高级职称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比例更高。2009年,申报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共342名,其士学历2人,硕士学历32人,本科学历222人,大专学历86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申报人数的74.86%。2013年,申报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共749名,其士学历10人,硕士学历68人,本科学历469人,大专学历197人,中专或职高学历3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申报人数的73.03%。图3给出了2009―2013年申报人员学历结构情况,可以看出,高学历人员的申报比例稳步增加。

1.4 参评人员工作年限普遍偏长,企业人员申报积极性不足

2009年,南京市共有13名硕士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平均工作年限达到7.2年,远超于职称评审要求的3年工作年限;193名本科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的平均工作年限达到7.9年,也长于职称评审资格要求的5年工作年限;66名专科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的平均工作年限达到9.9年,长于评审要求的7年工作年限。图4给出了2009―2013年主要学历层次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年限情况,可以看出,2009―2013年各级学历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工作年限变化不大,但都远超过评审职称的基本要求。这一方面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可能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论文、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实践达到职称评审要求的时间偏长。

而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这一现象同样存在,2013年南京市共有57名硕士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平均工作年限达到7.1年,而评审要求的工作年限为4年;共有115名本科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平均工作年限为8.4年,也长于评审资格要求的5年要求;36名大专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平均工作年限则达到了11.6年。从图5可以看出,2009―2013年,各级学历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工作年限变化不大,尤其是本科学历人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的平均工作年限都在8年左右。

2 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化职称评审率低。从南京市人社局反馈的信息,目前南京市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初评的比例仅25%左右,大多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游离于职称评审范围之外。2012年,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中,89.3%的博士学历人员都没有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

(2)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缺乏足够重视。从职称评审情况来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工作年限都远远长于职称评审要求,其中很多人员是因为在规定时间继续教育时间不够。这可能是因为:第一,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认为投入在员工培训方面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成本,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应该尽量减少培训费用,造成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第二,也有管理者担心,一旦员工经过培训后,离开本企业跳槽到其他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的企业,企业前期投入的培训费用将付之东流,因此很多企业因噎废食,尽可能减少对员工的培训。第三,有的管理者认为,企业效益好时无须培训,效益不好时没钱培训,因此,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必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很多优秀的员工由于很长时间都没有培训的机会,技能始终得不到提高,对企业十分不满,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

3 对策与建议

3.1 搭建信息平台,建立政策沟通桥梁

我们曾对1007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发放了问卷,问卷反馈的结果表明33.01%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而未评定社会职称。虽然,目前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人才激励政策,但由于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没有专人负责,造成企业对政府相关政策不了解。建议相关部门搭建统一的政策信息平台,将人社局、科委、经信委等政府部门的人才政策统一集成在此平台上。每当有涉及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人才政策申报时,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推送给相关企业,这样企业就可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及时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2 加大财税支持,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

现阶段,我国政府已认识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但要保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发展及其质量,除了制定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之外,还要切实增加对继续教育的投入,从财力、物力上充分保证继续教育的正常发展。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各类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可以说,这1.5%的教育经费不仅绝对数量不多,而且就这1.5%的比例都难以得到落实,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制定规定,将继续教育经费提高到2.0%~3.0%,并应该进一步落实。[2]可以将这些继续教育经费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3 提高要求,激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评审

目前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复审及项目申报等都没有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情况进行要求,造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游离于社会职称之外,职称评审率远远低于国有企业。建议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政策宣传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人员职称资质相挂钩。比如,江苏省科技厅组织推荐第一批“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通知时,明确企业研发机构人员必须在8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20人以上。因此,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复审及项目申报等方面,均对企业的高级职称人数有所要求,这样的要求使得企业必须重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水平,从而激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评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万军,邹树梁。中小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J].商场现代化,2013(8):135-136.

工程师职称评审论文 篇三

根据《教育部职称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职务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这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依据。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体制:第一,国家教委负责总体指导;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地的评审政策;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高等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第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职院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相关职称评审工作。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中,第一步是由学院按一定名额比例,学校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评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行政部门进行职称授予。这里先分析一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这一职称评审主体的问题,如果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那么其评审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权,职称评定就是行政职能的完全实施过程。由于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主体性质是自治团体组织,但实际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这里的委托行为实际意义就是行政授权行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乱运用的根源。但是从法律上认定这种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体的权力来源,不难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实际意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评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更明确的就是行政行为。教师职称的评定实质就是明确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组织或高校自治团体对教师资质的一种认定。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属性分析

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根据职称评定行为的整个评审过程和这个过程中评审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鉴定。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属性

从各级职称名额的确定、评审申报条件,被评审“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学院行政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评审专家学科结构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程序,学校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的民主投票权、最后院务会对选出人员的确定、合格人员上报省教育厅评定、职称授予和认定。这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给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例来操作的,其实质是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代表省教育厅行使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有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脱离了指导的属性。评审主体做出的是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国家统治层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公务。行政主体依评审条例或省级会议精神将其行政意志通过语言、网站公告、文字、符号等具体的行动来告知相对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一旦取得相对应的职称,一旦授予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因此判定获取职称的这一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职称评审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属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后,评审结果都会按时地公示,授予相应的职称聘书,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门授予而产生与此对应的授权、行为能力和与职称相对应的相关待遇。该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为都与其职称的高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因行政部门授予的职称具有证明力,是整个教师群体中明显的身份认知。如果教师在职称行为受侵害时受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同样职称一旦授予,该教师也承担义务,服从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对其与职称有关的行为的管理,职称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职称的变更或消灭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判定这获取职称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三、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教师权利保障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围的不明确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受案范围分析,那么哪些纠纷属于这类纠纷?在这里从“双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高职院校”三个关键词方向来界定。也就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方面的纠纷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围。界定厘清哪些纠纷是属于“双师型”教师被侵权的行为类别可以节约法律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方面上,宪法、教师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中都有涉及对教师权力的维护,但具体可依据的相应法条缺失,试用准则模糊、混乱。例如《教师法》和相关规定,教师权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和仲裁两种,但《教师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申诉、仲裁、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等维权途径不畅通。

(三)现有维权的方式滞后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具有自身特殊性,这里包括“双师”身份的认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独特性,要求此类教师职称评定时要有专门的适用标准,既要在同专业“双师型”教师之间评定时有区别,又要在全校的各专业教师职称评定时有其合适的区分标准。“双师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发展,属于新事物,教师职称评定中由于评定条例自身的落后、维权途径的单一滞后,都给“双师型”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因此这些新问题需要救济途径、救济方法和评定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协调发展。

(四)科学救济程序设计的缺失

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混乱。在横向程序上,由于对教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具体权限的划定不清,具体法律适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设置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调查、答辩等事项时,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诉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势必存在随意性,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而且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和被申诉机构完全是“背靠背”。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受理纠纷,实施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救济的程序设计

(一)明确受案范围

在此要解决纠纷的类型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这一主体的,所以要明确“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类型,也就是受案范围。

1.“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性类型纠纷

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对评审的资格审核程序不满;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制度不合理;利益相关评审专家、服务人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提出异议制度;评审程序中出现选票公布程序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科研成果评判送审程序不透明、不科学;对“双师型”教师的评审条件与其他教师项目没有评审制度上的明确区分;不同学科评审程序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参与评审专家专业资质不够或不同学科专家比例不科学;公示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选票制度不科学造成人为操作可能;对同等情况下教师的评审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规定以外;变相限制教师的申报职称人数;不同学科之间的教师申报名额比例分配不科学;高职院校学院内部评审程序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直接由行政部门以发文形式确定等。

2.“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实体性类型纠纷

“双师型”教师发表的核心论文、非核心论文、论文影响因子等有关论文评价认定引起的纠纷;学校设置门槛限制“双师型”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双师型”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分配的比例不科学;“双师型”教师年终考核、学期考核引起的纠纷;对不同国家机构组织的奖项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有关出版专著、合著、创作作品、专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等级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进企业做访问工程师时所产出成果的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对“双师型”教师主持或参与部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及课题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不同系部”双师型“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等级引起的纠纷;学术报告水平层次认定引起的纠纷;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级评定引起的纠纷;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和考核优秀评定中不公引起的纠纷;教师带学生参赛不同等级的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教师做访问工程师、指导社团数量的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二)程序设计

1.申诉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申诉制度。设置申诉救济渠道、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定申诉程序,并在学院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这个通道常规化、合理化。当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有纠纷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数量、由教师代表提名相关专业的异校“双师型”评审专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监督,确保纠纷解决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在有效的信息平台上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纠纷当事人向教育行政机构的申诉。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应该设立相对应的受理部门和处理机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这样的部门,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受理部门和人员与高职院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领导和领导之间是否有默契,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和运行也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两者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学设置,公开、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建议现有的机构的人员设置应选择第三方辅助机构构成,应该从教育行政各部门抽掉各负责人与本地区或异地相关专业的教育专家共同组建,对纠纷进行民主合议,全程采用公开旁听制度。这里为了维持解决纠纷成本,纠纷提起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将保证金制度化。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中的“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高职院校是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职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高职院校享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当“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权利受到学校有关行政裁定行为侵犯时,可依法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这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出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问题的纠纷和申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教师仍对处理结果不满的案件等。

3.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

作为最终救济方式的设计,采用了仲裁制度与司法救济两选一的方式,即无论行政相对方采用了哪种方式都是对此最终的裁定。

第一,仲裁是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调解,做出判定或者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应该是解决职称评审类纠纷的首选,职称评审要求的专业比较强,涉及方面多,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官也是稀缺资源,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能独立、公正、迅速地解决争议。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议组建教育仲裁组织,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自主性、非营利性、非官方性质。其运营的方式通过供应政府教育行政机关教育仲裁服务、机构自身向高校等相关市场需要者提供服务以及通过社会或企业募捐、赞助等方式来维持运营。做到财务和服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双师型”教师在进行职称评定向该组织申请仲裁时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金,防止发生乱申述、无理申诉等现象。在非营利性组织建立纠纷专家库制度,每次处理纠纷时都给予相应的经济费用和根据每次纠纷解决的情况建立解决纠纷专家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透明的监督体系,相关专家一经被举报,情况属实便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得采用。同时在这个仲裁委员会中要建立一个辅助机构,其性质应该是第三方中立的。人员构成应该由两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同级别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起到监督仲裁作用;第二部分,是各学科的同行专家组成。起到对相关专业性仲裁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的作用。仲裁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民主合议迅速处理纠纷;当教师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进行选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本次仲裁是一裁终局。

第二,司法救济制度。

将调解制度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如果调解无效就按案件的性质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针对“双师型”教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司法救济在法律层面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依照《宪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教师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来作为纠纷适用法律法源提起维权诉讼。特别指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高校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只是不合理,而不违法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且还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比如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其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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