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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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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写作文为同学们带来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优秀3篇,如果有助于您的写作,还请您介绍写作文给您的同学。

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范本 篇一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精益管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即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为零;一般环境事件(IV级)为零];

2、确保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等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建设方责任事故。

三、组织机构

公司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监督,HSE管理部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公司全资企业,包括:

五、建设工程排查治理内容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二)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主要内容为:

1、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15]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物业酒店排查治理内容和重点:

(一)治理内容:

1、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及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2、重要设施、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特种设备及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

4、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情况;

5、起重、动土、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装修作业的审批管理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

7、危险源辨识情况;

8、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及事故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

10、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治理重点

以防范高处作业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为重点,主要包括:

1、与承租、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责任书);

2、承包商的安全条件,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方案及安全措施的编制情况,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3、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情况,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情况;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化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范进行检查与整改。

七、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严格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反三违活动,严密防范事故。布置今年隐患治理工作,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服务作用,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奥运会成功举办及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各企业将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了公司HSE管理部。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各种安全隐患,要果断采取处理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单位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四)吸取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借鉴近年来,特别是07年至今的一些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企业要认真做好阶段工作小结,经验,提出措施。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见附件5)要求,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情况汇总后,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一报送公司HSE管理部。

11月下旬,各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公司HSE管理部。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HSE管理部将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 篇二

1、公司及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根据嘉建发[2011]256号文件精神,及时编制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了相关会议传达活动精神,落实责任人员。

2、公司及各在建工程项目部能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3、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

4、制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公司和项目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配备相关物资、设备及维护、后勤保障工作,并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5、严格按公司制度对各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审批,并进行交底;对较大的分项工程如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6、对公司所属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确保机械安全运行;进入施工场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安装(拆除)时,派专人现场监督,安装人员持证上岗。安装结束后,会同安装,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使用过程中派专人进行维修保养。

7、公司对各在建工程进行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三定”措施落实整改,确保查出的隐患能及时消除,不留死角。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汇总,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形式化。

8、公司所属的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每周对本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周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按“三定”措施落实整改,并进行登记汇总。各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本项目进行每天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按“三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在安全日记及隐患排查汇总表中进行记录、登记,确保工程每天的安全生产。

9、各项目部建立和完善了隐患排查台帐,对安全隐患分门别类,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和限期整改隐患公示表。

10、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及发放,并建立发放登记汇总表。

11、公司加强对夏季高温季节的安全管理。夏季高温季节时,各在建项目部都妥善调整了高温期间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的施工,减轻劳动强度,并配备了防暑降温用品,开展防暑降温与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今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开展,(全年企业月检12次,平时安全检查24次)进一步落实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了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消除了事故隐患,促进了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持之以恒地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三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景;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景;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景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构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景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 www.huzhidao.com 、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景;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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