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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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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以下是可爱的小编帮助大家分享的印章管理制度(优秀8篇)。

目的: 篇一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篇二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 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公章(含校长签章)的管理,确保不发生行政印章使用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1、学校各职能处室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经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盖印。

2、学校公章(签章)原则上不得借离本室,确因特殊工作情况需要借出的,须到本室填写“学校公章借用登记表”、签订有关责任书,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须于当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记交还(如次日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登记、办理续借手续)。严禁私自将公章滞留身边延期归还。

3、本校教职员工因评职称等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提供相应原始材料以及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否则不予加盖。

4、本校学生(含已毕业的往届学生)开具在籍证明必须经教务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开具相关证明(每人限一张)到本室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希望各位老师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谢谢合作!

校长办公室

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篇四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指引(暂行) 目 录 总则 2 第一章 印章种类 3 第二章 规格标准 5 第三章 制发程序 6 第四章 授权管理 7 第五章 保管使用 9 第六章 收缴销毁 15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6 第八章 附则 18 第九章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银行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印章是XX银行各级机构依法刻制的,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印章管理是指对印章的刻制、分发(领取)、启用、使用、保管、更换、收缴、销毁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印章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行办公室是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级行印章,并指导、检查下级行印章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起草本行有关印章管理的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统一办理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收缴和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具体负责起草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并检查和监督落实;审批或组织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分发和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熟悉有关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九条 公章。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的,标明各级行及其内设机构名称的印章。 2

第十条 财务用章。各级行用于经费资金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及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中在会计凭证上加盖并表示业务合法性的特定印章。

第十一条 业务用章。各级行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1) 质押章 (2) 副本章 (3) DUPLICATE章 (4) 正本章 (5) 文件齐全章 (6) 附件章 (7) 销户章 (8) 不得提取现金章 (9) 作废章 (10) 黑名单已审章 (11) 见证章 (12) 印鉴核符章 (13) 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14)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 (15) 关联方审核章 (16) 手型标记章 (17) 已供汇章 (18) 汇票背书章 (19) 信用证保兑业务专用章 (20)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21) 外汇业务专用章 (22) 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23) 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24) 假币专用章 3

(25) 委托收款章 (26) 一交收妥抵用章 (27) 二交收妥抵用章 (28) 业务核算专用章 (29) 业务受理专用章 (30) 结算专用章 (31) 汇票专用章 (32) 押运交接专用章 (33) 业务章

第十二条 人名章。 第十三条 部门专用章 第三章 规格标准 第十四条 公章。包括各级行的公章。规格标准:

(一)总行公章,直径4.5厘米。

(二)分行公章,直径4.2厘米。

(三)支行公章,直径4.0厘米。具体规格式样附后(附件1)。 第十五条 财务用章。规格标准:各级行财务用章为正方形章,边长2.5厘米。具体规格式样附后(附件1)。 第十六条 业务用章。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制作。规格式样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名章。正方形章,边长一般为2厘米。长方形章,一般为0.4×1.2厘米。 第十八条 部门专用章。总行部门专用章:圆形,直径4.2厘米;分行部门专用章:圆形,直径4.0厘米。 4

第十九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具体要求:

(一)总行公章全称为“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行政公章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所刊全称为“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支)行”。

(三)部门专用章全称为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部”。

第二十条 印章的质料,须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由总行确定。具体要求: 各级行公章使用铜质材料。 财务用章使用牛角质材料。 业务用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 部门专用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 正方形章使用牛角质材料,长方型章使用硬质橡胶材料或光敏材料。 为提高防伪能力,应按照公安部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标准刻制。 各类印章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四章 制发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章的刻制 依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用章的刻制 除XX分行的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分行的财务用章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的原则,凡属全行范围内使用的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管理;其他财务用章由总行统一设计格式,由分行刻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务用章的刻制 由总行营运部统一管理制作,包括明确业务印章的种类,制定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安排刻制,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二十四条

人名章的刻制 根据工作需要报总行营运部统一安排刻制。 第二十五条 部门专用章的刻制 由总行有关部门提出需求,提交总行合规部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刻制,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刻制公章、内设机构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第二十七条 机构名称变更需要刻制印章的,应由印章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刻制;印章损坏或遗失等需要刻制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XX银行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2)向印章管理部门申请刻制。 第二十八条 颁发程序

(一)印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予以登记,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二)颁发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

(三)各使用单位的印章收妥无误后,上级行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布启用。行文应规定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印章在宣布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XX银行总裁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各分(支)行均为XX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XX银行印章实行总裁授权管理制度。 (一) 公章由总裁指定专人保管。执行副总裁为总裁授权的公章授权人,各分(支)行行长为总裁授权的各分(支)行公章授权人。 (二) 会计财务部为全行的财务管理部门,其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财务用章授权人。 6

第三十一条 营运部为全行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业务用章授权人。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总裁授权的部门专用章授权人。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银行利益,特明确以下印章使用授权原则:

(一) 印章使用一般按“谁分管谁负责谁核准”的原则办理。

(二) 涉及到银行有关重大合同、重要协议的签定、重大业务的办理,以及重要文件、通知或需要对外发放的公文、信函、报表等,须由用印人填好《XX银行用印申请单》,经总裁室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 涉及到银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务的办理等事宜,经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 涉及到银行日常业务的办理,须经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经有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 涉及需使用公章的所有文件、报表等,应按照权限划分进行审批后,方可用印,具体权限划分详见《公章用印权限划分表》(附件8)

(六) 涉及到使用部门专用章的各类报表,须经各相关部门审查,经部门负责人或 被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四条 印章均应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程序使用。各级行的公章由本行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用章、业务用章、人名章及部门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并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附件3)上签字。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 7

第三十六条 印章一般不得离行使用。确需在行外使用的,应填写《XX银行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附件4),报经有权人及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总行公章需经总裁室批准、分(支)行公章需经分(支)行行长批准、财务用章需经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业务用章需经营运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专用章需经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经合规部(如需)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复核后,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专人随同办理、监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第三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公章 (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 (2)对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各类证书; (4)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

(二) 财务用章 (1)用于经费资金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凭证等。 (2)其他需要加盖财务用章的材料。

(三) 业务用章 应按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各业务用章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参照《XX银行业务用章指引》。

(四) 人名章 (1)使用范围:在办理业务需个人盖章时使用。 (2)管理规定:个人妥善保管,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可借与他人使用

(五) 部门专用章 仅限于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使用部门专用章。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用印要求 印章应在使用人的法定权限和授权权限范围内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公章一般由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8

(二)财务用章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三)业务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用印。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印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相互制约的制度,并应定期检查和严格管理。

(四)人名章应按持有人的职权用印。

(五)部门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及合规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各类报表除外)复核后用印。 第三十九条

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等。使用公章时,需检查是否有经过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的《XX银行用印审批单》(附件5),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盖印要端正、清晰。

(二)盖印位臵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头处,且骑年压月。

(三)如果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金融许可证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应加注“仅供办理××事项使用”字样,并在此字样上盖印。 第四十条 使用程序

(一) 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 (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等,依据总裁室或被授权人在有关文稿报表或电子文件上的签名用印。除文件用印外,其它用印时应在《XX银行用印登记簿》(附件6)上登记。 (2)各类证书依照有关文件用印。 (3)介绍信由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4)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经办部门填写《XX银行用印审批单》,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经办部门填写《XX银行用印审批单》,经总裁室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须经合规部签署审核意见。 3.公章使用流程图 9

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XX 银行用印审批单》 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 非法律性文件或标准非标准格式法律

格式法律文本用印

文本用印 送合规部审核 合规部签署意见 总裁室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 (如需) 公章保管人员检查《XX是 否 用印 主动向领导汇报、待弄清 情况后,方能用印 公章保管人员在《XX银行用印 10 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二) 银行用

印审批单》是否经过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

财务用章 (1)财务用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预先留盖。 (2)财务用章的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加锁保管;非经管人员严禁使用财务用章;不得擅自授受财务用章;除获得会计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外,不得将财务用章携带出行外办理业务;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3)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短期、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财务用章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接收人、批准人均应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上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章。总行及各分行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轮岗、抽调或短期内离岗工作需由他人接替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同时须将交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于24小时内报备总行会计财务部。

(三) 业务用章 按照《XX银行业务用章指引》用印。

(四) 人名章 1.正方形章 按规定要求使用。 2.长方型章 对联机完成账务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个人名章,但如果会计凭证、账表上有计算机输出打印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人员的签章;对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输出打印的会计凭证、账表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五) 部门专用章

1、部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2、对外出具的各类报表需经各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部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其他需要使用部门专用章的情况,需要获得合规部审核及经总裁室批准,并在“部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所有部门专用章的用印均应在部门用印登记簿(可参考附件6《XX银行用印登记簿》的格式)上登记。 11

第四十一条

总行及各分(支)行因组织结构变更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停用的印章需于一个月内上缴总行,并在《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上注明停用及上缴日期。上缴的停用印章核对后封存入库或销毁。总行在销毁前应编制印章销毁清册。销毁清册作永久档案保管。

第四十二条

行内公章、财务用章或是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管辖行,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业务专用章如发生丢失,用印管理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总行。 第四十三条

人名章持有人员如经调整,其名章不需继续使用的,由原制发单位及时收缴、封存和销毁。 第四十四条

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不准重新启用。 第四十五条

作废印章应由总行按规定组织销毁。印章销毁,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 留印模,填写《XX银行印章销毁登记单》(附件7),并由总行办公室、营运部等部门监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XX银行总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分(支)行的对口业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办公室有权对本行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级行办公室和专用章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印章台账制度,将本部门审批刻制的各类印章记录在案,留印备查。 第四十八条 用印审批单应专夹保管,终了后应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12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 第五十条 签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必须加盖各级行公章。 第五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用印,并向直接领导报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范围的;

(三)未经有权签字人审批签名;

(四)超越签字人权限的;

(五)有权签字人、用印人、监印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用印审批单与所附内容不一致的;

(七)授权签名用印未附授权书或授权证明的;

(八)法律性文件用印审批单上无监印人签名的。 遇有违反规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凭证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在拒绝用印的同时,可越级反映报告。

第五十二条 考核与检查

(一)各级行应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印章管理水平,考评结果应予通报。

(二)各级行办公室应建立印章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检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

(三)业务用章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如发现伪造印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上级印章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应按照《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对有关责 13

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指引,并报总行批准及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XX银行印章规格

2、 XX银行印章刻制申请单 3. XX银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单 4. XX银行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 5. XX银行用印审批单 6. XX银行用印登记簿 7. XX银行印章销毁登记单 8.公章用印权限划分表 14

附 则 篇六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印章与证照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所有印章、证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维护印章与证照的严肃性,加强印章制发、使用、废止及证照管理,提高各相关使用环节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印章和证照

三、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四、职责范围: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二)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五、内容:

(一)印章、证照分类:公司印章包括行政专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等。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与注销: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规定配置或更换印章的部门,由申请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刻制或更换。印章刻制或新证照办理或更换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刻制标准或证照办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请新办的印章或证照须在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并做好印模采样或证照扫描、复印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后,原件由使用部门签收方可进行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四)印章、证照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留样与存档,印章应注明启用时间、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证照应注明年检年审时间,均应明确相关保管人、经办人。

2、由于印章磨损而需要更换印章或证照年检到期,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留样或办理年检年审手续。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司各类印章和证照保管明细进行汇总并定期更新,明细表包括印章证照名称、主管部门、专管人、办理日期、年检年审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证照均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损坏和作废,必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及使用。

5、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支付U盘、法人印章、支票购买凭证由财务室出纳员负责管理及使用。

6、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室会计负责管理及使用。

7、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印章规范使用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统一收归公司财务专管。

8、印章或证照丢失、损毁、被盗,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书面报告,并与综合管理部商量补救措施。

9、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办理证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0、印章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按下述程序补刻:公司印章遗失应于发现当日登报挂失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然后凭挂失公告及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若各部门使用的印章遗失或要求更换新的应向综合管理部出具书面申请。

(五)印章、证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手续均要填写《用印申请表》。按《用印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将不予审批。

(六)介绍信管理:

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等)、信笺介绍、证明信。

2、介绍信一般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

3、开具介绍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综合管理部审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使用存根介绍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空白授权书,须报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况变化,介绍信领用人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及时退还。

5、如若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不允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用途),并在审批表上注明为何需盖空白资料,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公司综合管理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八

一、总则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及备案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财务章、合同章,由人事行政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重庆市公安局备案。

(三)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四)经批准刻制的印章,由刻制人员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人事行政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1《印章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人事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使用的最终审批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初级审批工作,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

(三)财务部负责人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2、财务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3、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4、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5、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6、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7、所有加盖公章和合同章的文件、资料、协议等均应留存原件至少一份存档。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见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请表》)八、罚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严重违反本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未经许可擅自刻制印章;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未按本制度规定做好登记工作,或未留存所加盖印章的各类资料原件导致无法查明印章使用内容的;

5、超出本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印章的;

6、责任人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丢失的;

7、其他严重情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九、其他

1、本制度经人事行政部拟定并经总经理审核,于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2、本制度已通报公司全体人员。

3、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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