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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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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写作文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10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做到有章可循,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指各项制度的公开性,建立透明化的管理。公平是指在制度前人人平等,建立平等竞争的机制。公正是指对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良性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睡觉、吃零食、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禁止员工利用职权贪私舞弊、接受招待、收受贿赂、招摇撞骗或进行其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者,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员工应保持自己的工作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着装应整洁得体,庄重大方,符合职业身份。禁止在办公场所穿着奇装异服坦胸露背的不符合公司形象着装。

第七条员工应整齐摆放办公用品。下班后,应清理办公用品,保持整洁。重要的办公用品、资料等应妥善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员工应爱护公共设备和办公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及其它办公资源。个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下班后及时带走。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的,公司不负责任。

第九条收集重大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及时整理分析,将整理分析材料及时记报,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十条负责对总经理的指令上传下达,负责例行办公会、专题会议的组织,督促和检查《会已经要》的执行和情况回馈。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员工的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的工资,月全勤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总则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折叠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推行工作日志制度,便于了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正确、有效的指引和妥善的解决,以确保在分工协作以及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基础上,强化执行,提高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

同时,工作日志制度也利于员工对自己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通过自我监督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合理规划工作日程和流程,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个人工作技能和能力。

此外,工作日志制度是公司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绩效管理的原始依据之一。

二、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经理及以下各层次管理人员、正式和实习期员工。

2、本管理制度规定了上述人员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

三、原则

1、真实性:真实、客观填写《工作日志》相关内容;

2、完整性:保证《工作日志》及相关内容填写的完整性;

3、简明性:《工作日志》的填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可按重要性从大到小有序排列;

4、及时性:《工作日志》当日及时填写;

5、权威性:《工作日志》将作为公司员工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及以后人事决策的原始依据之一存档。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不定期对公司各层次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查阅,确认并提出指导意见;

2、副总经理负责:定期对部门经理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确认、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

3、部门经理负责:每天对本部门员工以及基层主管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确认、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部门经理在公司每周例会上,主要依据工作日志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总结本周工作,并计划下周工作要点;

4、人事行政负责: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定期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及员工《工作日志》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审阅,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日志记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五、应用

1、《工作日志》以电子文档形式完成并上交。

2、各部门员工每天将填写的《工作日志》于每天21:00前交至人事行政部,最迟须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人事行政部,(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交,应向负责人解释原因,并在当天工作日志表中加以说明。)

3、人事行政部每天将收集的《工作日志》交副总经理检查、确认、审阅以及指导;

4、副总经理自行安排对各部门员工工作日志的检查、确认、审阅以及指导工作。

六、管理措施

1、人事行政部对员工的《工作日志》依部门分类、分级、分时间保管,以便于检索和查阅;

2、本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3、处罚:对于不按时上交《工作日志》且不遵守《工作日志管理制度》者,每次每项处以20元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四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总经理监督、检查对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重要决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掌握市场动态,收集行业信息,为总经理决策提供咨询,当好参谋;

三、安排总经理办公会议,并负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总经理的意图,组织起草综合性的业务报告和起草、修改工作规划、报告、总结、请示、通知等函件,并审查签发前的文稿;

五、领导有关人员做好文件归档、收发、打字、接待、用车管理和印章管理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搞好企业的信息管理,做好综合分析和统计工作,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供总经理决策;

七、加强本部门的自身管理,抓好部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考评等,提高工作效率;

八、协调、平衡各部门关系,发生矛盾时,应及时疏导,调查分析,明确责任,必要时报告总经理处理;

九、组织制定企业行文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使公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

十、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全面管理工作,使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向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高水平发展。达到各项管理工作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三个转变",一是推进转变管理思维和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推进个别被动管理向全面主动管理转变。三是推进由粗放式管理向转细化管理转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现公司规划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办公室日常行政办公管理的任务,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综合部门的管理水平。真正起到参谋助手、组织协调、服务保障三大职能作用。

第三条办公室人员要倡导六种良好风气。

1、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的浓厚风气。

2、自觉探索、开拓创新的浓厚风气。

3、雷厉风行、争创一流的浓厚风气。

4、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浓厚风气。

5、严守规矩、极端负责的浓厚风气。

6、甘于奉献、干净干事的浓厚风气。

第二章办公室日常行政办公管理的任务、权利

第四条根据办公室在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工作中应具备的三大职能作用、结合我公司已经制定出台的原有规章制度、对办公室的管理任务、权利在本制度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五条办公室人员在当好领导参谋助手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因此要经常学习和掌握国家政策和上级指示,行业发展动向,结合我公司的特点,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供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时参考。对于公司决定和安排的工作事项,要及时传达给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并要把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结果进行分析、评判,再及时的反馈给领导及有关部门。把领导新的决策再传递到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做到上、下级沟通、互动。

2、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会议制度的规定》组织安排好各种会议,作好会议纪录,对会议布置的工作,按时对承办人检查、落实。要把承办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新员工试用制度》和《员工甄选聘用管理办法》以公正、客观、实效的原则,帮助公司把好用人关。对到公司工作的新员工,要建立个人档案,试用期间要经常了解思想、工作、学习、身体等各方面的情况,并要征求新员工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拿出综合意见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到期后是否转正的意见。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定向招聘人员,由办公室按照公司制定的办法,对其办理手续,并要介绍公司简况,学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公司融为一体。

第六条办公室在组织协调方面,应完成以下任务。

1、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要在全体新、老员工中进行宣传、学习、示范,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这不仅仅是公司从企业文化角度建立的规章制度,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要把公司要求去做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有一个好的团队、才能不断对外提升公司对外形象。

2、根据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管理规范》处理好员工劳逸结合、按劳取酬、突出贡献的原则。始终鼓励能够模范带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教育帮助、处罚个别员工无组织、无纪律的歪风斜气。在公司氛围内树立一个良好的自然风气。培养出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能够吃苦耐劳善打硬仗的员工队伍。

3、量化考核是办公室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公司制定的《量化考核办法》,要把考勤、工作纪律、卫生状况信息反馈这四部分,作为公司对员工进行量化考核的一个主要方面,结合公司新制定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从而评价出每位员工的个人素质和综合业绩。

4、公司以人为本制定的《员工休假制度》是公司为增加员工福利和凝聚力的一项利民措施。办公室要按照制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实施。

5、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制定的《出差管理制度》有涉及到办公室该办理手续和把关的地方,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办理。

6、公文的收、发、存是办公室例行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司制定的《公文处理准则》,办公室对上级来文要及时呈报给公司领导,公司对外发文要及时办理、公司内部文件、通知等要及时传递或下发到位。充分体现公司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办公室要搜集各种公文的承办结果。要按规定立卷、归档、备查。

第七条办公室在服务保障方面应完成以下任务

1、保持公司文件资料的齐全完整,是公司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对外不公开的文件资料,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些重要资料属公司无形资产。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传递和设档管理。

2、办公用品的合理节约使用,关系到公司管理费的节、超,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用品如:纸张、笔墨要节约使用,对办公用具要登记造册,分解到使用人保管、使用,要明确其责任。

3、公司因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处罚。

4、公司配备的车辆主要为经营、生产及办理业务使用。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5、公司电话是为方便与外界联系、沟通、开展业务使用,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电话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奖、罚规定

第八条为了严格对制度的执行,做到工作有标准,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评判结果。公司对办公室在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要进行考评。通过奖、罚措施,增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心,使公司各项工作管理精细化。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对于落实、执行公司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及资深管理者参加进行评判。

第十条奖、罚的办法:按照本制度对办公室的工作从参谋助手,组织协调,服务保障三大职能方面,分条、分项评定。每一项都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三个档次,暂定每半年综合考评一次。

第十一条本制度主要考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共十四项细目,考评记分,奖罚标准执行公司《行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六

(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病员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安全有效。

(二)调配人员根据处方调配发药。非本字处方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审查处方内容,医师签各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发现不妥之处或因缺药不能全部配发时,应与医师联系修改后再行调配。急症处方先调配。

(四)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配方应按处方应付的统一标准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量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凡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的药材应单包,并在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五)要严格执行配方复核制度、计价、配方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六)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药,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原包装片、丸剂、其药品各称及含量、规格清楚者,需经处方医师开退药处方,说明理由并附报销单据,方可办理退药。

(八)药品应按剂型、药理作用等分类排序,定位放置。

(九)药品应定期检查,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十)对毒剧药、贵重药及自费药品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帐,专柜加锁保管,并做到逐日消耗统计,月终盘点,帐物相符。

(十一)凡属自费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价、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费报销。

(十三)调剂室的药品应每日盘点,建立健全统计报销制度。

(十四)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不迟到早退。

(十五)非本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调剂室。

(十六)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七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强化费用控制。

2、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费用报销管理。

3、职责

3.1客服部负责制度的制定;

3.2各部门负责按照制度执行。

4、内容

4.1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4.1.1公司的费用开支均由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核,财务核实,但最终批核权由总经理审批。

4.1.2如遇总经理外出,又急需于支付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费用在300元以下的,经部门经理审批后,财务可予以先行报销;

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先由部门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再由总经理口头(电话)或书面(传真、E-mail)指示财务人员先行处理。

以上两种情况,财务部出纳必须待总经理回来时,再将有关单据交给补签。

4.1.3具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得签涉及自己的费用,其费用由其上级主管负责签批。

4.1.4所有的费用开支必须先获享有审批权人同意,才能实施。不得“先斩后奏”。

4.2费用报销流程:

4.2.1当费用发生后,受款人必须在三天内填写有关的报销凭证,并办妥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再送往财务审核,超出三天的费用不予报销,责任自负。

4.2.2.财务部必须认真、负责地审查有关的报销凭证及原始单据,重点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计算是否正确无误,手续是否完备无缺,有无违反公司规定和作弊嫌疑。如有异议时,财务应当拒绝受理,并退回当事人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报至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

4.2.3由部门经理审批无误后,经财务审核无误的单据,应由财务送给总经理审批。

4.2.4财务在收到经获总经理批核的单据时,应在一天内,足额地支付有关款项给受款人,并在费用报销单上签收。

4.2.5受款人到财务处领取款项,在收款时,应当面点清款项。

4.3借款:

4.3.1当事人因公办理涉及到费用需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单。

4.3.2借款时写清借款的理由或用途,当日借款金额在300元(含)以内的经部门经理审核。借款金额超过300元时,除完成以上程序外,还须上报至总经理报准后方可支付。

4.3.3借款人在办妥相应的事项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尽快与财务结算清楚。

4.3.4、借款人在财务处已有借款没有还清时,财务有权拒付二次借款。

4.3.5当借款人不及时结清借款之项目时,财务有权从薪资中抵扣。

4.4重点费用有关规定:

4.4.1工资:

每月15日为职员薪资发放日。

薪资计算周期,每月1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周期,每月25日后入职当月不发放薪资,计入下一个月薪资内。

客服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门票领取情况“上报财务。

财务在每月13日前,将所有员工的工资计算完毕,并交总经理签批。

4.4.2交际应酬费:

一般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请客送礼,确因需请客送礼,应当掌握分寸,发生金额在100元以下,事先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如发生额在200元以上/餐次的,必须先获总经理的批准。

一次的'金额应控制在人均50元以内,如发生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有证明人签字。

一次发生的交际费,必须如实填写清楚所应酬的项目方可报支。

市内交通费:

(1)因公事外出的车费可实报实销;但必须注明起止地和事由。

(2)交通工具均以公交车、专线、小巴、BRT为主;

出租车费一般不予报销,但特殊原因需打出租车时,应事先经部门经理同意方可。

4.5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4.5.1每次报销费用,必须在事项结束起3日内,特殊情况一周内完成,过期财务可不予报销。

4.5.2有关费用必须按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准确、如实地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报销凭证一律使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受款人姓名一律使用中文字书写,字体要清楚。

所属部门按受款人所在部门的名称填写:

填报日期按填写当日的日期填写:

附件张数按所附单据数量填写:

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一致,不得涂改:

发票、收据必须分开填写有关“费用报销凭证”;

凡涉及购物或非本人事项的报销,必须有本部门同事作验收或证明人的签名;

4.5.3如填报未符合上述要求,财务部有权要求经办人重新填报。

4.5.4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凭“发票”或“收据”为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须以“支付证明单”代替,并必须注明未能取得票据的原因。

4.5.5如遇有票据丢失的,将视同没有发生费用,相关的损失由票据丢失人承担。

4.5.6所有票据必须真实,如发现作弊时,财务将按票面金额的两倍处罚当事人。

4.6关于办公用品的采购及维修:

4.6.1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必须于每月3日前上报客服部文员,由客服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批。

4.6.2客服部根据审批采购计划,填写“借款单”,到财务借备用金采购。

4.6.3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统一保管,领用物品时填写领用表。

4.6.4办公设备的维修,要求事先申请到客服部备案,由客服部负责,请专人维修及购置维修所需物件,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理。

5、其它

5.1本规定由客服部制订并归口管理;

5.2本规定将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3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___%。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___%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___%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___%到___%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___%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___〕___号)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九

1、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并有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2、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3、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和奖金,月旷工天数累计超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年累计旷工超15天者,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和福利,清退出公司。

4、不迟到不早退,月迟到2次扣一天工资,月早退3次扣一天工资。

5、考勤由办公室每月1号负责整理报送,经领导审查后财务部门做为当月工资资金发放的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四、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五、《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0mm,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的字迹为浅兰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统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xx年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xx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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