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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考勤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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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同学们整理的机关单位考勤制度(通用5篇),在同学们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写作文给您的同桌。

机关考勤制度 篇一

(一)全局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干部、职工考勤制度,严格按县府规定的作息表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时间较短者,应告知办公室人员,如时间较长者应向本局分管领导汇报。

(三)本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各科(室)长(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局长审批;

请假七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工作时间满30年者年休假20天,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满15年者年休假10天,满10年者年休假7天。休假由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休假原则上一次安排一人休假,一次使用完假期。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本人应享受休假时间,病假相加超过30天的或自学(函授)考试复习请假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年休假的,由享受者本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其待遇按苍政办27号文件执行。

(六)考勤登记,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表”记录为准,每次上下班签到时差为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考勤奖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二小时按旷工半天论处,

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按旷工半天论处(依次类推)。无故旷工一天扣50元,月累计无故旷工2天以上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取消全年奖金,家住外地的同志每周一上班或周末下班可推迟或提前一小时。

(七)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请其他同志代请假,事后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每月违反二次者,办公室向其提警告;违反三次以上者,违反者写书面检查,并与年终奖金挂钩,扣发的奖金分别奖励给优秀和遵守纪律者。

(九)各科室应及时将请假条送局长室审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依据。

(十)以上考勤制度由办公室做好统计,实行按月登记,全年汇总,并报局长室。

(十一)年度考核按县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投诉查处制度 篇二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 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 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 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

12、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 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

第五条 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 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篇三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事业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考勤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五条各地、各单位要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定期张榜公布出勤情况,并报主管部门(乡镇)备案。

第六条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外出前,须向本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由考勤监督员登记。

第七条超过上班时间10钟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请假人员请假时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分管领导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私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旷工达两天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三)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30%。超过30天的,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30%,超过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30%,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降职、降聘或解聘(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考勤制度 篇五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

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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