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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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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精选34篇)写作文为同学们带来了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最新7篇】,在同学们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写作文给您的同桌。

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学习心得汇总1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二

我县现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9494人,占全县户籍人口总数的19.3%,高于全国以及全省老年人口所占比例。我县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比例高、增速快、高龄化突出、纯老年家庭增多等特点,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重叠,与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变化相交织,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带来的影响将会更加深刻。目前,针对老年人群的电信诈骗、损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问题较为严峻,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促进老龄事业与社会和谐成为各老龄委成员单位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和县老龄办一道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和老年人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通过法制宣传日、法律进社区、老年协会负责人培训和开展“敬老月”活动,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知识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老年人维权教育,通过开展一些维权活动,让老年人参与到其中,加强了老年人对侵权行为的认识。例如,社会公益组织深入城乡村(社区),开展预防电信诈骗、维护消费权益宣传讲座,告诉老年人当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老年消费者要善于利用相应的设备获取证据。通过拍照以及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当自己在维护权益时,这些都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服务到老年人的生活中,选取一些老年人维权成功的案例在座谈会上进行宣传,让老年树立维权意识。据统计,各级共开展专题讲座培训17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教育老年人1万余人次。

二、开展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意识

要让老年人群体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需要营养健康的老年人消费市场和转变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为此,我们不断拓展养老服务内容,鼓励、引导、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一是在全县5个社区建立了日间照料中心,常年对辖区和周边的老年人开放,为其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二是为全县3390名60周岁以上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和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支持服务,建立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档案。三是依托农村敬老院开展区域性养老服务,为辖区周边贫困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四是鼓励全县基层老年人协会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和基层示范老年协会建设,引导全县老年人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养老观和消费观。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1、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合力还未形成,老龄委成员单位之间在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方面职能作用和协调配合还不够。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老年人中还普遍存在消费不科学、不理性现象。三是老年人消费市场还不规范,诚信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2、今年的打算:一是加强老龄委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通报我县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情况,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坚决取缔和打击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不法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形成工作合力,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加大针对老年人维权方面知识的培训,让老年人在维权过程中就可以获得维权详细信息以及享受细节服务。三是引导老年人逐步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远离各种诈骗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消费。

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三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公平守正安心消费2022心得 篇四

故人云“民以食为天”,每天,我们都与各种各样的食物亲密接触,一日三餐, 加上点心、小吃、宵夜、零食,恐怕没有人能说清楚世界上到底有多少种食物。

然而就是这些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物,却在为我们提供营养、热量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危险,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物中毒事件的频频发生,已经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书中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病从口入,这句话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但谁又能清楚地辨别出哪些食物是安全的,哪些又潜伏着病毒,伺机毒害我们呢?

翻看查阅相关资讯,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肯德基、麦当劳相继查出产品中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一号”、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多宝鱼“嗑药”事件、“敌敌畏”火腿、“工业盐”熟食、注水猪肉、杀人“果冻”、地沟油……轰动全国的阜阳“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娃娃事件余波未息,全国知名品牌“三鹿奶粉”又出现了三聚氰胺,导致全国30万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震惊中外!

一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一颗颗善良的心灵被愚弄、被震撼。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什么是我们可以放心吃的呢?难道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的同时,这些丧尽天良的造假贩假者,也“与时俱进”了吗?

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大量的艰苦的工作,通过教育扶持、加大打击、加强监管等多种手段,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而我们自己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学习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从小养成良好的食品安全行为:饭前便后、外出回来要洗手,不吃生冷食物,不喝生冷水,注意科学饮食。

(2) 选购食品要到正规的大卖场、超市和标准化的农贸市场。注意选购有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的食品,并且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和包装是否规范,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

(3)不到无证、无照摊点上购买食品。学校外面有很多流动摊点,各种烧烤、煎炸的小吃,闻着似乎挺香,但路边摊的卫生问题无法保证,加工的食品来源及已用料更无法考证其安全性,很多指标都超标。购买食用这些食品,将给我们处于生长发育期的身体带来极大的危害。

(4)正确地加工、存放食物。食物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避免生、熟食品互相接触。冷藏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70℃)后才能食用。

(5)学习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多看各类书籍,多查资料,多问,多思考,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鉴别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信念和态度,积极发挥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监管者四方面各自的作用,那么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美好的享受!

为了孩子可爱的笑脸、母亲欣慰的笑容,光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创建和谐美好的家园,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2022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五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六

在这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中,同学们不仅在轻松的活动环境下,初步了解了基本的消费维权知识,而且增加了同学的团结和友谊。

最主要的是这次活动不但增强了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而且树立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相信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对消费环境的公平、公正、诚信的建立一定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心得体会 篇七

对冲疫情影响,扩大消费是重要的着力点。要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需要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强化市场秩序监管、积极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分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等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落实过程中,要充分看到,目前的消费侵权,越来越呈现跨线跨介的特点,消费维权也呈现出跨区域跨部门的特点。

只有打通线上线下,沟通门内门外,协调各方资源,才能做好消费环境的文章。

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促进消费的扩容提质,意义重大。疫情下的消费环境具有特别意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保护消费与促进消费是相通的,改善环境就是实打实促进消费,这赋予了今年3·15不同的意义。如果说刺激性举措只是一时之计,那么强化权益保护,则是长久之策。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实在在改善消费环境,就是为稳消费稳经济稳就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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