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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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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人民政协的建言献策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人民政协职能的履行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决策。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同学们整理的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优秀5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篇一

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现任XXX/XXX。

该同志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清正廉洁的作风,处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标准高。该同志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修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市委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主团结和国家统一;敢于同一切敌对势力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主要体现在。(具体例子)。

2.道德品行好。该同志有谦虚谨慎的思想作风和正直坦诚的为人品格;善于向其他人学习,乐于帮助别人,团结他人一起进步;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该同志正直坦诚地为人,诚实守信地做事,严格要求自己,宽容大度待人,深得群众的信赖;该同志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社会形象,得到广大群众认可。主要体现在。(具体列子)。

3.能力素质强。该同志不断加强思想理论学习,从书本理论中、从工作实践中、对标先进模范等,学习大政方针、学专业业务等,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工作中注重榜样示范,以身作则,注重民意,关注民生,对上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下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一方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的实践者。主要体现在。(具体列子)。

通过本次考察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该同志在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反向方面无不良反映,不存在“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相关表现和行为,但还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

通过本次考察,考察组同志一致认为该同志符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可以作为候选人初步人选。

考察组成员: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组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篇二

推荐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一)

20**年3月 日,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率市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对**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同志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进行考察,考察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6月至1990年2月,在**县东河电站工作;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1993年1月至2001年4月,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4月期间,担任**县质检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4月至2005年5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4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工会主席;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法制科副科长;2011年8月至今,在**质监局工作,担任**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德能情况

(一)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主持**局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决定,政治立场坚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她主持工作期间,一是能站在全局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她将**局工作情况制成表格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争取他们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仅半年时间就争取到省、市、区等各项资金54万元,打开了**局工作新局面;二是能围绕区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支持**产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品牌战略优势,将**生猪、紫云猕猴桃列为四川省名牌精心培育,将**猕猴桃列为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进行争创,还将**韭黄列为**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并组织紫云猕猴桃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与陕西省政府在第十七届杨凌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期间共同举办首届全国农业标准化成果展,使**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服务园区建设。对入住园区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挂联帮助制度、绿色通道制度,提出了派出人员进驻园区服务的设想,促进**食品工业园区发展。

(三)关心职工,工作作风踏实。她关爱职工,组织开展的我为质监献计献策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省局主要领导的肯定。为职工办实事,挤出资金解决了职工午饭难和午休难两大困难,使**局职工更加团结。工作作风踏实,经常带队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建材安全专项检查。深入食品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在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工作中,她带头加班熬夜,总是最后一个离开**,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廉政情况

四、考评情况

经过民主测评,其结果如下:参加测评12人,发测评表12份,收回12份,有效票 份,在推荐意见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

经与**局工作人员座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领导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完全能够胜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希望**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为**质监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五、考察组意见

考察组一致认为:**同志工作成绩突出,品行兼优,符合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条件。考察组建议,**同志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推荐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二)

xx,男,*年*月*日生,汉族。19**年*月毕业于*专业,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级职称。*年*月参加工作。

xx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工作,他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履行了一名副主任的工作职责,取得了一定成绩,树立了良好的干部形象,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其各方面表现如下:

一、思想上

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他十几年如一日,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不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责任,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思考和总结,并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政治立场坚定。他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关心国内外政治时事,爱党、爱国、爱人民、爱**事业。思想先进,在党组织有意识的培养和锤炼下,他在思想和工作上日趋成熟,成为思想、政治、业务全面过硬的青年干部。

二、工作上

xx同志对工岗敬业,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勤于学习,刻苦钻研,谦虚谨慎,无论是在配合主任管理时还是独立负责部门工作中,都能发挥自身的优势,较好地完成了总务管理工作,得到一致好评。他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脚踏实地,认真负责,早来晚走,扎实努力,勇于创新,一心扑在工作上,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任xx处副主任以来,工作主动有条理,注重团队精神,善于管理,效率高,不拖泥带水。有热情,业务能力强,工作考虑全面、成熟、工作有成就。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了总务工作为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甘为后勤战线上的无名英雄,坚持后勤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中心的原则,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尽心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使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xx同志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不断创新,为各个部门提供服务。正是由于在工作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对待每一项工作都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和好学好钻的工作韧性,使得他建立了较高的威信,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由于成绩突出,曾多次荣获优秀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三、学习上

xx同志注重认真学习,提高修养。一方面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思想,正确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另一方面注重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平时十分注重阅读报纸杂志,从中吸取知识,刻苦钻研电脑知识,努力从各方面夯实自己的文化功底,积极开展办公自动化。第三,注重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书本上学,从文件中看,在工作实践中摸索,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业务的行家,岗位的能手,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己的修养。

四、生活上

生活上不骄不躁,作风严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为人谦虚谨慎,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心肠热,乐于助人,热心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员工,考虑他人的多,考虑自己的少,是同事们心目中的好同事。在平时的工作中,他能够做到对同事关心爱护、热心帮助,经常找同事谈心,及时了解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想法。由于有他做好员工的思想沟通和引导,使得总务处人员思想进步,工作态度积极向上。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篇三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篇四

第一,增强了学习意识。当我到政协来不久,了解到政协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有其特有的内容、方式和规律之后,光靠自已的单方面的技术知识是不够的,要做好政协工作迫切需要我拓展知识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一年来,参加了达州市首届党外人士为期两个月的培训班,参加了政协十二届达县委员会新政协委员培训班,参加了县委统战部的每个季度学习会,参加了今年4月份省党校组织的",组织人事和新政策"培训班的学习。顺利通过了四川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论文答辩,圆满完成了大学本科学业并取得了毕业证书。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一些基本问题,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认真研究统战、政协理论(新章程),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新宪法)等现代知识,钻研调研写作等基本技能,以便更好地开展政协工作。现在我又是一名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社会责任,责任大于荣誉。要当好政协委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参政议政。郭主席常讲,参政要参到点子,议政要议到关键处。能否做到这一点,主要靠学习加深入思考,认真学习才是前提。

第二,政治思想有了突破性的变化。而今走上了公务员行列,就要作人民的好公仆,就要守得住清贫,赖得住寂寞,做什么事情,都要讲组织、守纪律。一年来,感谢组织的信任,领导的栽培,同事的帮助。从而使我政治坚定,与党同心,没有杂音;思想解放,不僵化保守;崇尚科学,反对。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热爱政协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刻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牢牢把握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合作共事。服从组织领导,服从组织安排。能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政协章程,实践政协纲领,执行政协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能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八个不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干事。从没有违法乱纪和损人利己的现象发生。

第三,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以前在电教馆,工作比较单纯,进入政协后,加强了统战政协知识和科技、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地熟悉和掌握了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弄清了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委员较好地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并经常开展对口联系和对口协商工作,经常指导政协各联络办的工作,从而使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每次调研视察,深入思考,建议可行,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依据。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篇五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县政协委员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协章程等有关知识;注重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了解和学习,明确全县工作的大局和重点。积极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类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县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常委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向县政协请假,经县政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方有效。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的,须向召集人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有效。其他会议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负责人请假。对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2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常委累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3次,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按照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三、主动撰写提案。县政协委员应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密切与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撰写提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届内至少单独或联名提出3份以上有价值的提案。

四、认真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研究问题、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县政协委员应按照县政协有关通知要求,积极参加各项调研、视察等活动,并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和议政材料。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考察、调研,积极参加专委会、镇(街道)政协工作室组织的活动。

五、珍惜荣誉,发挥作用。县政协委员要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县政协各项决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积极调查研究,议政建言;要正确处理好发挥委员作用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切实发挥好在本职工作中的模范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要及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工作岗位、职务等变动情况,以便县政协更好地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对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和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等。委员活动工作室负责对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委员参加调研、视察、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会议活动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年底,由委员活动工作室汇总有关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不断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县政协机关要科学、高效地组织好各类会议和活动。召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会议或活动应分别提前下发通知或预备通知,以便委员能事先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要通过寄发学习材料等形式,使委员知情明政。认真做好委员意见建议、来信来访的受理督办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县政协会议的组织、视察调研的协调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县政协适时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将表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对优秀政协委员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根据县政协《关于对各镇(街道)及机关各工作室工作考核的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工作室评选,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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