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面作文>常用范文>申请报告

取保候审申请书优秀3篇

发布时间: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泡面作文为同学们带来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优秀3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带来一些帮助。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一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二

被取保候审人:张某,男,汉族,26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立叫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习弼把钱分给张立,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办案人员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我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办案机关在第二次传唤李某某时,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甲说退钱之事,张某当时想退,但是张某甲以公安不管经济纠纷为由劝张某不退。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上说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 取保候审;权利;权力;社会危险性;保释

中图分类号:DF 713 文献标识码:A

一、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明取保候审可以作为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理由如下:

第一,被羁押的被追诉者享有取保候审的申请权。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取保候审: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自主决定适用的取保候审;另一种是第52条规定的公、检、法机关依申请而适用的取保候审。在第一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主动对被追诉者适用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认为被追诉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无需申请就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对被追诉者适用该项强制措施,而且被追诉者的态度并不能影响该项强制措施的适用。此时,司法机关因掌握了是否自行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享有绝对的权威,被追诉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追诉者而言只是一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则是被羁押的被追诉者借以改变被剥夺人身自由状况的一种合法方式。取保候审的被追诉者虽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因为未被羁押,其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仍然很充分,有更多的机会与律师交流、发现新证据,为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被追诉者是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因而申请取保候审是被羁押的被追诉者获得更有利的辩护条件而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二,被羁押的被追诉者享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是被羁押的被追诉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中体现了这一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每一种强制措施都明确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特别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间,规定了具体的界线,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对同一个被追诉者,不可能既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同时又符合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或者说当一个被追诉者可以被适用取保候审时,他决不可能同时又符合拘留或逮捕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8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尽管两者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解释》和《规则》还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明确了一个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则,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而且这项权利也是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法定权利。

二、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对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观念的缺失

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偏重犯罪控制的价值观念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打击犯罪成为刑事司法的首要目标,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保护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取保候审历来被视为司法机关对被追者实施的人身强制措施之一,是刑事司法尤其是侦查活动中的有效运用手段之一。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它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取保候审人本身的情况以及案件的需要决定采取。只要有关机关认为不能取保候审,公民就应该天经地义地被羁押。尽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等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司法机关。控诉机关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作为获取口供、取得证据的主要手段,即在丧失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持续性状态中,克服嫌疑人的抵抗意志而获得其口供,并通过口供获取其他证据。这种手段从实务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程序被有效性及特定情况下的必要性,但所体现的“以拘代侦”和“口供主义”的观念与做法更强化了取保候审的权力性质,可能会起到鼓励和怂恿刑讯逼供的效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司法机关在审批取保候审申请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和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同时也是最不具有客观性的一个条件。因为法条对“社会危险性”的定义未做明确规定,而且也未规定确认“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标准。这使得对“社会危险性”的解释权基本归于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从而变相地扩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已办理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而且无需为此提供理由和证明。取保候审的重要条件本身不具有客观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裁量行为缺少必要的限制,同时也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对被羁押的被追诉者取保候审的权利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

既然法律赋予了诉讼主体一定的权利,那么它就应当同时赋予该诉讼主体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以保障该权利的不受侵犯或最终实现。在我国的取保候审程序中,尤其需要这样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只能向作出羁押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而作出羁押决定的通常都是承担侦查、追诉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作为被追诉者的绝对对立面而言,羁押被追诉者无疑是其减轻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最佳途径,除了寄希望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之外,没有什么程序规定能够保证公安、检察机关在审查申请时不受其自身职业需要的影响、公正地对待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的实际操作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最低程度的公开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空有权利属性,但没有权利之实,被追诉者基本上得不到取保候审所赋予的权利保护。公民之所以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高度尊重。人身自由权是其他权利存在及其行使的基本,如果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剥夺,则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必然受到限制,不能对被追诉者的自由权进行合理保护,更何谈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因此,对于被追诉者,尤其是非严重犯罪的被追诉者,如果并无采用羁押手段实现人身保全以避免其逃避审判之现实必要,均不宜羁押。重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完善被追诉者的取保候审的权利保护机制,必然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趋向。

三、重构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主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许多制度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从如何保障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出发[1]。相应地,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说,这样一种设计理念,在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从强化司法民主意识出发,则要求改变把取保候审单纯看作国家权力内容的观念,确立取保候审是公民权利的观念;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的取保候审权利,并通过自己的职责履行使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同时,

在加强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时,也不能忽视取保候审的权力属性,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这才是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效保障被追诉者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的学者在谈到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时,建议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根本性的修改,即引进西方国家保释制度的内容以取代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将取保候审权利法定化,同时建立起以法院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决为中心,以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决享有单独的诉权为程序救济的全新的取保候审制度,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2]。对于此观点,笔者认为它脱离了现实状况。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尚处于新旧理论交替的过渡阶段,取保候审正从一种单纯的强制措施逐步向被追诉者的权利过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盘接受西方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取保候审本质上不具备保释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而主要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障碍。取保候审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和完善,但这种改革和完善并不需要以保释制度取而代之。如果我们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引进保释制度上,可能使这种改革的形式意义超过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彻底改造,使之从纯粹的义务型的强制措施转变为权利型的羁押替代措施。这一方面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高羁押率、超期羁押等问题,从而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制度设置具体措施

第一,完善《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审批取保候审申请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明确限制,即将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的处理权限制度化、具体化和公开化。

第二,在《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适用取保候审的例外规定,比如被追诉者姓名或住所不明的;被追诉者极有可能逃避诉讼、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威胁证人或者危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者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等。但对于符合不适用取保候审情形的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三,在不改变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增设复议申请程序,赋予申请人申请复议权。羁押决定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后,作出不批准取保候审并继续羁押的决定,如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有错误,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如决定机关仍维持原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但这种复议申请程序仅为最低层次的程序救济,由于可能受到职业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决定机关自身的复议、复核很难保证公正性,因此就还应赋予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如申请人认为决定机关作出的不批准取保候审并继续羁押的决定违反法律的,其可以直接以决定机关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单独就应否批准取保候审进行程序审理,并应在简易程序的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如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书面审理后,应及时作出裁决,上诉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三)权利化的责任保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如违反规定进行潜逃,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第一,如被取保候审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来获得取保候审,假设其潜逃后被抓获,被取保候审人将被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第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通过交纳保证金来获得取保候审,如被取保候审人潜逃后仍被抓获,则他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被逮捕。上述规定不足以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潜逃行为,这是因为交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以其保证金被没收的代价换取的可能是更大范围、更长时间的人身自由,甚至可能是长期逍遥法外;提供保证人的被取保候审人如进行潜逃仅可能导致保证人遭受处罚,本人却无任何不利。即使被取保候审人潜逃后被拘捕归案,其潜逃行为也仅仅被视为是一种不认罪或悔罪的不良表现。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犯罪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应视为自首[3]。因此,目前我国对脱保行为的制裁措施不足以使被追诉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如果脱保者被抓获时,还是只就原被指控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而几乎不额外承担任何有威慑性的法律后果,那么有关权利性的取保候审制度就很难发挥约束力,从另一角度来说即是被追诉者滥用了取保候审的权利。在英国,嫌疑人在保释期间脱保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而明确:一是撤销具结保释,并令其重新具结保释;二是逮捕归案;三是没收担保物;四是独立构成犯罪,构成潜逃罪和藐视法庭罪,被判处罚金或者监禁[4]。借鉴英国的做法,我国立法可考虑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犯罪。如刑法可规定潜逃罪、逃保罪或藐视法庭罪,与原来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会使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具有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1]游伟。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114

[2]唐磊。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5(1):91

【取保候审申请书】相关范文

取保候审申请书通用8篇02-02

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5篇】01-09

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6篇】01-27

取保候审申请书(4篇)03-19

取保候审申请书(优秀10篇)05-13

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9篇05-18

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3篇05-18

取保候审申请书(通用8篇)05-25

候审取保申请书范本 取保候审 申请书05-27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最新10篇06-02

最新范文

国家助学金申请优秀9篇12-16

辞职申请书优秀4篇12-16

单位住房申请书【精选8篇】12-16

2021独生子女证有什么补贴和待遇【优12-16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范文最新4篇12-16

辞退申请书范文最新3篇12-16

2023年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精12-16

深圳汽车摇号申请条件2021【3篇】12-16

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优秀9篇)12-16

验收申请书范文(精选3篇)12-15

65 46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