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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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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内容是泡面作文为您带来的工程索赔申请书范文(3篇),在同学们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泡面作文给您的同桌。

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一

关键词:变更;索赔;利益最大化;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由于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件的发生究竟是属于变更范畴,还是属于索赔范畴,一时很难确定,往往变更伴随着索赔。如,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直接影响到原合同的工期。虽然变更量按合同规定支付,承包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即产生工期索赔。再如,上述的情况,业主要求合同工期不能变,承包方为此要求增加投入,提出费用索赔。还有,有时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减少工程量和工程项目,承包方可因人员窝工、施工设备闲置、利润减少而提出费用索赔。

综上所述,变更和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主要环节。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为此,对变更索赔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防范,对工程建设是很有实际意义的。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变更索赔在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和对策。

1合同的各方对变更、索赔的责任

1.1设计方责任

(1)投标设计因精度不够,有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技术要求不具体与施工详图出入大,故在合同实施中有出现大量的变更,随之伴随着不必要的索赔,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严重的因大量设计变更,而突破概算。

(2)招标文件编制粗糙:合同商务条款不规范,有缺项、漏项、条款文字不简练,而引起解释的异议,这也是留下变更、索赔的隐患。

(3)合同实施中设计对出现技术问题处理不当,会给工程造成损失,会引起索赔。

1.2监理方责任

(1)对施工图审查不严,将有错漏的图纸签发给承包方造成的变更、索赔;

(2)现场协调不当;

(3)接到承包方验收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发生的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对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签发而引发的经济损失。

1.3承包单位的责任

(1)将不合格的材料混进工程;

(2)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3)因承包方的责任。未按期完工;

(4)因违章损坏业主设备、设施;

(5)未按合同签约时的承诺,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设备到场时间及数量。

1.4业主的责任

(1)合同签发前或合同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提供三通一平问题;

(2)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电、供水;

(3)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的主材;

(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业主方提供良好的大型施工机械;

(5)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应由业主提供合格的机电、金属结构设备;

(6)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对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

2加强索赔实现利益最大

2.1加强投标阶段的变更索赔管理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一般情况下,都比较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工作,其实,变更索赔工作在拿到招标文件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了,它贯穿于工程的整个始末,隐藏于整个工程的方方面面,变更索赔就可能无处不在。我们不但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工作,更要做好工程投标阶段的变更索赔工作。

在编制投标书的过程中,就要预见到哪些项目可能发生变更或索赔,在编制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时进行考虑。以借土填方项目为例子:借土填筑是很多工程中都有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有的给定取土场,有的暂定了运距,这时,我们要预见借土填筑中的土方运距具有可变性,因为给定的取土场可能变更,而暂定的运距也不会和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在投标清单中可以在不影响总投标价的情况下报出超运每公里的单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就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超运每公里的单价就成为变更单价的依据,这样一来,就为以后的变更索赔做好了第一手的材料。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赶工,而实际投入的人员和设备还达不到投标时的承诺,就得不到补偿,或发生窝工时租用的设备因投标时承诺为自有设备只能按自有设备补偿,这样,对赶工或窝工费用的索赔会很被动的。投标报价时一定要好好阅读招标文件,尤其是关于计量支付的部分,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含义,弄清楚哪些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哪些有变更或索赔的可能,再利用不均衡报价的技巧进行投标报价,为日后的变更索赔做好准备。

2.2及时整理变更索赔的重要材料

水利部合同范本中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如不在此期间提交意向书,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对于工程变更,合同范本中要求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

水利工程的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而且存在隐蔽工程,就更要求我们要及时申报变更索赔。例如灌注桩地质条件发生变更,现场施工人员应及时请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将变更申报交于计划合同部门。如果当时不及时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等灌注桩施工完后,再让监理工程师确认,已经错过了时机。所以,及时整理变更索赔的支撑性材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变更索赔的支撑性材料还要完整。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随时收集与监理、业主的来往文件、施工备忘录、工程影像资料、地质气象资料等等,因为很多资料是无法后补的,所以发生的工程量也要及时找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一旦哪个环节漏掉了,那么变更索赔就非常困难,或者补偿的费用达不到预期目标。支撑性材料的完整性和不可后补性要求我们必须把工作及时、认真做好。

2.3工程变更索赔人员知识多元化

没有完整的变更索赔资料和充足的理由,是不会获得较好的补偿效果的,因此,要及时准确地把握住每一个变更索赔的时机,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尽可能多地挖掘出进行变更索赔的有力证据。这就要求负责变更索赔工作的人员知识多元化,要熟读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技术规范、投标预算、施工图纸,掌握法律法规、财务、测量、材料、试验、机械等各方面知识,并且与各部门团结合作,深入基层,集思广益,这样才能使变更索赔资料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做到准确无误,让业主无懈可击,才能抓住变更索赔的机会。

3结论

对于水利工程来讲,施工的自然环境复杂、周期长,涉及面广,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多,为此,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难免的,其风险也是必然的和客观存在的。当水利水电工程完工时变更和索赔金额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以内,则该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比较合理的;但个别合同项目由于设计、施工的前期工作不细致,则变更和索赔金额的比例就相应要大得多。总结近年来的变更索赔工作,应该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和向国际管理的接轨,变更索赔工作更加科学化和细致化,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就要想方设法不断提高变更索赔的水平,从而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吴现立.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马纯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卜、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伺,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一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检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七条 索赔申请人对本保险合同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 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一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烧伤保险金及意外医疗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w度,m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痴、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费一保险费x 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x(1一20%)。

工程索赔申请书 篇三

关键字:公路;工程;索赔

一、工程概况:工程路线全长4.611km,中标工程金额35675.0003万元,合同工期16个月(开工日期:2009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5日),主要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路基土石方99.07万方、涵洞通道8道、桥梁2座共计295.8米、隧道单洞长4279米),总造价为35675.00万元。该合同段因招标图纸与项目进场后业主再次下发图纸差异较大,项目部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采用,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和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经过大量的索赔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二、工程索赔原则:

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 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我部规定的时限为2l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1)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索赔。(如第三合同段,项目部进场后,业主正式图纸再在规定时间内未下发,使得项目部大量人员机械停滞)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2010年5月l 3日-18日因不良地质情况,引起隧道塌方,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最终索赔报告:

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在这里重点结合我部在招标图纸和项目部进场后业主再次下发图纸中存在费用增加的索赔问题谈一下:

我标段在进场后收到业主下发图纸,认真研究分析对比,发现招标文件图纸中,路基开挖土石方为138070方,填方为203897方,隧道开挖土石方为681747.3方,则需弃6159203方,根据招标图纸弃土场为两处K81+649-K82+000、K83+935-K86+400共600000方,我标段在招投标过程中弃土场已经基本满足施工的需要。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业主也于2009年11月下发《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对弃土场进行了重新设计,弃渣场弃方方量为1391005.6方,目前我标段土石方数量为: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

第51.1款第(1)项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数量”的规定。

第51.1款第(3)项“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性质、质量或种类”的规定。

第51.1款第(5)项“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的规定。

我部在尊重投标资料的前提下,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超过原投标的弃土场进行了统计:

然而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不应该单独由我项目部承担,这不是一个成熟的承包商所能预料的,所以我项目积极收集资料,与业主、监理工程师沟通,准备相关附件

招标图纸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上图几处的征地协议及弃土场所处位置照片;

附上计算书。增加的临时征地费用、青苗补偿费用

因新增弃土场增加相关的防护排水工程工作量。

结束语:为了更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做好索赔工作,作为项目经营人员,要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也业主书面上的沟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因为将来在审计阶段,需要提供的都是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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