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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格式(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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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反映某种临时性情况、事故的报告。对于情况报告应该怎么写?泡面作文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情况报告格式(精选3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同学。

情况报告格式 篇一

初任培训情况报告格式范文一作为XX年考取上海海关的国家公务员之一,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两个半月的新关员初任培训,本次培训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业务技能、法律法规、文化实践等诸多模块,海关新关员(公务员)初任培训个人总结汇报。培训期间,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处还安排了多次现场参观与警示教育活动,令我不仅对海关的工作背景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也深切感受到承担在肩上的责任之重大,让自己在岗位认识以及处世态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转变,现将本次培训情况简单总结如下:

本次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军训阶段与集中培训阶段。

短短两周的军训正值七月,是上海最热的时候,对于平时穿着休闲短裤,吹着空调的大学生而言,顶着烈日穿那厚厚的迷彩服,好似一条棉被令众人汗如雨下、浑身湿透。生痱子者有之,晒伤者有之,晕眩者有之,病倒者有之,唯独没有人叫苦叫累……

白天的训练单调却不乏味,队列、行进、军体拳……当空的烈日记录着我们的汗水,橄榄绿中渗出严明的纪律,仅有的睡前休息是我们与教官畅谈的良机,欢笑声里将白天的辛苦化为意志力的升华。

夜幕降临却依旧是奋斗的开始,为了让关领导在第一时间了解训练的进展,数名新关员组成了《关兵快讯》简报编辑部,自己再次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军营的环境大大限制了平日里习惯于网络的才子们的发挥,紧迫的进度让大家不得不占用仅有的睡眠时间,然而毅力在支撑,关领导细心呵护,终于克服了又一个难关。

军训把我们每个人都锻炼成了真正的男子汉,让我们学会怎样独立,怎样面对生活、面对困难,怎样去承担那份光荣而又艰巨的责任。

集中培训环境虽不如军训艰苦,但当经历完业务技能的重重考验,聆听了各位前辈语重心长的教诲,我感触颇深,也受益不浅。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海关关员,特别是一名工作在业务第一线上的关员,还有许多知识和技能需要掌握。尤其当听完数堂廉政教育课后,让自己意识到了海关职业的高风险性,知道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也应时刻绷紧神经,防范一切腐败的侵蚀。

海关运动会闭幕仪式的队列和大合唱是这次培训的另一道风景线,刻苦的排演毫不逊色于军训,我们走出了新关员的风采,唱出了新关员的豪迈!

总的说来,这次培训给了我许许多多的感触:悉心准备工作的领导;敬心工作、激情洋溢的讲师们;为集体荣誉团结协作的同事们;真诚的赞美、团队的力量;还有始终如一坚持满怀激情的我们。培训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去坚持:一个好心态,一种积极的态度,一份严守国门忠诚的心。

人教处作为和我们接触最多的处室给我们上了第一课。周处长向我们具体地先容了单位的教育培训,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考勤假期治理等规章制度。还特别夸大了保险监管职员行为准则和“七不准”等重要规章制度,我想作为一个新人,可能在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上还有很多进步的空间,但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一定要有正确的态度,要树立起敬畏之心。不仅是在廉洁奉公等重要题目要严格要求,对考勤会议等日常的工作也要认真遵守保持良好的劳动纪律和精神风采。最后,周处长还深情寄语我们要“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这既是教我们怎么往工作,也是教育我们怎么往做人。当我们懂得该怎么往做人,有了一个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就能更好的面对和做好我们每一天的工作。

财险监管处和寿险监管处及中介监管处作为一线的业务处室,他们的培训给我扎扎实实上补了保险专业知识的一课。作为法律专业应届生,对于保险行业及保险监管都接触未几,能得到这些站在监管一线的领导的指导和教育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

财险处唐处长从事保险监管工作多年,对海南保险业各个公司的来龙往脉和发展变化了然于胸,甚至对一些海南保险业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不是特别重要的数据也是信手拈来丝尽不差。言传身教,这让真真切切的我看到了领导是怎么工作的,假如没有几十年兢兢业业,极度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就不会有那么流利的陈述那么精确地记忆。作为一个新人要多向领导学习,勤勤恳恳的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尽善尽美不断进步。唐处长给我们讲授的我省推动农业保险的事例尤其让我印象深刻,以前,保险公司以为无利可图都不愿涉及农业保险,但从为了农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又需要保险业的参与。

在单位反复协调劝说下,各家保险公司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结果保险公司并没有赔钱,反而有所盈利,还要求增加农业保险的份额,实现了农业发展和保险业的共赢。这生动的说明,对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方保监局还能做很多创造性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办公室和统计研究处及法制处也分别向我们先容了各自的主要工作职责。冯伟科长代表办公室向我们具体说明了办公室的岗位职责,办公室承担了上传下达,内外交通的重要职能,不管我们将来在哪个处室工作,都不可避免的频繁的和办公室打交道,了解和熟悉办公室的工作流程和规定对我们非常重要。以后再工作中也要非常留意服从办公室的安排配合办公室的工作。统计研究处的张众科长向我们演示了单位信息系统的操纵界面,熟练把握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是作为一个公务员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我们这些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新人,更要善于里利用信息化手段办公,搜集信息进步办公效率。法制处叶科长的讲授,让我们明白法律是保险监管两大重要工作,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所在,也是回宿点所在。我们对保险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我们只能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许可和处罚决定,不能有违反或逾越的情形。同时,在具体工作中也要特别留意证据的收集保存及法定时限的规定,要把依法监管贯串于整个保险监管工作的始终,做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做。

情况报告格式 篇二

【关键词】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品格背景证据

一、品格证据新解

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该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但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品格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墨菲(Murphy)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普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地位的证据。麦考密克(McCormick)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情的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诠释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围不一致。麦考密克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品格证据仅指性格特征的证据,只不过《布莱克法律词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现形式;英国《刑事证据法》里的品格证据指名声和倾向;墨菲的品格证据范围最广,包括名声、性格倾向和具体事件。其次是定义的方法不一样。麦考密克采用提炼品格证据实质的方式,《刑事证据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证据形式的方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证据的本质特征,又能够非常直观地把握品格证据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区分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

因此,本文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兼采实质加形式的方式比较适合。对品格证据的实质的观点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本文之所以采用公众评价或名声的用语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区名声,是因为社区名声这个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区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早期那样容易确认。而多数人意见则可以采用多数人作为意见证人出庭或书写书面证言的方式方便地确认。而至于一个人依据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倾向,只是其他人依据其品格进行的一种推论,并不属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

(二)品格证据与其他行为证据、品格背景证据

首先要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英美证据法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应该区分品格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除了品格证据以及其他行为证据,还有很多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对这类证据,可以单独归类、命名,以方便对其进行研究运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证据这一用语,既可以区别现有概念,也可以直观地表明这类证据的证明对象。

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三项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证据,二是控诉方提出的用于反驳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证据的证据,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证据时,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证据。其他类似行为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有实施类似行为的倾向,但可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等事项。品格背景证据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形式及梳理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但实务部门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地运用着“品格证据”。为规范品格证据的使用,需要对各种“品格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证据资格,探讨其与品格证据的关系。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根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评估具有明显的走过场嫌疑。这种走过场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由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结论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而且,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具备证据资格。(1)缺乏客观性。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采用填写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调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查表,测试题不符合当代情况也不适合我国的被测试人,而且,测试程序也不规范。一项科学测试,必须有标准测试程序,具备可重复检验性,既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也为日后的复测提供条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却缺乏标准的测试方法。(2)不具备合法性。首先,进行心理测试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是依据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的,而进行心理测试有可能侵犯被测试人的意志自由和隐私权,是涉

及到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依据程序法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其次,心理测试的测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心理测试结论要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

三是社会调查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检察院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2009年实施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条也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

一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但也有观点从社会调查报告欠缺关联性的角度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关联性并不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的属性,而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确定证据是否有关联性,首先要看证据所试图证明或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有这个证据和没有这个证据相比,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况,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是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在现代刑法强调惩罚是与犯罪人相适应而不是与犯罪相适应的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

综上,目前呈现多样化的“品格证据”其实是一种假象。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都不具备证据属性,只有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非全是品格证据的内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实,需要对其分解适用。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适用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恰当进行举证和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和品格证据既有相似性也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具有包容关系。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二者的具体内容呈现交叉关系。社会调查报告除了有品格证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的内容。而品格证据里有关被害人、证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内容却是社会调查报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适用都有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意图,但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证据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见。排除品格证据在防止偏见的同时其实也就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证据的排除还有更多的意图,如防止审判的主题发生偏离以及诉讼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与被控罪行的相关性要求上,与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里面,但是只有与被控罪行相关的品格才可以构成品格证据的内容。如根据品格证据的构成要件,在伤害案件里不允许提出是否诚实的品格证据。

情况报告格式 篇三

关键词:运行事件报告准则;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

中图分类号: X9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92-3

1 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

经过多年实践,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对HAF001/02/01-1995《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提出一些反馈意见,主要包括:

①某些核电厂原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第16章为“技术规格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电厂FSAR第16章已经没有实际内容,“技术规格书”失去了具体的文件。

②对“违反技术规格书”的理解存在歧义。

③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不同核电厂对“热备用”的理解不同,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何种状态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

④《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2规定“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需要报告,其中不同技术规格书对运行参数的安全限值要求不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不明确。

⑤对于技术规格书没有规定后撤条款的情况需要进行说明。

2 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

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ASN)的法规“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准则”与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相似,其中SSE 3“不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以及SSE 6“需要根据技术规格书或事故处理程序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相对应。SSE 3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是指: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或其他机组发生的可能引起本机组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的事件[2]。包括:

①不满足一条或几条技术规格书条款的事件;

②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意的临时性条款)条件的事件;

③时间超过要求而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停堆的事件;

④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一般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对于核电厂第一组随机事件或不可用具体报告准则参考图1的判断逻辑,对于定期试验周期不满足要求的事件报告准则参考图2的判断逻辑。

3 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

NRC的技术文件NUREG-1022规定了美国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其中“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3.2.2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3.2.3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与我国运行事件报告准则4.1.1对应[3][4][5]。

其具体要求如下:

3.1 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

按照美国联邦法规10CFR50.72(b)(2)(i)以及10CFR 50.73(a)(2)(i)(A)的要求,如果机组根据技术规格书的后撤要求完成了停堆,则应根据本条款上报执照事件报告(LER)。完成停堆工况的定义是: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LCO)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而言进入热备用(模式3))则认为电厂已完成技术规格书关于后撤至停堆工况的要求。如果在机组完成停堆前已经或能够修复设备不可用,则该事件无须按本条款或10CFR50.73其他条款报告LER。

3.2 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状态

在美国联邦法规10CFR 50.73(a)(2)(i)(B)中规定“任何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不包括:

①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

②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

③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在10CFR50.36(c)(1)中规定超出核电厂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限值设定的事件需要报告。这类事件中没有三年有效性的限制。

3.3 根据10CFR50.54(x)的要求偏离技术规格书的情况

在10CFR50.54(x)中,NRC原则上同意在紧急情况下营运单位采取偏离技术规格书的行动,此时必须满足:

①为保证公众、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②没有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且能够提供恰当防护的措施。本条规定了按10CFR50.54要求偏x技术规格书的情况需报LER。

4 相关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对比

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与法国和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相比存在以下异同点:

①我国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4.1.1实际包括两种情况:

a违反技术规格书的情况(包括不可用超出技术规格书时间要求);

b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后撤至停堆状态的事件(并未违反技术规格书)。

NRC技术文件认为第二种情况应按照3.2.1“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停堆的事件”进行报告,法国安全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则认为应按照其SSE 6准则报告。

②目前我核安全监管机构认为定期试验或监督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属于“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这类事件应向NNSA报告。而法国和美国事件报告准则对于检查设备可用性的定期试验未按要求时间执行的情况分两种情况考虑:

a如果无法执行定期试验、定期试验结果证明设备不可用或无法证明其可用性,那么这类事件满足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应作为安全重要事件报告。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按照违反运行技术规格书关于设备不可用的条款,使机组状态后撤。

b如果后续通过试验能够证明设备的可用性,则法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按照SSE10进行报告。NRC技术文件则认为此类事件无须报告。

③美国NRC技术文件规定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禁止的运行或条件需要报告,但不包括:行政管理性的技术规格书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

④法国ASN将“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下列事件:

a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前提条件的情况(核安全监管机构认可的临时条件);

b技术规格书不要求反应堆停堆的情况下,超出技术规格书规定时间的情况;

c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会导致不可用状态超出通用运行条件(RGE)规定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并未包含在技术规格书的条款内;

d任何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的事件;

e违反技术规格书关于第二组I0维修时间要求的事件。

⑤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

5 修改意见

综合国内核电厂营运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法国、美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建议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升版时,对于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考虑如下:

①根据国外实践经验,建议将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准则4.1.1“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分为两条报告准则,即“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停堆的事件”以及“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

②国内运行核电厂关于“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报告准则的反馈意见集中在“技术规格书”自身内容和要求不统一不明确,按照统一的法规要求报告运行事件可能出现歧义或要求过严。我国核电技术及相应的技术规格书从多国引进,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主要参考了NRC的执照事件报告准则,因此容易出现文件体系和法规标准不兼容的情况。考虑到法规不可能对所有电厂分别制定条款,因此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各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和法规要求修订技术规格书,理顺执照文件与法规要求的关系。

③由于美国核电厂和法国核电厂对核电厂运行模式和工况划分方法不同,不同电厂对于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后撤到热备用状态是否需要上报运行事件有分歧。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规定停堆定义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为了消除歧义,建议明确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完成后撤至停堆状态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建议将后撤至停堆状态定义为:按照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停堆操作,一旦机组进入运行限制条件要求的第一停堆工况(对压水堆核电厂而言进入热备用(反应性状态Keff

④根据我国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及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规定,建议细化“违反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运行事件”。明确不满足技术规格书特许申请、不可用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而没有规定后撤条款、不满足第二组不可用修复时间要求、在定期试验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任何与技术规格书认定的安全重要设备相关的异常、不满足定期试验时间要求且设备可用性无法得到保证、丧失火灾、爆炸探测或固定式消防系统且没有补偿措施,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许可时间、由于设计或分析缺陷导致设备无法执行其安全功能,且该状态持续时间超过技术规格书要求等事件应按照本条款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存在时间进行详细规定。

参考NRC技术文件对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行政管理性条款、由于定期试验推迟导致违反技术规格书,补充执行试验后证明设备有能力执行其安全功能或在发现事件时技术规格书已进行了升级改版,新版的技术规格书此时不再禁止该运行或状态,豁免上报运行事件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局。HAF001/02/01-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French Nuclear Safety Authority (ASN). French reporting criteria related to the Safety Significant Events (SSE)[R]. Montrouge: ASN,2010.

[3] Event Reporting Guidelines 10 CFR 50.72 and 50.73, NUREG-1022, Rev. 1 [R]. Washington D.C.: NRC,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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