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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自查报告(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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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眼,时光飞逝如电,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存在了许多问题,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自查报告吧。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统计自查报告(最新9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

统计数据自查报告 篇一

20xx年9月9日进行了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落实自查自纠、边查边改措施。现将我区开展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纠改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通过对我区20xx年2-9月工业统计表及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自查,发现存在问题如下:

1、工业企业专业统计人员匮乏,素质有待加强。大部分工业企业统计人员都以兼职为主,业务素质不高,虽然大部分统计人员都有统计员资格,但对工业统计指标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出入,对上报的数字认为以税收无关,随意性比较大,大部分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关系和逻辑关系缺乏严谨的态度。企业统计人员大都为“半路出家”,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极需加强。

2、部分工业企业统计人员流动性大,对本企业的统计台账没有妥善保管。我区工业企业81%为私营企业,并且以小企业居多,小企业更换人员比较频繁,造成很多稍微有统计经验的人员大量流失;部分小企业财务人员都为兼职会计(一个会计师做几个企业的会计账),难以系统细致地进行统计工作。不少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在更换兼职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后,没有对本企业的基层统计报表妥善保管,导致丢失或缺漏。

3、基层统计力量薄弱、工作量大,统计精度不高。工业统计内涵复杂、涉及行业众多,新兴行业不断涌现,经济成份日趋复杂,同时,随着工业统计向更细、更全面的进一步发展,报表指标更加繁多,专业性更强,统计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工业统计的基础在企业,企业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不能专心从事某一项工作,对于各种报表也是疲于应付。我区统计局人员设置偏少,工业企业报表涉及范围大、数量大,除了正常的工业指标统计外还涉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业企业水资源消费统计、工业企业销售与库存统计、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等常规月报、季度、年报。工业统计只有一人负责,上级对应部门包括工交、能源、社会科技等。在缺少人员的情况话还要兼顾各种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调查或全面调查(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劳动力调查等)。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很多统计资料没有进行整理、归档等工作;对各种报表指标的审核也有疏漏;对企业统计人员也没有进行细致的指导和培训工作。造成部分统计资料缺失;统计数据有偏差。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纠改措施:

1、继续做好《统计法》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组织力量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交流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2、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对统计部门的重视力度。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

3、建议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

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统字[xx]84号文件和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镇于xx年6月6日召开镇、村两级统计工作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安排部署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落实自查自纠、边查边改措施。现将我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纠改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通过对我镇镇、村两级xx年1月至xx年6月的统计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自查,我镇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1、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没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制印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没有单位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

5、没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6、重点对各项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进行自查、复查。

二、我镇在抓好统计基础工作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了镇统计站、统计站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计生办公室、经管办公室组成。人员有党政办主任、政府统计员、计生统计员、经管统计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政府、计生、经管、教办、公安及9个村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员。

3、镇、村统计工作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档案。

4、统计工作制度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5、政府专职统计员按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1、少数兼职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还不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要求;

2、村级由于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直接影响统计人员的工作情绪,造成部分统计表册不健全。

3、村向各部门上报的表册数据有不统一的情况。

4、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数据失真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经政府及执法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纠改措施:

1、每月统计站对村级统计员进行一至二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村级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2、进一步做好村级统计员的思想工作,尽量稳定统计人员队伍;

3、建议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

4、统一思想,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统一、完善。真正做到向各级领导体统制定政策真实可用的统计资料。

统计数据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湘统[20xx]46号)精神,我区认真开展了自查,切实查找本区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顺利开展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以来,我们迅速召开党政会议和全局专题工作会议及乡镇街道迎检和自查会议,重点学习了省、市通知精神,使全区上下明确了此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意义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了落实通知精神的自觉性,为把通知精神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打下了组织基础。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确保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成效显著

统计工作的高质量是统计数据准确性、科学性的保证,其关键在于基层。近年来,我们加大投入,加强了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累计投入万元,为乡镇街道统计站配备了微机等办公用品,购置齐全了各种硬件,实现了网上直报,使其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能。健全统计网络,坚持保障经费、落实待遇、提高素质,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逐步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证录、统计台帐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推动了整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大检查,促进了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科学,统计数据的准确、详实。围绕此次检查,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各街道乡镇包管片区的包保责任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执法、稳妥推进,全面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我们严格按照《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采取自查、抽查等形式对各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了全面检查。工作中,切实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数据错误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单位和个体户不够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信息闭塞,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统计人员变动相对频繁,造成了统计资料遗失、统计数字不能衔接,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报表数据逻辑性差,一些统计数据计算错误,指标含义混淆;三是统计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工作清苦。大部分乡镇财政、民政、土管、计生等工作人员均有工作津贴,而统计部门因自身经费严重不足,没有能力给基层统计人员予以补助,统计人员没有任何补贴,有的乡镇统计人员连送报表的旅差费都不能保证,而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也一般由财务人员兼职,没有额外的补助,从而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强化措施、积极整改,推动商业贸易统计工作再上台阶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推动全区商业贸易统计工作再上台阶,我们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明确了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强化数据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和个体户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是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健全日常工作、责任分工、目标考核、奖惩约束等一系列制度,严格落实,确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改进工作方法。推广“三查三审三比较”的方法,三查即:一查逻辑和数量关系;二查计量单位是否准确;三查属性指标是否正确。三审即:一是基层单位统计自审;二是乡镇街道初审;

三是计算机汇总审核。三比较即:帐表、帐实数据比较;上下级单位数据比较;本期数据与前期基数比较。

四是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在日常督促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统计专项治理。

基层统计工作是统计大厦的基石,近年来,我区统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广大统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统计工作在XX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咨询作用。但相对来说,基层的统计工作,与国家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局商业贸易股将会对本次自查结果,在将来的工作里,找准统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切实加强商业贸易的统计工作。

统计自查报告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统计自查报告 篇五

近年来,陵县工商局在省、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统计工作紧紧围绕工商工作中心,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健全制度、创新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服务职能作用。县局连年被市工商局评为先进单位;20xx年,被市局认定为“市级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

一、高度重视,高点定位,将统计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来落实

县局牢固树立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的观念,始终将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并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到位。专门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由办公室负责综合统计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各业务口设兼职统计人员,全局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工作格局。

二、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多年来,县局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做好统计工作的根本,为每个统计岗位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并狠抓教育培训。全县系统现有专(兼)职统计人员23人,其中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占95%,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共有2名同志持有国家统计局发放的《统计执法检查证》,配备了2名以上的统计执法检查员,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获取了《“五五”普法合格证》,基本建起了一支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才队伍。

(一)高标准,严要求,建设高素质的统计管理队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以办公室综合统计为核心、科室业务统计为骨干、工商所统计为基础的三级联动的工作体制。同时,针对统计工作的岗位特点,县局在人员配置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统计岗位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规定统计人员原则上3年不变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的,也是本着先补后调的原则,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二)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县局每年都专门发文,在系统内部组织电子台帐操作技能、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分析写作等培训活动,特别是注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及执法检查培训等;积极组织统计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检查员培训等活动。近年来,共组织或参加统计业务培训60余次,参训人员1500余人次。

(三)开展统计管理岗位比武活动,提升统计工作水平。近两年,陵县工商局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契机,专门制发了《统计管理岗位学习比武实施方案》,将统计基础知识、电子台帐操作、优秀统计分析评比等内容纳入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以《统计法》、《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以笔试的形式进行比武;电子台帐操作比武,要求选手上机操作,主要考核选手的电子台帐录入水平、录入速度及准确率等;同时,要求统计人员撰写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或调研报告,经审核后,上报市局参加优秀统计分析的评比活动。

三、建章立制,夯实基础,不断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局在认真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统计制度。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统计人员职责》、《统计人员调整交接管理办法》、《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资料查询管理制度》、《统计电子台帐管理办法》等,内容涉及统计人员、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电子台帐等十四个方面,对系统统计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缝隙的制度管理。

(二)加强执法检查,提高依法统计工作水平。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县局每年组织一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近期,又在全县系统内下发了《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对20xx年统计年报和20xx年以来月、季、半年报数据质量、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以及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查、看的方法,听取被查单位的汇报,看被查单位统计管理是否完善,各项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符合“三个一致”的要求。检查结束后,以局函形式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三)加强工商所统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县局制定了《工商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工商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统计范围、管理体制、统计报表及分析的上报时间和要求,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使工商所开展统计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目前,工商所全部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推广应用了电子台帐和统计报表软件,配有专兼职统计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四、严格管理,创新措施,促进系统统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

(一)推广应用电子台帐,提高统计报表质量。20xx年,县局所有的业务职能科室和13个工商所全部使用了电子台帐,全部安装了统计报表软件,实现了报表传输网络化。为检查和验收统计电子台帐推广应用成果,20xx年4月,在全县系统组织开展了统计电子台帐检查验收活动,通过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组织各单位对电子台帐应用中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和规范,夯实了统计基础工作,确保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二)强化统计档案管理,保持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县局研究制定了《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资料查询管理制度》,将统计资料纳入局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实行“每月装订、年度移交”的原则,自20xx年至今,对统计资料规范整理,立卷归档,共保存统计档案32卷、272盒,同时做好统计数据的光盘化备份工作,确保了统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三)加强统计分析和调研,提高工商统计服务水平。县局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统计人员撰写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调研。在系统内部每两年开展一次统计分析评选活动,将优秀统计分析上报市局或县委、县政府。近年来,共上报市局、县委、县政府统计分析或调研文章20余篇,去年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向县委、县政府呈报了《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报告》,引起领导高度关注,县政府专门成立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办法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此外,我们还每季度向县委、县政府报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报告》,孔毅副县长对此做法做出了重要批示。

(四)加大资金投入,努力促进工商统计工作现代化。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县局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开展统计工作配备了必要的设施。目前,全县系统统计人员独立使用的计算机达到46台,每人都设有专用的办公自动化电子邮箱,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专用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和u盘等设备。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健全了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项目库、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更新。

(五)借助“红盾信息网”,打造统计信息发布平台。20xx年8月,县局在“红盾信息网”上专门开设了统计专栏,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统计专栏共分为“发展概况、统计法规、统计管理、工作动态、统计分析、统计数据”六个子栏目,由综合统计机构定期向统计专栏提供信息,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陵县工商局在上级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先进地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将以此次统计检查为契机,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使全县系统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统计自查报告 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统文[20xx]6号)文件要求,汝南县及时与有关乡镇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安排部署自查清理工作。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市统计局《20xx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下达后,汝南县统计局高度重视,及时将方案精神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坚守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切实把这次自查工作落实好,实施好,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各单位、产业集聚区全面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

二、政府要求

县政府提出几点要求:

1、切实提高依法统计观念。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统计数据。

2、要坚决守住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四条红线”。坚持不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单位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3、认真搞好自查和清理。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预先编造各项经济指标的数据,以及违反“四条红线”的行为,统计工作站设施知否完备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预先编造有关数据的、应付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给与坚决制止。

三、全县整体自查情况

通过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及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和单位20xx年、20xx年年报及20xx年上半年各种定期报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排查,汝南县在统计工作中不存在下列违法现象和行为:

一是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

1、不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不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3、不存在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4、不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不存在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文件和做法;

5、不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6、不存在单位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

7、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二是统计基础工作建设逐步完善。17个乡镇街道全部依法设立了统计工作站,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制度,工作站硬件软件设施完备,统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产业集聚区自查情况

县产业集聚区自查重点是辖区内各统计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季报、年报,工业和商业项目的月报、季报、年报。自查情况如下:

1、集聚区统计人员坚持每月收集统计报表,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联网直报各项统计数据;

2、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与实际运行情况一致;

3、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生产能力数据等属实;

4、商业报表数据无误。

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七

一、我院领导非常重视和支持这次统计迟报情况,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议,要求大家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全力做好自查工作。会上,大家学习了《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了迟报统计工作原因。

二、本次迟报统计资料我院专门成立了统计执法领导小组。经查,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问题;所报各项医疗统计指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1、由于基层统计人员相对较少,可能存在对基础数据的核查不够到位的情况。

2、由于传真机等机器原因,工作上联系不到位。

四、今后,要进一步提高统计地位,保证其相对独立;要进一步强化统计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统计能力,保证统计质量,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统计的自查报告 篇八

为深入扎实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为“企业一套表”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我县根据《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云统办发[20xx]31号)文件精神,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专题研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不走过场,流于形式,县统计局召开了领导班子成员专题会议,就文件精神认真解读,切实加强了对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为落实好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成员共同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条不紊。

(二)围绕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有的放矢开展自查

按照今年省、市统计执法检查文件相关要求,我县涉及16家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三上”企业,我局于4月14日转发了省、市统计执法检查文件,要求涉及单位按照自查内容于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于5月初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16家“三上”企业全部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是:一是全县所有“三上”企业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建立健全了统计档案,配备了联网直报所需的专用电脑。二是所有“三上”企业统计管理制度健全,都建立了统计报表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三是所有“三上”企业指定了统计负责人,配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人员,均要求统计人员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且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四是所有“三上”企业报送报表及时,没有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真实可信。

二、存在的问题

从单位自查到对企业的全面检查结果来看,我县“企业一套表”推行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质量是可靠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还存在重经营管理,轻财务统计核算工作的现象。二是部分企业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从现在起离执法检查全过程结束还有一些时间,我县将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做好执法检查各环节工作。一是加强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x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所有“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三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由县统计局组织,分专业对16家三上企业统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学习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统计人员各个方面素质,使统计人员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相一致,与“一套表”要求相适应。

统计数据自查报告 篇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20xx】40号)、《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发【20xx】22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金融统计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专班,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农商行副行长XXX为组长,财务、信贷、资金运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文件内容。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自查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情况

(一)检查整改情况

20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XX市支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中存在问题:20xx年7月,我行按照贵行X银检意字(20xx)第02-6号,关于xx年至20xx年3月末金融统计检查情况的意见书,我行对照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逐项予以整改落实。针对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分类不准的问题,我行首先组织信贷员学习大中小企业最新版分类标准、行业分类标准,其次根据贵行要求对信贷风险系统进行数据清理。经贵行检查和医院验收,整改后的数据符合贵行的要求,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中长期、涉农贷款统计和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5、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认真开展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通过对历年来现场检查统计数据的情况,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6、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仙桃支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主要业务自查情况

(一)存、贷款统计归属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截止20xx年3月31日,我行各项存款余额为907364万元,存款总额中,单位存款214925万元,个人存款678989万元,应解汇款及保证金xx45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448264万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为438502万元,关注类贷款为1144万元,次级类贷款为1746万元,可疑类贷款为6835万元,损失类贷款为37万元。我行各项金融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综合业务系统,分别通过信贷台账系统和业务报表系统等自动取数,保障了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对20xx年和20xx年一至三月上报市人民银行各类报表中存贷款统计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认为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完整,提交接收程序合规,未发现重要错报和遗漏情况,也没有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

1、月报主报中存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我行均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设立的相应统计科目,将统计数据正确归属,没有将数据混入其他统计科目填报。

2、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或与统计有关的其他原始资料行为。无虚增存款规模、虚降贷款规模的现象。

3、统计数据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对基本一致。一些四舍五入的数据差异在允许范围之类。

(二)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往来情况。我行只半年工作总结涉及保险代理业务。其中:人保、中华联合、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XX分公司代理财产保险业务,20xx年度代理财险发生额64.9万元;与新华、人寿、泰康太平洋人寿代理意外保险业务,20xx年度代理意外险发生额167.8万元,我行与上述保险机构无其他资金往来。

(三)回购、投资业务统计情况。一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组合)。20xx年1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62792万元,其中国债5000万元;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2084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708万元;20xx年2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54765万元,其中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119083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682万元;20xx年3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54734万元,其中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119080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654万元。自查核对无误。二是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兴业银行应急账户2万元(除3月份季度结息外无其他发生额)。三是回购业务。质押式逆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方均为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买入返售资产科目反映,1至3月余额分别为20000万元,40000万元,69220万元。自查核对无误。质押式正回购业务,2月份有余额15200万元,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反映,对手方为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自查核对无误。

(四)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中长期、涉农贷款情况。截止20xx年3月末,我行房地产贷款余额65404万元,无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110493万元、142257万元、2950万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9660万元,涉农贷款354575万元。目前,我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统计模块在原有基础上,针对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要求的报送口径,经过改进和完善,基本能系统生成监管部门要求的数据。另一方面,出于保证专项统计数据质量,在我行多次信贷培训会议上,信贷系统培训负责人专门针对系统基础数据输入进行了培训和强调,并下发了相关通知。因此,通过自查,上述报送的数据符合实际情况。

(五)20xx我行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情况。20xx年,我行年度新增存款2846万元,年度新增可贷额度79449万元,年度新增贷款94008万元,剔除社团贷款21628万元,投放本地新增贷款为72380万元,由此可以测算我行20xx年度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为91.1%,达到了考核标准。

(六)理财与资金信托业务我行未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自查发现,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不够规范;统计分析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只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不能对全行业务的全面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没有较好的发挥统计分析的实效性。根据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对统计制度、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对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水平和统计质量。

二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做到异地存放,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损。

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

四是努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作用,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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