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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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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同学们整理的案件调查报告优秀7篇,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案件调查报告 篇一

根据县政协xxxx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严维民率领下,法制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分别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定城镇信访接待中心和县信访接待大厅开展信访工作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我县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紧紧围绕“把事解决,把人留住”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畅通信访渠道、化解信访积案、创新信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了我县信访维稳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县发生群众上访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7.4%和38.7%。其中集体上访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1.3%和32.8%;进京访11批16人次,分别下降31.3%和25%;赴省访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和6.2%;去市访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来县访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别下降49.7%和13%。县信访局共收到来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级以上交办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办结93件;县领导交办3件,全部办结;市信访局转送56件,已办结44件;自收信件2件,已办结。县党政领导阅批来信率76%,初信办结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县信访工作已连续6年获全市先进单位称号,成效明显,成绩喜人,但也确实来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所造成的上访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大量“缠访”、“闹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的信访形势,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信访局与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上动真的,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破解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上来实的,有效遏制了信访总量攀升的势头,缓解了严峻的信访形势。一是领导重视,扎实推进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去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下,我县实行分类接访、定期公告、预约接访、律师陪访、联合接访、跟踪督办等制度,突出做好县领导接访由乡镇书记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上行参与陪访、乡镇领导接访由村支书上行参与陪访,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五级书记大走访”和“五个一万”活动,全面梳理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隐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达95.3%。三是抓住难点,着力搞好信访积案化解。对上级交办的23件积案落实县领导“包案”;对“钉子案”、“骨头案”和“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案件加大处置力度。23件积案,已化解21件,息诉罢访21件。四是维护稳定,全力做好特殊时期信访维稳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两会”以及省、市、县党代会、“两会”期间,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预测预警,切实把矛盾化解、源头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落实党政领导亲自包案,实行“五包”,尽最大努力将人员吸附在本级,稳控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五是健全网络,全面推动基层信访体系建设。按照“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机制保障办事”的要求,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目标,量化任务,全县22个乡镇,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全面建成乡镇“一站两中心”,受到了副省长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问题

xxxx年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少数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认识不高,摆不正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群众观念不强,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乐观,高枕无忧,出了事则束手无策,怨天尤人;有的认为上访群众多是“刁民”,采取“哄、拦、卡、压”的方法,把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少数群众思想观念上有误区,有的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邀几个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有的信“闹”不信“理”,无论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诉问题,也要找党委、政府上访解决。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数干部解决问题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有的接访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激起众怒;有的干部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能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立;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及时报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众上访、再访、越级访。三是工作措施不够扎实,有的地方社会稳定预测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少数干部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不能及时发现;有的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单位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及时倾听群众呼声等方面有待加强。

四、工作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群众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形势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清除。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县信访工作形势,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创新信访工作思路。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性,正确认识改革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各类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扭转信访工作“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消极被动局面,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主动改进工作方法,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长此以往,方可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局势。

(二)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手段,继续创新体制机制。信访工作,重点在基层。一要进一步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二要进一步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切实做到层层有信访工作组织、有接待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标准和制度、有绩效考评、有责任追究,真正做到“个人访不出乡(镇)、集体访不出县”,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发生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县本级。三要进一步健全灵敏、准确、快速的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信访预测、预警、预控能力,千方百计防止和避免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断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维护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适应新情况,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国家已出台信访工作“新政”,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适应新情况。一要进一步健全联合办信访制度。县几个班子,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情况,排查各类问题,制定预案,联合办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二要健全与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协调制度,采取新形式、新举措,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三要扩大视野,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议案纳入大信访网络,作为信访工作信息研判、预测预警的风向标,并充分发挥代表、委员联系面广、层次较高、信息灵敏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最直接、最真实、最广泛以及做上访群众工作最便捷、最有说服力的优势,化上访为下访,化对立为对话,化消极为积极,使人民信访成为群众向党委、政府献计献策、参政议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切实受理好、答复好、解决好群众反映的诉求,确保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访、首办环节,要有一支过硬的信访工作队伍。各地、各部门要精选一批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切实“把人留住、把问题解决”;要充分利用联合接访中心这一平台,发挥好联合接访机制效应,真正实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服务效果;要继续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完善“村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要加强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信接访、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关心、爱护信访工作干部,对优秀信访干部要厚爱一分,及时培养提拔重用。

案件调查报告 篇二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调查机关:国土资源局承办人:

调查时间:

当事人: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20xx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违法行为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并于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XX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准备利用位于XX路东本人的自留地建农药化肥门市部,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村委会主任李XX为其填写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和《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并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其中《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未经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村镇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经镇建设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王XX签署意见并签字。20xx年12月10日XX镇建筑工程管理站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镇建设服务管理所为其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XX于20xx年1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至20xx年1月10日,10间房屋地基建成。经现场勘查,该宗地位于县X城镇XX村XX组生产路东,东邻农用地,西邻XX村XX组生产路,南邻农用地,北邻农用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20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该宗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性质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李XX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本组集体农用地建商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间房屋地基;

二、罚款陆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承办人(签名):杨XX张XX

20xx年1月30日

案件调查报告格式 篇三

关于张_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_年_月_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_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_月_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_〕_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_,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_自20_年_月_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_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_年_月_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_月_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_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年月日

案件调查报告 篇四

诉讼文书材料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排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已显现出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便于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归档排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内容及排序提出拙见,欲以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20xx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审判人员对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问题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卷内材料排序管理的规范性问题、排序装订的效率问题、以及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致使当前档案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随意性大,出现零乱无序、不规范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统一

民事审判大格局形成后,对于民商事一审案件中出现的新材料、新诉讼文书,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做法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内目录的位置。虽然在卷内目录反映了材料名称,但显得分散、零乱。

2、有的放在与卷内目录相类似的位置,所作的调整不够完整。虽对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延长举证期限、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法院的通知书或决定书”在“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作了一些修订,但不够完整,排列顺序不统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建议

为了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更好地发挥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的作用,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卷内目录排序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的内容

笔者认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除了内容相同的6项应当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内容不完整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修改、补充,使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卷内目录更加完善。

1、“立案审批表”修改为“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信息管理的规定。

2、“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与“起诉书及附件”合并修改为“起诉状及附件”。因为,把起诉书改为起诉状,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符合当事人对它的一般称谓。实践中,一些不识字的当事人请人代书起诉状,很少口头起诉,因此,建议取消“口诉笔录”。

3、“立案(受理)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合并修改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结合审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诉讼材料,如“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时,法院必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的有关规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与“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合并修改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上确有困难,提出减、免、缓申请及法院是否准许的审批手续都要附卷,而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中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应诉通知书回执”与“送达起诉书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同时增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等内容。因为,有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给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有的案件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必须附卷。

6、“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因为,该栏目是反映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情况,不应把“鉴定委托书”放在该栏目,应予以取消。

7、“原、被告举证材料”修改为“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因为,有的案件会出现第三人的举证材料;《证据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人举证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9、“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修改为“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与“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同时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手续及批复”。因为,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复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案件调查报告 篇五

一、我县近年来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状况及问题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3、网上办案的熟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知情不举,知情不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群众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证、伪证,给依法查处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人体伤害案件案发后,当事人往往需要就医治疗,伤害程度一时难以认定,因此无法及时裁决;致使案件很难尽快结案。从主观上讲,民警的办案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3、强化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反馈和纠错机制,把好办案质量关;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体制,逐步实现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把各项公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 篇六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 ww www.paomian.net w.paomian.net ,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关于案件调查报告 篇七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案件调查报优秀范文社会实践报告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xx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xx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xx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xx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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