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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故事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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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同居的故事 篇一

文化名人故居,是历史赋予一座城市的血脉,无论如何是割舍不掉的。

老房重生还是“挂牌运动”?

名人故居今犹在,只是住户改。

名人故居应该属于文化遗产,而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纽带。名人故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效应,还是一个地区文化精神的象征。青岛曾在老市区一度兴起过老房子“挂牌运动”。不管老房子有多么破旧不堪,有了这块牌子就像是一种身份的认证。然而,时至今日,这些名人故居要么大门紧锁,要么沦为普通民居。

观海二路49号,王统照故居。这是一座保留着老房子原貌,未经翻修的名人故居之一,丝毫不起眼,隐于寻常巷陌中。门口“正式”的挂着“王统照故居”的牌匾,时时提示人们。我们叩门许久,一位女士隔着门张望,说住户并不在家,自己只是看房子的,这里不能参观。

鱼山路9号,赫崇本故居。这里住着刚刚搬进来不久的老两口。说明采访来意之后,老人家热情地打开大门,对我们介绍说房子是重新装修过的,本来住在楼房里,但人老了,更希望有这么一个宁静优雅的小院落,养花种草,颐养天年。在老奶奶的介绍下,我们发现与赫崇本故居紧紧相邻的二层建筑,竟然与这座名人故居一模一样。街坊们都传说,当年,赫崇本有两位太太,这才建了两栋完全相同的建筑,“不偏不倚”。“才子佳人”的故事在这里口口相传,就在这样的谈资浙渐被淡化的时候,两位老人家接待了一位从北京来的姑娘。这位姑娘说,这座小别墅是她的太姥姥当年拥有的房子,那位老人就是赫崇本的爱人,也曾是山大教授,后来因为要离开青岛,急匆匆地卖了房子。姑娘是回来“寻根”的,并且坚持说赫崇本自始至终只有一位爱人……

似乎每一座老房子里都能挖掘出一段承载着岁月的悠悠往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名人故居保护仍然不完善。青岛名人故居多建于上个世纪30年代,故居建筑几乎都遭到过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故居的门口只是设立了简单的说明牌,差不多还是处于一种“在自然中逐渐损毁的待开发状态”。在鱼山路36号童第周、冯沅君、束星北名人故居群门口,我们遇到一位本是要拜谒名人的西安游客,他失望地说,在网络上查到鱼山路的名人故居群,相信一定是青岛很有文化味儿的标志地段,没想到除了门口的牌子外,只是找到了一片老式建筑而已。而住在这里的普通用户虽然住在这几十年,可是没有人能准确介绍名人故居的历史。如此看来,这种“挂牌运动”的做法,分明是对名人故居建筑处置的又一种无奈。

对于住在老房子里的普通市民而言,自己家门口多了一块“名人故居”牌,并不觉得骄傲,他们担心这样年久的老房子不仅不能享受到拆迁重建的好待遇,而且会因为是“名人故居”而频频被陌生游客打扰。

对于文化名人故居的整修,只是迈出了打造文化名人一条街旅游路线的第一步,今年,关街道办事处将探索建立名人故居一条街管理模式,依托居委会,建立路段业主委员会,协商制定《名人故居一条街管理公约》,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力图还原名人故居,供游人怀幽追思。

经济效益VS文化效益

素有“欧洲文化之城”之称的德国魏玛市市长福尔克哈特・杰尔墨说过,对于历史文化,只有发自内心的尊重,才不会在开发利用时导致破坏。因此,文化名人故居的合理开发,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双赢。

市南区已投资2800万元,对福山路周边的名人故居以及78个楼院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90多栋老楼已陆续翻修完毕,除了沈从文故居、洪深故居两处已经挂牌的故居外,其间还包括了很多没有挂名的故居,目前正在论证中,如藏书家张铮夫、中国海洋科学先驱宋春舫、物理学家及剧作家丁西林等。“将这些民房置换出来统一规划”,毋庸置疑的成为名人故居保护的最好出路。2009年重新向市民开放的老舍故居不失为一个摹本。

位于黄县支路1 2号的老舍故居,是名著《骆驼祥子》诞生的地方。开发名人故居旅游是对名人故居进行保护和开发的有效措施,也是充分发挥名人故居历史价值的有效途径。建国以来,由于未有有效保护,故居破损严重。为更好地发挥老建筑的作用,市南区投入700万元,通过置换的方式,将原先生活在故居里的12户居民迁走,继而将故居打造为继康有为故居纪念馆后,岛城第二个文化名人纪念馆。在这里,不仅有老舍的肖像,还有他在青岛生活时的作品,《五月的青岛》、《老舍先生与酒》、《青岛与山大》等小文记录了上世纪三十年代老舍先生在青岛工作、生活时的所见所闻。此前垃圾遍地的院内,整理一新。在小院一角,一间水泥小屋取代了原来破败的老房,故居二楼的小楼老窗已拆除,换上了结实的钢窗,地板也全部刷过一遍,塌陷、软化的现象不复存在。老舍故居在恢复了30年代基础风貌的同时,也深度解析了名人故居的文化内涵。

关街道办事处有意借鉴老舍故居的改造模式,通过功能置换的方式,还原名人故居,使小鱼山“名人故居一条街”的称号名副其实。同时,关街道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为提升小鱼山的文化层次,方便游人参观,他们在平时尤其是旅游季节还特派了“讲解员”。也许他们的讲解很“民间”,但是这也大大缓解了小鱼山文化名人一条街未全部开发之时的“尴尬”,游客来此,不至失望而归。

老房子的“身份”转变

除名人故居有待资源整合,可以作为旅游景点重新开放利用外,更多的老房子不得不浙浙适应“身份”转变。

大学生同居的故事 篇二

——从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比较的角度

【摘要】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获赔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残

疾赔偿金在金额上互有高低。就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而言。现行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既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不相吻合。又背离了立法目的。亦无法实现对患者的妥善保护,必须加以修订。

【关键词】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44—04

study on 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medical m alpractice- compared to the conlluon personal in—

jury compensation system.wang xiao-yan,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226019

【abstract】the statistical data shows that the amount of the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n handling medical malpractice is higher or lower than it with the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the disab ility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fonnulated by the regulations is devia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ims.inconsistent th the current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and can’t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patients.so the regulations must be amended immediately.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

tion,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参照《条例》,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

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条例》确定的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尤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

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极大的区别。《条例》实施

已近5年.我们有条件从与一般人损赔偿比较的角

度更实务地讨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问题

、《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残疾赔

偿的不同规定

受害人因为医疗事故或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而导

致残疾.导致了某种利益的丧失,可能是预期可得收

入的丧失.而对尚无收入的受害人残疾后因劳动能

力受到减损也致使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降低,

因此应进行弥补,[1]《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对此都做出了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

通则》及最高法院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侵权

人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条例》一脉相承地

称此逸失利益项目为“残疾生活补助费”.而20__月

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赔偿司解》)进一步突出了人身损害侵权“赔

偿”特性,将该项目规定为“残疾赔偿金”,对《民法通

则》的规定进行了赔偿标准、考虑参数的明确,是目

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的具体依据。

《条例》第50条第5项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人损赔偿司解》第25条对一般

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规定比较表1。

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极力在保障患者的权利与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之

间寻找平衡。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表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比较

· 245 ·

赔偿标准 最长赔偿年限 考虑因素 计算公式

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

赔偿金(a)

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

人均纯收入(农村)

生医 活专补 助费(偿b1 中的残疾年平均生活费。

<60岁,;

6o一75岁,(20一n)年 伤残等级;

(n为比6o岁增加的年龄); 侵权人责任程度

i>75岁.5年

<60岁.3o年: 医疗事故等级 ;

6o~7o岁,15年; 侵权人责任程度;

a=人均年收入×

×伤残赔偿比例

×侵权责任比例

b=人均年生活费×3o年

×伤残赔偿比例

i>70岁,5年 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间关系x侵权责任比例@

注:a=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b=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1.赔偿标准较低。《条例》以平均生活费为标准,

赔偿的是残疾“生活补助”费,即认为患者因医疗事

故致残后,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必导致其生活来源

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其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

够恢复。

2.赔偿年限较长。考虑到上述赔偿标准较低,不

能救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条例》规定了最长3o年

的赔偿年限。这与因触电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

他一般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相比,赔偿年限是

最长的。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定量

比较

《条例》自20__年9月1日实施后就引起了广

泛的讨论,其中《条例》与《民法通则》的究竟孰优适

用争议犹盛。④ 因为,通常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的,适用《条例》的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不构

成‘医疗事故’的,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其判决的赔偿金反而更

高”。[31然而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

以20__年在天津发生的一起医疗事故为例,该

事故等级:一级乙等(对应患者一级伤残),医院承担

全责,则按《民法通则》及《人损赔偿司解》规定计算的

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和按《条例》计算的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分别见表2。⑤

所以以天津为例,在于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的相

关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一地区的数据较典型地

反映了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与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b)之间的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并不一

定低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有时甚至还要高出

相当比例(对60岁以下的天津城镇居民来说,前者

比后者高lo.8%)。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一

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居民中

(对6o岁以下的天津农村居民来说.前者比后者低

27.7%),统计显示,20__年河南、山西、河北、山东、

① 目前各种统计公报中与之相对应的数据被称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参见国家统

计局网站

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比例按伤残等级一至十

级分别赔偿10o%一1o%。

③ 侵权责任比例按侵权人是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分别赔偿100%、70%左右、50%、30%左右、10%左

右。

④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深入至对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等概念的甄别。

⑤ 其中14283、7942、10548、3829分别为2o06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246 ·

天津五个省市60岁以下农村居民在同样的伤残情

况下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小于依一般人损计算的

赔偿数额。[41

3.对于老年人,无论哪一年、哪一省区、城镇还

是农村居民,存在着以下同样的结论:(1)70岁以上

的居民,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fa)总是高于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fb),因为人均收入总

是高于人均消费支出;60岁~65岁的居民(n≤5

时),同样如此,也是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为高;

(2)对于超过65岁不满70岁的居民,情况较为复

杂。当人均消费支出接近于人均收入且当受害者接

近70岁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b)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差距最大,前者要比

后者多出平均生活费的近5倍。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的现实困境

以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生活补助费”

的规定面临着如下三大困境:

(一)与立法目的的偏差

除前述以“平均生活费”这一较低标准赔偿残疾

“生活补助”费外。从设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

准也可以看出,《条例》制定之时较明显地考虑了医

疗行为的特殊性,具有对医疗事故实施限额赔偿的

意图。首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条例》未有医疗机

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家

庭因患者死亡导致的其未来生存年限收入的损失,

而这一赔偿项目是一般人身损害致死,受害人近亲

属获赔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就误工损失而

言,《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误工赔偿不得超过事

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而并不如

《人损赔偿司解》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

三,《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而非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以消费性支出为赔偿

标准,且未成年人只抚养到16周岁而非18岁。类似

的规定还有很多,正如《条例》出台后,人们普遍评

价,其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大进步,但

仍带有较明显的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保护性倾

向。[51

然而,从前面稍显繁复的计算明显可以看出:虽

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

准较低,但由于增加了计算年限,从最后金额上看,

在考虑相同因素时,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互有高

低,甚至很多情况下较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要

高,无法实现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的倾斜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保护。因此就《条例》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风险性、不

致对医疗机构以过高赔偿义务的立法目的而言。适

用《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很多情况下是与

此初衷在背道而驰了。

(二)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

在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已经统一采用

“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因医疗

事故致害的赔偿标准仍采用《条例》规定的“平均生

活费”标准已属不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是民

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无疑

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问作为规范卫生行政管

理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民事赔偿的

项目和标准,实有僭越之嫌。

当然,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就司法解释中“参

照”适用《条例 》的表述,也有认为,这恰恰赋予了人

民法院在比较不同赔偿规定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权。甚至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__年)第21条

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条例》的

规定,但如果参照《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

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应该说,在那些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损残

疾赔偿金偏差过大的情形下,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

从公平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然而。这种人民法院基于自然公平理念采取的

衡平之举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

救济效果的平等性之间的冲突。若各地都统一适用

《条例》,则受害患者得到的赔偿不一样— — 可能农

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

而城镇居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高,两者不统一,若都统一适用《人损赔偿司

解》,情形亦是如此;而若各地都统一采取较高的赔

偿方案来进行赔偿,则同一地区的农村与城镇居民

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势必可能出现法律适用

上的不统一。

因此,《条例》对目前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制度实在是一个尴尬的存在。它甚至使得一些补救

措施也面临难以避免的困境。

(三)在妥善保护患者利益方面的缺陷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从最后金额上看,在相同情况下与一般人损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疾赔偿金互有高低。因此也许不能如此建议:为了更

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在医疗事故中应适用一般人

损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同样,对医疗事故致残适用

《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也不能妥善保护

最普遍患者的利益。

对于6o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残疾生活补助费普

遍高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及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条

例》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要将赔偿额向低一些

的人损赔偿标准靠拢是困难的。然而,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

居民或6o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中,作为医疗事故患方

中相对更加弱势的两类对象,若适用《条例》较之适

用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要少到27.7%,则显然与关

注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也有违平等原则。

① 《条例》的规定对于最需求的人群并没能实现有效

的救济。

四、结论与建议

应该说,《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

规定反映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然而,一方面,作为

人身损害的一种。其赔偿规定尚游离于现有制度之

· 2 7 ·

外。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标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制

度相比。在实践中既不能妥善实现立法的本意,又不

能周全地保障患者权益,其实践价值也值得置疑。

因此,即使只考虑在残疾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

本文也赞成应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但针对有

关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的立法建议,【7j至少有一

点是必须谨慎注意的,即在司法实践中,《条例》确定

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在相同情

况下与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相比,不存在确定

的孰高孰低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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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317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53

【3】梁彗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n].人民法院报,

20__—07~06:b1

【4】王晓燕.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损害赔偿金删.南京医科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6:129—133

【5】钱亚芳,王国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困境及处理对策删.中

国卫生事业管理,20__,5:286~287

『6]祝铭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21

同居故事 篇三

一个男人要在3个女人中选定一个作为结婚对象,他决定做一个测验,于是他给每一个女人5000元钱,并观察她们如何处理这笔钱。

第一个女人从头到脚重新打扮,她到一家美容沙龙设计了新的发型,画了美丽的妆,还买了新首饰,为了那个男人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她告诉他,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他觉得她更有吸引力,只因为她是如此深爱着他。男人非常感动。

第二个女人采购了许多给那男人的礼物,她为他买了整套的高尔夫球球具,一些电脑的配件,还有一些昂贵的衣服。当她拿出这些礼物时,她告诉他之所以花这些钱买礼物只因为她是如此地爱他,男人也大为感动。

第三个女人把钱投资到证券市场,她赚了数倍的钱。然后把5000元还给那男人,并将其余的钱开了一个两个人的联名账户。她告诉他,她希望为两个人的未来奠定经济基础,因为她是如此地爱他。当然,男人再度大为感动。

男人对3个女人的处理方式考虑了很长的时间,然后他决定娶其中胸部最大的女人为妻。

这个故事让在座的女士们几乎异口同声地骂了一句“男人都是这个死德性”。言下之意,男人好色、重视觉、轻感情。对于女人给男人的评价,我一直誓死捍卫,并坦然承认男人就是那个“死德性”。即便是再有德再会隐藏的男人,也会在骨子里对胸大的女人浮想联翩。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女人总喜欢用好和坏去评价一个男人,而男人却从不用好和坏去评价自己。世上本没有绝对可靠的所谓好男人,一个男人是否可靠,要看那个女人的手段对他是否有效。如果换作鲁迅先生的话说,就是世上本没什么坏男人,被女人骂得多了,也就成了坏男人。

男人的那副“死德性”似乎自古就是如此。大导演吴宇森在电影《赤壁》中让纵横天下的老男人曹操意淫大美女小乔时说了句大实话:欲望使人年轻。尽管这句现代台词被访问当做笑料,但也道出了男人最真实的想法:美女使人产生欲望。

这是一个充满欲望的年代,女人隐藏的欲望被彻底唤醒,男人潜伏的欲望被无限激发。如今的电视画面、报刊杂志、大街小巷,都在叫嚣着做女人“挺”好,就连救死扶伤的医院也在努力地鼓噪女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在女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侵袭下,男人本就不太安分的眼睛像一把锋利的剪刀,恨不得剪掉女人身上所有的遮羞物。为此,我时常感慨:当丰胸成为女人追求美的流行时尚和至高标准时,当胸围成为男人评判女人性感与否的自然尺度时,男人不摆出那副“死德性”,都对不住这个波涛汹涌的“性福”时代。

因此,在胸大也可以横扫天下的时代,男人选择胸大的女人,我并不觉得奇怪。我一向敬重的鲁迅先生对男人的本性有句很经典的点评:“看到胳膊想到大腿”。我曾在新书《男女那点事》中这样阐释鲁迅先生的评语:男人爱用眼睛看女人。最容易受美丽的诱惑,女人爱用心去想男人,最易受心的折磨。所以,男人选择女人凭感觉,女人选择男人靠知觉。

(摘自“凤凰网”)

未婚同居的成本核算

最近,有专家提出“同居成本”论。研究发现,未婚同居中男人的同居成本接近于零,而女性却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一个人同居的经历越多,对婚姻生活就越排斥。同居并不能帮助人们进行所谓的婚前尝试,因为同居者没有承诺。

形象折扣成本

开始我并没注意这些,可是半年过去了,他仍对我毫无兴趣,这让我焦虑不安起来。前几天我试着和他沟通,我问他为什么会这样,他说他以前曾怀疑过我有婚前性行为,但他不想向我求证,只要我不说出来,他宁愿在心里把我想象成一张洁净的白纸。

身体健康成本

我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跑到医院一检查,竟然染上了性病。想起阿竞经常去乡下一小诊所打针,问他什么病他不说,现在我终于明白了。那天在我的追问下,阿竞终于承认他染上了性病的事实,他说在和我同居前他找过一个小姐。

生理成本

她这么多年的青春是多少钱也换不回来的。显然,她无法接受他早已不再爱她的事实。虽然又是一个俗套的痴情女子薄情汉的故事,可她的遭遇仍然令人动容,一个女人一生中最美的时光全部用来无望地等待,人生中又有多少个16年可以蹉跎?

经济成本

“以前见过很多夫妇在钱的问题上争吵,现在我们也遭遇了这样的尴尬,每个月的生活费怎么算?房租物管费谁来出?清洁工的钱谁来给?”虽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决定两人关系的大事,但却足以让他们打半天肚皮官司,钱成了我们之间无比敏感的话题。

心理成本

男女思维的不同注定了结局的南辕北辙,女人不要轻易把同居当做迈入婚姻的第一步,因为一旦轻易让男人得到,只会削减他们的责任感。况且也并没有人能证明同居可以提高结婚的成功率,要是想通过同居来提高自己的结婚成功率,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同居故事 篇四

在<<伤逝>>这篇文章中有这样的一段话,傍晚回来,常见她包藏着不快乐的颜色,尤其使我不快乐的事她要装作勉强的笑容。幸而探出来了,也还是和那小官太太的暗斗,导火线便是两家的小油鸡,但又何必硬不告诉我呢?和涓生同居前的子君会看书,会和涓生探讨一些书本知识,她会说出“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权利干涉我”的口号,这在当时是很有个性解放色彩的,这说明当时的子君是有思想有主见有去接受新东西的。可与涓生同居后的子君变得沉默了,虽然刚同居时他们是幸福的,他们会在一起谈同居前的点滴,但时间久了,加上生活的紧迫,他们之间的隔膜也越来越大了。有时他们会坐着相互沉默,或者就是子君对涓生重复说着他们以前的故事,说得次数多了,以致于涓生对子君所说的故事都能够背了,也听得烦了。涓生此后宁愿呆在寒冷的图书馆也不愿早早地回去面对子君。子君一直活在了过去,活在了记忆力里,她找不到现在属于自己的自我。

与涓生同居前和同居后的子君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区别呢?我认为如果一个女性只会为家庭任劳任怨,没有自己的奋斗目标,那么她的这种家庭主妇的角色会破坏他们之间的家庭生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社会每天都在变化,人也在变化,你把自己固定在家庭主妇那么小的范围内,你就会失去很多与外界联系的机会,这样会使自己孤陋寡闻。如果把一颗心死死地拴在家庭这一根绳上,把神经死死地绷紧来看住自己的家庭,那么你就会变得敏感起来,变得小气起来。此外,为了做好好妻子的角色,如果你遇到了什么不开心的事,你不可以乱发脾气,不可以说出来,只能闷在心里。一个好的发泄方式,就只能是不说话,做脸色。但这样的行为,在丈夫看来你是多么的不善解人意,不体贴。在以前,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呆在家里相夫教子,不能再外面抛头露面,丈夫就是自己的天,就是自己的一切,一切都应该依附丈夫听从丈夫。妇女们从来都是被定义被思考的。

当子君与涓生的生活泥已经走到尽头的时候,子君没有想过要去改变自己,改变涓生,而是过着像一潭死水一样的生活。子君当初为了与涓生同居,她与家里断绝了关系,陪同涓生去租房子时被人指指点点,但子君说出了“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权利干涉我”便毅然于涓生同居了。在当时的社会,这样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是被人所瞧不起的。从子君果断与涓生同居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子君是一个觉醒的知识分子。但到后来,当她与涓生之间已经不存在爱时,她却缺少了给婚姻开死亡证的勇气,最终选择了郁郁而终,子君没有想过自己还可以重头再来。

我认为,无论在什么什么时候,女性都应该自己解放自己,积极地建设自己的心灵,不要用别人的眼光来衡量自己,把自己从身体中解放出来,抛弃妨碍自己进步的观念,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角色中都应该与男性共同创造价值。

同居故事 篇五

“心灵同居”是指网络虚拟同居,即两个没见过面的网友,根据网上提供的资料相处、恋爱、同居,但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在互倾心事,于是,这种虚拟的网络同居被披上“心灵同居”的外衣。

故事一:筱泥与月月都是网络游戏中的高手,其中有一种游戏就是当玩到一定级别的时候,会有“月下老人”为你牵线搭桥,挑选你的梦中情人,筱泥就是这样认识月月的。自然,网络游戏成了两人最初的话题,慢慢从网络游戏,两人谈到了各自的理想、生活,于是,他们在网络里建立了属于彼此的小屋。有了小屋后,筱泥成了月月的依靠,月月所有的心事都毫不保留地会对筱泥诉说,甚至是那一次上完夜校回家的路上,被一个大男生的性骚扰,月月也告诉了筱泥。

有了对小屋的牵挂,有了筱泥的依伴,曾经爱独来独往的月月,在人群中显得更加寂寞。如有哪一日,筱泥不在小屋,月月就会深感不安。这种不安慢慢影响到筱泥,让筱泥开始有了一种喘不过气的感觉,筱泥提出了分手。就在月月伤心失去一个知心朋友的时候,有一种恐惧感也在随之延伸……想着曾经对筱泥说过的那些话、那些事,在走出网络后,他会为她保密吗?会吗?月月陷入了无限的担忧中……

故事二:倩倩从小被寄养在外婆家,这样的环境养成了她孤僻的性格,除了偶尔在外婆的怀里撒撒娇,倩倩最亲密的朋友就是网络里相识的小刀了。小刀的真名叫什么,小刀不说,倩倩也就不问,但这一点也不影响小刀在倩倩心里的分量。

倩倩是那种放在人堆里,你可以一眼挑出的女孩,那是因为她的安静,不得不吸引你的目光要逗留好几分钟。只是这样的女孩,谁也不会想到在网络里,在小刀面前常常是飞扬跋扈的,两人常常为网络里的小家的布置争论不休。倩倩和小刀在网络里同居,已经一年多了。倩倩很珍惜,但也清楚这样的感情是不可能发展到现实生活中,至少对倩倩而言是不会的。于是,倩倩谈了男朋友,谈到谈婚论嫁的时候,倩倩依然不舍小刀。在网络的小屋里,倩倩对小刀依旧很好,依旧只愿把心事对小刀诉说,可是在另一方面,倩倩却很怕很怕被男友知道她的“出轨”。一道无法释放的情结,就这样横在了倩倩的面前……

心灵解读:

两个故事讲述的都是一种很典型的“心灵同居”,他们在网络中相互倾诉许多私密的心事,慢慢,这种倾诉成为一种习惯。这种习惯让我们看到,生活中和网络中,同一个人显示的却是两种不同的性格。这种性格的产生与交往面狭窄、以及对旁人的不信任息息相关,而网络的匿名性恰恰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回避现实的平台。但如果长期沉溺于这种状态,会使人们真实的人际交往能力发生退化。而且,这种情感处理不当,极易使当事的一方或双方陷于痛苦。这份与心灵契合却与现实背离的感情,“徘徊”在真实和虚拟间,假如当真,就基本上可以想象到其“双刃剑效应”。那有什么办法能避免不好的状态发生呢?

小编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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